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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CECA四大疑問】對移民與外籍員工監管能力 我國不受CECA影響

2021 年 7 月 7 日 车技集合

部長聲明

對于前進黨指自由貿易協定與新加坡—印度全面經濟合作協定(簡稱CECA)造成印度專業人士在本地暢行無阻,以致搶走新加坡人的飯碗,曾參與自貿協定談判的衛生部長王乙康和人力部長兼貿工部第二部長陳詩龍醫生,昨天在國會發表部長聲明,從四個方面做出駁斥。

回應① 

我國政府監管移民與外籍員工的能力,並不受新加坡—印度全面經濟合作協定(簡稱CECA)影響。政府保留完整的權利,決定什麽人可以進入我國居住、工作和成爲永久居民或公民。

王乙康指出,CECA第九章的作用就是爲我國提供這方面的保障,其中兩個條款清楚列出這點。

第九章第二段表明該章不適用于與公民權、永久居留權,或永久受聘有關的措施;第三段也表明該章沒有任何條款,能夠阻止一國在自己的領地采用措施來管制另一國的人民入境或逗留。

其次,我國也把移民列爲CECA例外事項,因此“國家待遇”(National Treatment)這項寬泛原則才沒有像一般自貿協定那樣列入CECA。

“國家待遇”的原則,意味著我國對外來服務供應商和投資者不能夠有差別待遇。王乙康說,若我國當初沒有把國家待遇排除在外,那麽來自印度的員工就真的會像前進黨所指的那樣“會獲得與國人一樣的待遇,並且可以自由地來新加坡生活和工作”。

事實上,我國簽署的其他自貿協定相關章節,也沒有包括國家待遇這一項。

王乙康強調:“協定中沒有任何內容,蘊含新加坡必須無條件地讓印度專業人士、經理和執行員(PME)進入的意味。

“與前進黨說法相反的是,在所簽署的CECA和其他自貿協定中,我們實施移民與工作准證要求的能力從未被質疑。”

他指出,新印兩國的義務是在一定程度上加快處理短暫入境申請,以及具有透明度,包括告知申請結果。

在符合工作准證要求的情況下,准證的有效期也須具備一定長度。這些都不是CECA特有的,也存在于其他自貿協定,以及包括新加坡等164方所簽署的世貿組織協定中。

此外,我國也不會堅持企業須通過繁瑣的程序,來證明它們無法找到合適的本地人,才去聘用外國人。本地常見的最佳做法是面試合適的人選、公平考慮與選出最佳人選。

他指出,這些做法都是“親市場、受到廣泛采納和合理的義務”。

協定中沒有任何內容,蘊含新加坡必須無條件地讓印度專業人士、經理和執行員(PME)進入的意味。

——王乙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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