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程辦公目前是全球應對冠病疫情,以及降低傳染風險的普遍對策,也相信是後冠病時代的新常態之一。
一些雇主如科技巨頭面簿,已經在加大力度推進企業靈活工作政策,讓公司各級員工都可以在疫情之後申請繼續遠程全職工作。這意味著,未來或有更多雇員不只在家辦公,還可能跨國遠程工作。
本期《說法識法》向律師和人力資源專家了解,雇員決定跨境爲雇主打工之前需要考慮的法律問題。
個人在考慮爲海外雇主工作時,首先應了解有關雇傭合約在雇主國和新加坡是否都具有法律約束力,保障雇員的利益。
新加坡人力資源學院主席劉碧琴說,搞清楚雇傭合約是基于哪個國家的法律訂立的,萬一發生糾紛,雇員和雇主才知道應根據哪一國的勞動法處理問題。
CNPLaw律師事務所的黃琣淩律師和華慧君律師解釋說,無論雇傭合約以哪個管轄法律爲依據,我國的《雇傭法令》(Employment Act)適用于幾乎所有雇員,包括在新加坡工作的外籍雇員,除非該法令中有排除情況。
根據法律,若雇傭合約的任何一個條款比《雇傭法令》所規定的來得差,有關條款就屬違法並視爲無效。在大多數情況下,如果員工受雇于海外雇主在新加坡工作,這名員工通常會獲得《雇傭法令》給予的最低法定保障。
反之,如果員工是根據海外雇主的外國法律雇傭合約受雇,並且所需完成的工作完全在我國境外進行,那麽《雇傭法令》通常不適用。《雇傭法令》也沒有強制規定該法令會自動適用于受雇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工作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
另外,根據人力部網站的資料,如果本地人士爲沒有在新加坡注冊的雇主遠程工作,勞資政糾紛調解聯盟(TADM)無法在出現糾紛時協助雇員向雇主索賠。
簽署雇傭合約前須了解條款
因此,當局提醒公衆在與海外雇主簽署雇傭合約前,應調查公司是否有在新加坡設立業務,如查詢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的記錄。
如果個人還是決定接下工作,則應查詢雇主在海外的注冊機構,了解發生糾紛時可采取的追索方式。簽約前,也應清楚了解合約條款,以及雇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海外遠程辦公的任何安排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案。
黃琣淩和華慧君也提醒,有員工在海外遠程辦公的新加坡雇主,雖然雇傭雙方同意以新加坡法律作爲合約的管轄法律,他們的雇傭關系仍可能受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約束。
海外司法管轄區給予員工的保障對新加坡雇主而言,可能比最初考慮的還要繁重,尤其當駐海外的員工被裁退或解雇。
劉碧琴舉例,雇傭關系涉及的事項還包括稅務影響、醫療福利、員工保險、退休基金、公積金繳交、工會組織,以及確保雇員在海外司法管轄區享有合法工作權利等。
數據保護和安全方面的問題也不能忽視。黃琣淩和華慧君說,遠程工作的員工仍須遵守法律義務,保護雇主機密信息,以及在受雇期間可能獲得或處理的個人數據。
員工在家或辦公室以外的地點遠程辦公,可能無法獲得公司網絡安全系統的充分保護,而導致數據泄露和網絡攻擊的風險增加。因此,雇主應考慮實行必要安全措施,以更好地保護員工處理的個人數據和信息。
雇主應制定明確跨境遠程辦公政策
黃琣淩和華慧君說:“有鑒于員工爲身處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雇主遠程工作時可能出現各種問題,雇主在采取跨境遠程辦公安排之前,總體上應制定明確的遠程辦公政策,並咨詢他們在新加坡和打算派駐員工的相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稅務顧問。”
雇用外國人遠程工作 限自由業者與獨立承包商
新加坡法律不禁止本地公司雇用人在海外的外國人進行遠程工作,但一般限于自由業者和獨立承包商。
劉碧琴說,視工作內容和性質,以及受雇于新加坡公司的員工是否有時需要入境我國工作,公司可以通過零工或承包服務的形式使用外國人的服務,而無須將他們列入發薪名單。
她補充說:“這類員工不在發薪名單上,一般不必申請工作證件。不過,如果他們在新加坡公司的發薪名單上,就可能須要持有工作證件,因爲這與雇用外國人才並部署他們到不同國家爲新加坡公司工作沒什麽兩樣。”
黃琣淩和華慧君指出,如果有關工作受政府管制或不准在海外遠程進行,雇主就不能采取跨境遠程辦公安排。
不同國家的勞動法各異,專家都強調尋求相關法律意見的重要性。
黃琣淩和華慧君說,如果新加坡雇主希望雇用外國人在海外司法管轄區工作,應尋求有關海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意見。根據雇傭性質,這項安排也可能引起稅務問題。
個案:海外雇主拒付全額工資 本地白領追討無門
2019年11月,人力部和勞資政糾紛調解聯盟(TADM)得知一名雇員在新加坡爲一家在海外注冊和經營的雇主遠程工作,但未能按照與雇主的協議領取工資。
彼得是通過線上求職網站找到這份夢寐以求的工作。他提出應聘申請後,收到與公司總裁進行視訊面試的電郵通知。整個面試過程相當順利,令他頗有信心能成功應征到工作。
這家公司的總部位于希臘,在新加坡沒有設立業務。人在希臘的人事經理通過電郵告知彼得他獲聘了,並在電郵中附上一份雇傭合約,承諾每月工資爲7000元,包括公積金在內。由于公司沒有本地辦事處,公司告訴彼得可以在家辦公,而且來臨星期一就能開工。
上班兩周後,盡管公司曾表示將按比例支付當月的薪水和公積金,彼得並沒有收到。于是他聯系雇主,雇主也承諾不久會付錢給他。
彼得又繼續工作兩周,但他還是沒有得到應有的報酬。他聯系上人事經理,對方說公司很快就會支付他一個月的薪水。然而過了一周後,薪水仍沒有進賬,彼得便決定辭職。公司則立即撤銷他的系統和電子郵箱的使用權限。
彼得多次嘗試聯系總裁和人事經理,公司依舊拒絕支付薪水,甚至要求彼得提供工作時間記錄,證明他爲公司服務了一個月。公司最終只支付彼得相等于工作七天的薪水,沒有爲他繳交公積金或補貼交通和電信費用。
彼得別無他法,只好向TADM求助,後者確認有關公司並未在新加坡會計與企業管制局(ACRA)存有記錄,也沒有本地辦事處,彼得的唯一辦法是尋求法律援助來追討欠薪,但這種境外法律追索一般花費高並難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