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說,逃避路障本身就是一項嚴重而危險的舉動,不應等到肇事者也犯下其他罪行,才予以懲治。逃避路障現有刑罰是罰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2016年至2020年間,警隊每年設置約8000次路障,有33人因逃避路障被定罪或接到嚴厲警告,其中兩起案件的逃避路障行爲也直接導致警員受傷。
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昨天爲警察部隊(修正)法案總結二讀辯論時,透露上述數據。
陳國明說,在有警員受傷的情況下,當局雖可援引蓄意傷害以阻差辦公或蓄意重傷他人等罪名將肇事者繩之于法,但逃避路障本身就是一項嚴重而危險的舉動,不應等到肇事者也犯下其他罪行,才予以懲治。“有鑒于個中的高風險,法案顯著加重了刑罰,以加強阻嚇逃避路障的行爲。”
法案已三讀通過。逃避路障者日後將面對罰款最高1萬元或坐牢最長七年,或兩者兼施。現有刑罰是罰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最低監禁保留給危險駕駛致死或重傷罪行
針對議員提出施加最低懲罰,陳國明回應說,強制最低監禁是保留給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或重傷等最嚴重的罪行,目前沒必要對逃避路障施予這類刑罰,但當局會留意刑罰加重後的情況。
過去三年,警隊平均每年發現700起在酒精和毒品影響下駕駛的案件。
爲保障在路障執勤警員的安全,警隊會持續檢討相關流程,目前也並未允許輔警支援路障行動,因爲隨時可能會有較危險情況須由受訓警員處理。
此外,警員日後在緊急醫療情況下將可破門而入,以免當事人受傷或死亡。有議員建議當局制定明確的指導原則,讓警員能夠作出合理判斷。
陳國明解釋,法案說明警員在合理懷疑有人因受傷或健康狀況不佳需要幫助,而他無法進入單位並且認爲有必要入內保護對方的性命、健康或安全時,可強行破門。
這會允許警員在多種緊急醫療情況下強行破門,包括中風和嚴重跌倒。
鑒于這類醫療情況各不相同且事發緊急,警員也會在破門前綜合考慮多個因素,例如單位裏是否傳出呼救聲,以及詢問親人或鄰居了解更多信息。
陳國明也說,所有前線警員都具備基本急救和心髒複蘇術技能,能夠應付緊急醫療情況,並會在必要時立即動員民防部隊的緊急醫療服務。
另一方面,警員、特別警員和情報人員等日後在執法過程中,若行爲秉持誠信並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將可獲得免責保護。
針對哪些情況不屬于“秉持誠信並采取合理的謹慎態度”,陳國明假設說,警員若接獲情報指有嫌犯窩藏在大樓裏,但沒有試圖確認對方是否真的藏身在內,就立刻破門而入進行拘捕,便不能受到免責保護。
他強調,政府並非爲警員提供無條件的保護,把這項保護寫進法律會讓他們更有效執行任務,不必時刻擔心被起訴,或須爲人員和財物損傷負責。
鑒于警員的作業環境與標准會隨著不斷演變的安保局勢而改變,內政部將把相關規定列入附屬法例,以保留更多靈活調整的空間,屆時會有更多詳情。
正規警員危機時不可未批離職 除非抱病或轉投其他應對部門
日後在特定危機時刻,正規警員不可未經批准就離職,以免影響警隊運作效率。在評估是否接受離職時,警察總監會把離職原因考慮在內,包括該名警員是否因抱病無法爲警隊服務,或是有意通過轉投醫療行業等其他方式應對危機。
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強調,我國警員極其恪盡職守,相信危機期間也會迎難而上。
警察總監只在兩種情況下能夠拒絕離職通知,分別是總統頒布緊急狀態,或內政部長在公共秩序與安全(特權)法令下頒布動員令期間。
陳國明說,警隊雖不希望留住無意服務的警員,但在緊急時刻須平衡社會需求,尤其要避免在對抗危機期間出現離職潮,拉低警隊運作效率。
警察總監會對離職通知作出綜合考量,若有警員的離職被拒,警隊會對該名警員能否勝任當前崗位進行內部評估,若有需要會讓他調派至警隊其他崗位。
此外,警察總監日後可把部分權力交由在警隊居領導位置的非制服人員代理。
陳國明舉例說,商業事務局局長目前若要針對商業和金融罪案的嫌犯管理事宜發布標准作業程序,須請警員代他這麽做,但新條例生效後就可省略這一步,繼而提高運作效率。
法律也闡明一些高度敏感的權力只能由警察總監行使,不可交由他人代勞。
至于有議員質疑非制服人員能否勝任指揮職務,陳國明說,警隊已有擔起指揮職務的非制服人員,而把更多領導職位交給非制服人員,有助警隊從經驗、能力和觀點更多元的人才庫中招賢。
不過,他也指出,有些權力仍需交給執行警務多年的警員,例如動用軍事力量疏散非法集會等,這些權力最好交由警察總監或居領導位置的警員行使,這點下來也不會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