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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 慧
來源:人民日報2012年11月29日,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點擊閱讀原文浏覽更多精彩內容。
生活中可能免不了遇到交通違規的事情,不少國家的交警存在塞點錢就高擡貴手的情況,這在新加坡絕不可能。新加坡也有不少名校,很多父母都希望送孩子上名校,但孩子上什麽小學,卻要由嚴格公正的抽簽來決定,學校不會因爲誰的父母是高官就接受誰。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副教授吳遜說,新加坡人民不會把辦事直接和經辦機構和人員的利益挂鈎。新加坡民衆在和政府的日常接觸中,能夠感受到社會公正和廉潔的作風,他們對政府的信任感會轉化成爲對法規的遵守。
積極推行行爲養成教育
一位在新加坡生活多年的人對記者說,新加坡禁止在公共汽車站旁邊停車。有一次開車,他在地鐵站旁邊的公共車站剛放下朋友,馬上就看到有普通民衆拿著相機拍車牌號,這種公民自覺的監督也是一種強大的威懾。
民衆的自覺行爲離不開教育。新加坡學校積極推行公德教育,尤其是行爲的養成教育,從小學一年級開始,就有“如何做好公民”的課程,通過講故事、學課文的方式告訴學生們應該怎麽做,重在實踐,沒有考試。而有些理念的推行,不僅在這門課上,在中、英文課本中也有傳播公德的思想觀念。
教育並不局限于課堂。新加坡曆史上搞過許多教育公民的運動,例如講華語運動、反隨地吐痰運動。新加坡1979年開始推廣講華語運動,也就是推廣使用普通話。一開始很困難,因爲很多華人來自福建、廣東等地,習慣使用自己的方言。新加坡國立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黃奕鵬說,講華語運動開始後,電視、電台突然都停播了方言節目。當時台灣和香港電視劇非常流行,但都是福建和廣東話版本的,新加坡就進口這些電視劇後都轉換成普通話再播出。現在的新加坡華人如果會說漢語,那麽他說的一定是普通話,寫的是簡體字。
新加坡無處不在的公共教育給記者留下最深印象的,還是著名的夜間動物園的動物表演。飼養員讓訓練有素的動物來表演垃圾分類,並對觀衆們說:“如果它們都能做到,我們爲什麽不行呢?”
“惡法也是法” 沒有釘子戶
在新加坡經濟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也會經常遇到土地拆遷征用的問題,新加坡政府的處理方式,在很多人眼裏有點過分。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副教授顧清揚認爲,惡法也是法,不好的法也要變成執行很好的法。
政府征用土地是爲了公共利益,那麽,什麽是公共利益?新加坡最高法院規定:政府是決定公共利益的恰當機關,它認爲是公共利益的,就是公共利益,如果政府已宣稱某一目的是公共利益,那麽我們就假定政府有足夠的事實來證明這個目的是公共利益。
對于土地拆遷賠償,新加坡有許多嚴格的規定。新加坡政府在土地拆遷時,要確定房産爲什麽漲價。比如7年之內,因爲政府修建了名校,使得附近的房産升值,政府如果征地的話,並不補償房産的增值部分,因爲這部分的增值是政府的功勞。
還有一個“墳地原則”,有一塊墳地本來價格很便宜,政府決定在這裏拆遷建超市,大家聽說要建超市,覺得土地肯定要升值,于是要求政府補償。但新加坡政府認爲,之所以當事人認爲墳地價格的提高,是因爲政府修建了公共項目,導致墳地的性質變化,價格升高,所以按照法律,政府還是只以墳地原來的價格進行賠償。
再如,公共投資與其收益的原則,如果政府征地修建地鐵站,導致周邊的房價上漲,政府征用房産人的部分土地將是無償的,因爲房産人從政府沒有征用的那部分土地的升值中已經獲得了市場給予的補償,而這個土地的升值是因爲政府的作爲改善了環境。這也叫做“一元錢原則”,即政府只補償一元錢。
爲了不給國家帶來財政負擔,還有“就低不就高”原則,新加坡政府征用土地時一開始規定按照1973年的價格來賠償,1986年修訂過價格,所以1985年征用土地的時候用的是1973年的價格,這個價格雖然較低,因爲房價是在不斷上漲的,但卻是客觀數值,無可爭議。
特別有意思的,還有一個“兩年原則”,防止人們聽說可能要征地,種點水果、搭點棚子,就要求政府高額賠償的現象。新加坡法律規定兩年內這些非誠信的不動産改善行爲無效。1961年新加坡的非法木屋區發生大火,導致大約16000戶人家頓時無家可歸,但是按照政府的法案,最後給予的補償只有地價的1/3,這是爲了防止大家故意縱火以換取高額補償。
類似的規定很多,法律設計得極爲嚴謹、清晰、全面,土地賠償的價格沒有歧義性,執行上對所有人、所有地區都一樣,房産所有者即便認爲是惡法,也無可爭議,如果拒絕執行,那就是違法。沒有漏洞、無懈可擊的法律設計,公開透明的執法,據說,40多年來,極少有民衆和政府爲了土地拆遷打官司的。在新加坡,幾乎可以說是沒有釘子戶。
官員表率作用是關鍵
接受本報記者采訪的學者幾乎一致表示,政府要做到令行禁止,首先必須要讓所有官員成爲嚴格執行法規的表率。新加坡國立大學李光耀公共政策學院助理教授余偉铿認爲,新加坡很注重法制,能否用法律建立良好的社會管理秩序,關鍵在于法律面前做到一視同仁。
制度的設計創造了公平的環境。吳遜特別強調,新加坡政府盡量減少基層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在新加坡,法律規定得非常細致和明確,比如申請牌照,按照規定的標准來和自己的條件一一對應,而不是讓執法人員來決定。“你滿足所有的條件,系統就不會拒絕你。”正是因爲減少了基層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大大避免了低層次官員的腐敗現象。而底層官員直接和老百姓打交道,他們的腐敗會嚴重影響社會風氣。
一位在新加坡的留學生對記者說,學校裏權力最大的不是系主任,是系主任的行政秘書。因爲一切事宜都要按規則辦,而這些規則非常細致繁瑣,只有行政秘書熟悉,所以行政秘書才是“權力最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