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瑪莎拉蒂“拖警”的男子說辭大反轉,他受審時一直堅稱把跑車借給朋友,但今早終承認自己是肇禍司機,因慌張害怕才開車逃走。他上訴要求減罪和判最多15個月的監禁即可。控方斥責被告顯然在說謊,高庭法官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7歲男子李承彥所面對的刑罰是坐牢四年七個月、罰款3700元,以及終身吊銷各級駕照。他目前已在服刑中。
《聯合晚報》早前報道,李承彥于2018年11月17日晚上9時18分左右,在沒有系安全帶的情況下,在勿洛水池路開著瑪莎拉蒂跑車,被交警攔下後突然開車,將交警拖行124米,導致交警受重傷。
撞傷與拖行交警發生于2018年11月17日晚上9時18分左右,在勿洛水池路一帶,李承彥(小圖)當時因爲沒有系安全帶,結果被交警攔下。(檔案照)
他過後被控上法庭,一共面對69項控狀。國家法院先針對其中10項罪狀,包括撞傷交警的罪狀進行審訊並判他罪成。李承彥不服所判,今早通過新的代表律師上訴至高庭。
律師在書面陳詞中指出,李承彥不再否認自己在案發時就是駕駛跑車肇禍的司機。這有別于他在審訊期間所稱的,即事發當晚把車子借給一個穿著與他幾乎“一模一樣”的朋友,自己並非開車的人。
律師告訴法官,李承彥案發前已被吊牌,當晚交警把跑車攔下,李承彥感到害怕與慌張,一時間沒想太多,踩了油門就開車跑掉。律師強調,李承彥承認自己的行爲魯莽,但他非蓄意導致他人重傷,沒想到最終發生了不幸的後果。
律師籲法官把李承彥所面對的蓄意重傷公務員的罪名,減輕至魯莽行爲重傷他人;按照該法律條文的判例,法庭判李承彥坐牢12至15個月即可。
控方駁斥,被告的說辭出現了大反轉,他顯然是在對法庭撒謊和編造故事,至今仍毫無悔意。而且,當時交警就跑車旁邊,被告不可能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爲將傷害到他人。
法官同意控方的立場,被告說辭反複,根本不可靠,他開車撞傷交警的行爲不能只是以“魯莽”來形容。(人名譯音)
記者:黃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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