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公司的臨時股東大會是在重要業務事項需要獲得股東批准的情況下召開的公司會議。
誰可以要求召開臨時股東會?
新加坡的董事會成員可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一般召集的方式有以下兩種:
1、任何持有表決權總數(股份)至少10%的成員可以通知該公司的董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2、2個或更多的擁有至少10%的已發行股份的董事會成員可以通知董事會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新加坡法院規定一些公認的情況,不能夠下令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包括:
1、無法滿足法定要求;
2、公司日常管理陷入僵局
如何通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爲了成功舉行臨時股東大會,公司有義務向其成員發出臨時股東大會的書面通知。
對于私人公司,所有會議的最少通知期爲14天。但是,對于公衆公司,特殊決議需要21天的通知期,公司章程中可能規定了不同的更長的通知期。
普通決議是在會議上以簡單多數(即超過50%)的票數通過的正式決定。會議必須提前14天書面通知。但是,如果擁有至少95%投票權的成員同意,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召開會議。
公司根據《公司法》必須通過普通決議的決定示例:
1、在任期屆滿前罷免董事
2、決定一個大會是公司年度股東大會
特別決議是在會議上至少需要獲得75%多數票才能通過的正式決定。
對于上市公司,必須提前21天書面通知會議。對于私人公司,必須給予14天的書面通知。
但是,如果擁有至少95%投票權的成員同意,可以在較短的時間內召開會議。
此外,公司必須將所有特別決議的副本提交ACRA。當要做出的決定特別重要時,需要特殊的決議。
根據《公司法》,公司必須通過特別股東決議的決策示例包括:
1、修改其章程中的任何規定
2、更改其名稱
3、減少股本
如何縮短通知期?
如果發現需要縮短通知期限,則需要擁有至少95%總表決權(股份)的董事會成員都同意。
通知中必須提供有關臨時股東大會擬議業務事項的足夠信息。包括會議的時間、地點都應在通知中明確說明。該通知還應包含臨時股東大會的議程,以告知成員將在會議上討論的業務事項。
此類通知可以通過挂號信發出,也可以通過電子郵件或公司網站上的通知公告,但需要公司的章程裏有明確的規定可以使用此類電子傳輸方式。
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
召集臨時股東大會,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法定人數是指有權投票的成員必須在會議期間出席的最少人數。大多數公司章程都會指定會議的法定人數。
如果公司章程未指定法定人數,則必須親自出席的最小成員人數爲2名。
關于臨時股東大會的決議通過
臨時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通常在會議結束時透露。因此,在股東特別大會結束前將知道決議案是否獲得通過。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在臨時股東大會之後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使通過的決議正式通過。
比如,通過在臨時股東大會上通過特別決議,公司自願清盤(結束)。特殊決議的副本必須在7天內提交給新加坡會計和企業管制局(ACRA)。此外,必須在10天內在新加坡的至少一家報紙上發布相同決議的通知。只有這樣,董事才能任命清算人開始自願清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