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推進,公司這一個商業實體的發展也在變得越來越重要了。
近年來,有不少人創業選擇去海外注冊公司,更有甚者,有不少公司將企業注冊地千方百計移至海外。
作爲環球商業中心之一的新加坡,一直以來受到不少投資者和企業家的青睐,吸引了很多想開拓國際市場的企業到新加坡注冊公司。
在申請注冊新加坡公司的時候,不約而同地都會被新加坡公司裏面的“董事”和“股東”這兩個頭銜搞蒙。
那麽,新加坡的股東和董事,兩者有什麽不一樣呢?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規定:新加坡注冊公司必須至少有一位原本居住在新加坡的董事。此外,當地董事必須是18歲以上的自然人,身心健康可以履行董事的職責和責任的自然人就可以被委任爲公司董事。
“原本居住在新加坡”的定義是:這名董事一直居住在新加坡,即所有的私人有限公司被強制至少委任一名本地居民董事。
董事可以是新加坡公民,也可以是新加坡永久居民等其中一個身份,或是就業准證(Employment Pass)或創業准證(EntrePass)的持有人。
如果是私營企業的董事只要年齡在18歲以上就行,年齡沒有上限要求;但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年滿70歲後就不可以被委任爲董事(除非是在公司年度股東大會被重新委任)。
此外,希望組建和運營新加坡公司的外國公司或企業家可以:
A)讓外國高管移居新加坡以擔任常駐董事(取決于工作准證的批准);
B)或使用本地服務公司的新加坡提名董事服務來滿足居民董事的要求,TASSURE ASIA 實信亞洲集團可以爲您提供相關幫助。
未被解除破産令的破産人士
涉嫌欺詐或不誠實的犯罪的人
當法院發出此人不適合當董事的廳令
在5年內觸犯三個或以上公司法下的相關法令
在5年內接到三次或以上高級法院發出的觸犯法令的廳令
由于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原因被清盤的公司
一旦被取消資格,除非獲得高等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擔任董事或管理任何本地或外國公司。
新加坡公司的董事除了要負責管理公司,帶領公司發展,還必須要遵守《新加坡公司法》裏面所規定的“披露責任”或“報告要求”。
而《新加坡公司法》中,還要求董事有財務報告的責任,包括負責制作整理公司的財務報表,在公司年度股東大會時,在股東前呈現公司的損益賬戶、資産負債表以及董事報告,及時更新公司的最新消息、給公司股東提供財務報表副本。
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145,156,157,165和197條列,董事的法定責任包括:交易利益披露責任 董事在《新加坡公司法》下被要求披露其在有交易往來的公司的利益性質和程度。
此外,董事也被要求披露因持有任何公司或産業而可能會(或不會)與董事職責産生的任何性質和程度的沖突。
1)公司作爲合法獨立機構,所獲利益均視作董事與所有員工和股東的利益。董事不應有爲提升個人利益的行爲。
2)董事須避免自身利益與公司利益産生沖突;
3)董事應確保公權使用在正確的地方,而非爲一己私欲或任何目的的抵押,或任何不正當的目的濫用職權。
新加坡公司的董事職務經普通法授權,違反法定職責者(由會計與企業監管局或新加坡警方(CAD)確保執行)將依刑事罪被起訴及遭到制裁。
此外,違反普通法職責者(由公司或任何人確保執行)將背負民事責任或接受行爲改造。
董事若違反職責,公司可對他們提起訴訟,要求賠償損失或返還特定財産與賺取的利潤。
違反遵守法定合規要求的董事,可被罰款不超過5000新元或監禁不超過12個月。
私人有限公司至少要有一名股東,股東人數最多爲50人
股東可以是自然人或公司,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新加坡允許外國股東持有公司100%的股權
要成爲股東,個人必須先購買公司股票
股東不持有任何公司資産,也不對公司債務負責,因爲公司是一個單獨的法人實體
投票權: 需要通過普通決議的,股東行使表決權。
一般決議的例子包括:任免審計師 選舉新董事或接替即將退休的董事 修改公司章程 變更公司股本 更改公司名稱
出席和召開會議的權利: 股東有權參加年度股東大會,並有權直接向其他股東和董事會發言。
公平待遇權:根據《新加坡公司法》第216條,股東可以就下列情況向新加坡政府尋求補救:
公司或董事的行爲是壓迫性的,或者是無視一個或多個股東的利益的時候
公司、股東、債券持有人或董事的行爲不公平地歧視或損害了一個或多個股東
股息分配權:公司董事有權建議支付固定數額的股息。然而,要正式分配股利,公司必須通過股東投票決議。
通常情況下,在股息支付和清算分配時優先股相較于普通股具有優先性。
關閉公司的權利:在某些情況下,股東可以尋求解散公司,其中包括:
公司的董事出于自身利益而損害了公司的利益
這家公司被用于非法目的
這家公司正在運行一個多層次傳銷或傳銷計劃
清盤時的資産所有權:如果公司倒閉,股東有權使用公司資産。通常情況下,除了債務持有人和優先股股東之外,普通股股東對公司剩余資産擁有最後的所有權
身份不同 股東是股份公司的投資者,董事是由股東選舉産生,屬于公司的管理者。
股東會是公司裏的權力機構,對公司的管理作出實質性的決策;而董事會是公司決策的執行機構,而不是權力機構。
産生要素不同 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董事則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産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確定條件不同 股東是只要參加某個公司的利益銷售就可以是公司的股東,而董事要擁有這個公司或企業的大型投資者董事會的職權,一般由三種方式可以確定:
由法律規定;
由公司章程規定;
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在三種方式中,法律規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權威的,因此公司法對董事會的職權作出的規定,董事會必須依照執行。
看到這裏,對于新加坡的董事和股東有什麽區別,相信你已經心裏有數。股東是公司存在的基礎,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沒有股東,就不可能有公司;董事則是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選舉産生,可以由股東或非股東擔任。
股東是公司投資者,股票的持有人,董事是公司的管理者,股東董事可以是同一人,股東也可以聘請人員來擔任公司董事。
另外,董事和股東信息是新加坡的公共信息,屬于在公司的業務概況摘錄中,可以從公司注冊處購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