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從司法審判角度,證據或者證據之間相互連接,形成案件的基本事實。針對對方提出的證據,如何發表意見或者如何消弱對方證據的證明力,使對方證據不爲法官所采信,也成爲了司法實踐中尤爲重要的訴訟技能和技巧。
【對證人證言的質證】
其一、對到庭證人證言的質證:
1、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證人與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2、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表達力等,即證人對案件事實是否有正確的感知、記錄、回憶能力,證人是否能正確表達這一感知等;
3、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和條件;
4、證人對同一事實的前後描述是否矛盾;
5、證人證言的來源及合法性;
6、證言的內容及要證明的問題;
7、證言與其他證據的相互印證及其因果關系。
8、證人因情感或經濟利益的影響,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有所偏袒;
9、證人的品行可信性。
其二、對未到庭證人證詞的質證:
1、證詞形成時間、地點、環境;
2、證詞的來源及其來源程序是否合法;
3、證人與當事人的關系(是否有重大利益關聯 性、親屬、賄賂、脅迫等情況);
4、證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確感知當時情況,是否能正確回憶、表述);
5、證詞中是否存在不一致之處、證詞是否存在自相矛盾的明顯錯誤;
6、證人未能出庭的原因是否合法。
【對書證的質證】
1、書證的來源是否可靠;
2、書證的形成是否合法;
3、書證的制作者是誰?制作者是在什麽情況下制作的;
4、書證的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內在聯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聯系;
5、書證的內容有否錯誤?是否與國家法律相抵觸;
6、書證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7、書證有否僞造或者變造;
8、書證的類型;
9 、書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
【對物證的質證】
1、物證的來源是否可靠;
2、應查清該物證是否屬于涉及本案事實的物品?物證是否與案件事實有聯系?以及有哪些方面的聯系;
3、物證的類型;
4、物證有否僞造或者變造;
5、物證與其他證據之間的關系。
【對視聽資料的質證】
1、要求將視聽資料當庭播放,讓有關人員對其形式和內容進行質證;
2、要求提供相應的文字資料;
3、對視聽資料的制作過程進行查證分析;
4、對視聽資料進行科學鑒定。
【對電子數據的質證】
1、電子證據是否隨原始介質進行移送;
2、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及技術規範的要求;
3、電子證據是否真實、完整;
4、電子證據與待證事實有無關聯;
5、電子證據是否已全面收集;
6、如有必要可以申請對電子類證據進行司法鑒定。
【對現場勘驗筆錄的質證】
1、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有關規定,勘驗、檢查人員和見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
2、勘驗、檢查筆錄是否記錄了提起勘驗、檢查的事由,勘驗、檢查的時間、地點,在場人員、現場方位、周圍環境等,現場的物品的位置、特征等情況,以及勘驗、檢查、搜查的過程;文字記錄與實物或者繪圖、照片、錄像是否相符;現場、物品、痕迹等是否僞造、有無破壞等;
3、補充進行勘驗、檢查的,是否說明了再次勘驗、檢查的原由,前後勘驗、檢查的情況是否矛盾。
【對鑒定意見的質證】
1、鑒定人和鑒定機構是否具有鑒定資質;
2、鑒定委托程序是否合法;
3、委托鑒定事項與鑒定結論一致 ;
4、樣本是否爲真實的;
5、鑒定程序和鑒定方法是否符合規範,鑒定所依據的標注是否正確、有效 ;
6、鑒定報告形式是否合法 ;
7、鑒定人是否出庭。
【對法院調取證據的質證】
其一、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相當于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必須經法庭質證才能作爲定案證據,質證人可根據證據類型的不同,參照上文所列方法,對法院依申請調取的證據進行質證;
其二、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不需質證就能成爲定案依據,法院是質證的組織者和證據證明力的判斷者,不可能接受當事人的質證的,如果發現自己的證據有問題,只能主動撤回。
免責聲明:以上圖文來源于網絡,如果侵權,請聯系我們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