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報訊)人力部建議,下來聘用轉讓女傭的雇主,應與女傭“目前”雇主共同承擔女傭入境本地時的居家通知與冠病檢測相關花費。
從外國聘用外籍女傭到本地工作的雇主必須支付女傭在指定設施履行居家通知的費用和其他檢測相關花費。
雖然大部分女傭都順利安頓下來並完成任期,但有時仍會發生雇主主動提早解約或女傭要求更換雇主的情況。不論是哪種情況,雇主都已預先支付了居家通知相關費用。
人力部在今天(9月8日)發布的文告中建議,如果女傭是在履行完居家通知條例的12個月內被轉讓給下一名雇主,新雇主應承擔女傭來新時的部分居家通知和檢測相關費用。
當局建議,應該依據女傭在履行完居家通知後的12個月內爲“目前”的雇主工作了多久,按工作期計算如何與下名雇主分攤費用。
在轉讓女傭過程中,兩名雇主都須簽署書面協議,列明如何分攤費用。聘用轉讓女傭的雇主支付給女傭“目前”雇主的相關費用,不應該高于早前所支付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