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日後碰上緊急醫療事故,警察若比民防部隊人員更快趕到現場,料可強行破門進入事發單位施救,以免他人受傷或死亡。
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今天下午(7月5日)在國會爲警察部隊(修正)法案提出一讀。法案一大重點在于提升警隊的行動能力與戒備狀態。
其中,警員目前破門而入的權力限于執行搜查令、逮捕嫌犯,或是調查可逮捕罪行等特定情況。若是緊急醫療情況,警員不能破門入屋,直至有權這麽做的民防人員趕抵現場。
修正法案若通過,內政部將擴大警員在這方面的權限,包括讓警員在合理懷疑有人受傷,例如聽見有人在房間跌倒後呼救等情況下,破門而入保護當事人不受傷害或死亡。
此外,駕駛人士日後若逃避路障,或面對更嚴重刑罰。這類行爲不僅危害警員性命,隨後展開的追逐戰也可能殃及其他公路使用者,因此刑罰擬加重至罰款最高1萬元或坐牢最長七年,或兩者兼施。
由于逃避路障目前僅涵蓋直接沖過路障的行爲,這個定義也擬擴大至包含在路障前倒車、U轉,或者棄車逃竄等。
爲有效應對恐怖襲擊等未來危機和安保挑戰,法案也擬新設條文,規定任何級別的正規人員在“危機”時刻若未獲批准,不可離職。
內政部指出,“危機”是指總統頒布緊急狀態,或內政部長在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令下頒布動員令(activation order),以應對恐怖主義事件、嚴重暴力行爲,以及大規模擾亂公序行爲。
另一方面,本地有五個提供必要安保服務的輔助警隊,內政部也擬透過修正法案加強對這些輔警的管制,包括對輔警管制者增設須向部長或警察總監通報,或是尋求批准的條件。內政部也會加重相關刑罰,阻嚇企圖幹擾這類安保服務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