(新加坡7日訊)女郎網上打,把酒店和組屋單位當手術室,無照給人隆鼻,稽查員收到顧客投訴後到場取締。
大馬籍被告陳淑敏(26歲,音譯)共抵觸15項包括醫療保健産品法令(Health Products Act)、醫藥注冊法令(Medical Registration Act)和毒藥法令,控方針對其中無項提供,其余交由法官下判時一並考量。
案情披露,被告本在馬國的一家美容院工作,但想在新加坡從事美容業,多賺些錢,就于2019年1月在社交和網購平台Instagram 和Carousell打,稱可提供打肉毒杆菌(Botox)和隆鼻服務,並從網上下載整容前後的對比圖,一起發貼。
被告陳淑敏。(海峽時報)
被告從網上和商店購買相關器材和藥物,也沒有相關執照。一名28歲的女顧客當月聯系被告詢問手術事宜,被告過後來到新加坡,在雲頂裕廊酒店開了一間房,並在房間內花了半小時給對方做隆鼻手術。
女顧客術後感到鼻子腫脹,被告給了她兩種自稱爲消炎的藥,收了約600元(約1800令吉)後離境。
被告在5月再次進入新加坡,並用20元(約60令吉)租下位于海軍部的一間組屋單位,爲兩位顧客做整形手術,剛給一名顧客做完手術後就遭到接獲投訴的衛生科學局人員上門調查。
稽查員隨後在臥室查獲了被告使用的産品和兩支含有管制藥物利多卡因(Lignocaine)的注射器,也發現被告並非注冊醫師,且沒有從業執照,于是將她逮捕。
被告在社交和網購平台打,稱可提供打肉毒杆菌(Botox)服務。(檔案示意圖)
被告跨國幹案
控方指被告跨國幹案。
控方表示,被告在馬國有本職工作,卻進入新加坡幹案,以賺外快,並且至少給3位受害人造成傷害,要求判她坐牢至少6個月,並罰款1500元(約4500令吉)。
被告的代表律師求情時稱被告已知錯,也表示被告幹案時只有24歲,犯案時長少過5個月,希望判處不超過4周監禁,罰款1000元(約3000令)。
律師也指出,被告曾在新加坡做過文員,在本地有朋友,並非專門來新加坡幹案,而是被公司派來提供該服務,但這點並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
該說詞也遭到法官反駁,指被告是在馬國接“預約”,再來本地幹案。法官將案件展至5月28日再過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