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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案下判前應否公開被告身份?

2021 年 6 月 20 日 参史镜

近年來,幾名醫生被控非禮和強奸,有的被判無罪,有的原判有罪,上訴後判無罪。

雖然被判無罪,但從被控、審訊和上訴,整個過程經媒體報道和社媒無遠弗屆的流傳,照片和名字不斷曝光,期間幾年已付出慘痛代價。

這包括:病人質疑他們的道德而不敢上門、遭公司或醫院解約、同行或親友敬而遠之等,他們不僅蒙受經濟損失,精神打擊更大。

也是新加坡醫藥協會會長的官委議員陳藝旋醫生,上月向國會提問,政府如何監管媒體報道性罪案審訊,保護涉案醫療工作者的名譽?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陳藝旋醫生,以及兩名律師王順平和鄒天齊發表看法,並回顧一些案件。

給男醫生檢查身體,女病人若感到不自在,可要求讓男友、丈夫或家人陪伴在側,或堅持護士或診所助理在場。

新加坡醫藥協會會長陳藝旋醫生指出,女病人在檢測過程中,如果不願意讓男醫生檢查,她們絕對有權說“不”,可要求診所或醫院另外安排女醫生。

同樣的,男病人如果對女醫生檢查臀部或下體感到不自在,也有權要求讓男醫生檢查。

“病人要求更換男或女醫生,診所按人力和值班編排情況,未必能滿足所有要求。但不論男女醫生,我對同行的專業操守有十足信心。”

新加坡醫藥協會會長陳藝旋醫生:病人要求更換男或女醫生,診所按人力和值班情況,未必能滿足所有要求。但我對同行的專業操守有十足信心。(檔案照片)

針對近年幾名男醫生涉嫌性罪案,陳藝旋指出,男醫生在某些情況下,可能難以避開嫌疑。

她舉例說,全科醫生看傷風咳嗽病人時,一般會檢查肺部,看看是否發炎,但如果病人很多,櫃台人員忙著派藥和登記事宜,醫生不想麻煩他們,就直接檢查了。

“問診室內沒有其他人,如果不小心碰到敏感部位,或女病人真的要誣告,醫生也沒證人。”

她另舉例說,女病人向婦科醫生申訴下體有分泌物,醫生檢查後,出于好心,順便檢查胸部,看看是否有乳癌症狀。

“不明就裏的病人,以爲醫生趁機非禮。但站在醫生角度,我們有責任檢查,以排除病人患上其他病症的可能。”

她說,爲避免“瓜田李下”,一些男婦科醫生幹脆推薦病人另找乳房專科醫生檢查。

近年來,一些涉案醫生被判無罪,雖然無罪不會留案底,但涉嫌醫生從被控到進行審訊,直到判決日,醫生的名字和照片在傳媒和社交媒體上頻頻出現,對醫生的名譽和家人的影響巨大。

針對脫罪醫生名譽受損的事,新加坡醫藥協會的醫生會員們表示關心,向會長陳藝旋醫生提出反饋。

陳藝旋也是官委議員。她上月在國會向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提問。她想知道,政府如何監管媒體報道性罪案審訊,以及如何保護涉案醫療工作者的名譽?

首先,必須了解,在案件裁決前是否公開“被告身份”,世界各地分兩種做法:其一是定罪前保護被告身份,其二是主張“公開正義”的原則,不讓法庭有權保護被告身份。

新加坡的司法制度采用第二種“公開正義”的做法。

尚穆根回應陳藝旋的口頭詢問時,表明我國將維持現有做法,讓被告接受公開審判,除非法庭因特定情況禁止媒體報道被告身份。

尚穆根也表明,這個立場不會一直維持不變,也意識到采用第一類做法的一些好處。“雖然維持現狀,但政府仍會檢討,決定最適合新加坡的模式。”

陳藝旋表示感激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的回應,覺得答複相當合理。

“政府對各種反饋常保持開放態度,讓人欣慰。

“醫生會員們很關心這個課題,如今當局會慎重考慮,我們就等待更好的明天。”

保護被告身份律師看法不一 大原則是維護司法公正

案件裁決前公開或保護被告身份,律師看法不一,但大方向是必須維護司法公正,確保正義得到伸張。

鄒天齊律師:在性罪案裁決前,當局應禁止媒體公開被告身份。公開性罪案被告的身份,很難看出這如何促進司法公正。(受訪者提供)

擎天律師事務所(Optimus Chambers)執行董事鄒天齊律師指出,無罪推定或無罪假設(presumption of innocence)是刑法的基本原則。除非是被告自己承認有罪,否則就應假設面對犯罪指控的被告爲無罪。

他認爲,在性罪案裁決前,當局應禁止媒體公開被告身份,現有的公開做法涉及公開審訊和媒體報道,可能在案件未宣判前,就出現暴民司法(mob justice)現象。

“以公開涉及性罪案被告的身份來看,很難看出‘公開身份’如何促進司法公正。”

他指出,涉及性罪案的被告未定罪前就公開身份,如果過後證實無罪,可能會不公平地破壞當事人的名譽,對被告的事業和社交生活也産生不利影響。

“這樣(指禁止公開名字)才可以保護被告的家人免受公衆審查,或受被告罪狀引起的反彈連累。”

但鄒天齊律師認爲,其他刑事案的被告身份應公開,“這才能起阻嚇作用,防止人們犯罪”。

王順平律師:根據‘公開正義’的原則,所有案件都該公開被告身份,除非這樣做會泄露脆弱受害者的身份。(立傑律師事務所提供)

立傑律師事務所(Rajah & Tann)訴訟部副主管王順平律師則認爲,被告名字不該受保護,除非是公開被告身份會泄露脆弱受害者的身份,例如被告是受害者的家人或親人、鄰居、同事等。

他也認爲,不該區分性案件和其他嚴重罪案。“根據‘公開正義’的原則,所有案件都應公開被告身份。”

他指出,很難決定哪類罪案嚴重到必須禁止公開被告身份,比如嚴重欺詐案,爲何不必公開被告身份?

針對民事案可能導致各造名譽受損,也是否該保護身份的問題,王順平律師認爲,除了仲裁案件和特定家事案件,在“公開正義”的大原則下,一般民事案各造的身份也都是公開的。

他說,家事案件男女方名字不公開是慣有做法,因爲糾紛通常涉及隱私,也關系到孩童權利,孩童更需要保護。

“以仲裁案件來說,仲裁庭尊重各造要求保密的決定,保密也是新加坡仲裁業的支柱。”

鄒天齊律師也認爲,民事案各造身份不必保護,因爲只要搜查個別人士或公司,就能找到相關訴訟資料。

他指出,以民事案來看,通常是誹謗案才會影響聲譽。

兩醫生脫罪個案

■呂榮山醫生

2017年11月6日,24歲越南籍女病人因傷風感冒,給全科醫生呂榮山(譯音,48歲)檢查時,指對方拉開她胸罩,將聽診器貼在乳頭上。

被控一項非禮罪的呂榮山,抗辯時反指女病人的男友事後打電話給他,要求見面做一個“交代”。他認爲“交代”等于賠償,對方是想要勒索才會汙蔑他。

呂榮山被控後,遭要“保護名譽”的雇主辭退。過後,他到其他診所當代班醫生,收入不穩定。

今年3月,法官指女病人證詞不可信,有太多疑點和出入,判呂榮山無罪。

根據辯方律師,呂榮山三年半來生活不好過,很希望恢複正常生活,所幸妻子堅信他是清白的,對他不離不棄。

不過,呂榮山和家人看來無法放下心中大石,因爲控方已提出上訴。

■黃中武醫生

2015年11月25日,23歲女大學生因腹痛,向全科醫生黃中武(約70歲)求診,稱黃中武要她脫褲檢查私處。

同年12月30日,她因尿頻和私處發癢再次求診,隔天報警聲稱被強奸。

2017年,黃中武被控強奸與非禮兩項罪名。

2019年,高庭判他強奸罪名不成立,改判他以手指性侵女病人罪成,非禮罪也成立,須坐牢10年。

控方與黃中武雙雙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結果上訴庭認爲控方沒有提出有力證據,證明案發時患有勃起障礙的黃中武犯下強奸罪,裁定他強奸、非禮與手指性侵的罪名都不成立。

黃中武在勿洛北“黃氏西藥房”行醫超過40年,背負強奸女病人的指控與惡名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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