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部長兼貿工部第二部長陳詩龍表示,我國目前依賴私營機構提供電力以及能源安全和系統穩定所需的關鍵基礎設施。但由于國際能源轉型的各種不確定性,我國須面對私營機構不願投資用綠色先進技術發電的風險。
私人發電企業可能因低碳方案成本較高而不願投資發展新的發電設施,爲確保我國在能源過渡期繼續享有安全和可靠的電力供應,政府修改法令,賦予能源市場管理局更多權力,必要時可收購、興建、擁有及經營關鍵發電基礎設施。
能源(韌性措施和雜項修正)法案昨天在國會三讀通過。人力部長兼貿工部第二部長陳詩龍表示,對能源局(EMA)法令、電力法令,以及天然氣法令的部分內容進行修改是必要的,“以確保能源局擁有引導能源轉型的必要控制,同時確保我們的能源供應保持安全和可靠”。
這些關鍵發電基礎設施包括發電機組、儲能解決方案,跨境電力交易可能需要的輸電基礎設施等。
陳詩龍表示,我國目前依賴私營機構提供電力以及能源安全和系統穩定所需的關鍵基礎設施。但由于國際能源轉型的各種不確定性,我國須面對私營機構不願投資用綠色先進技術發電的風險。
他以開式循環燃氣輪機(open cycle gas turbine)爲例說,該設備可在其他發電裝置意外停機時快速補充發電,但本地現存機組已使用超過30年,早該更換,“然而私營機構對建造這些機組興趣不大,因爲與聯合循環燃氣輪機相比,它們的競爭力較低”,而能源局可在必要時介入建造。
能源局可發行債券爲關鍵基設建設提供資金
在新法令下,能源局必要時可直接或通過設立子公司經營關鍵基礎設施。此外,除了商業或政府貸款,能源局也可發行債券,爲這些關鍵基礎設施的建設提供資金。
針對在業界咨詢時,有發電公司擔憂能源局此舉將壓低電力批發價,或有“既是運營方又是監管方”之嫌。
陳詩龍重申,修正法案措辭寬泛,是爲了給能源局靈活度去應對可能破壞能源安全穩定的各種情況。當局還是傾向讓私營部門負責建設、擁有和運營發電基礎設施,“能源局在行使這一權力之前,會先探索其他解決方案”。
能源局會施行保障措施,確保不會與私人發電商進行不公平競爭,例如設立單獨的子公司運營發電機組,避免利益沖突。
針對議員黃國光(義順集選區)提出外國勢力可能借融資施加影響,陳詩龍強調:“能源局爲能源基礎設施融資的任何借款都不會被證券化爲資産,還將確保貸方沒有能力影響與能源基礎設施相關的決策。”
此外,法令也加強對關鍵電力和天然氣基礎設施的保護。例如將在我國領海破壞任何存放或打算存放輸電電纜、輸氣管道或海底天然氣管道的基礎設施的行爲定爲犯罪。目前只有損壞實際的電纜或管道才算犯罪。
本地能源企業每年的碳排放量占全國約四成,減排行動迫在眉睫。新法令下,能源局將頒布新的政策與標准,要求發電廠等機構提高能源效率,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
探索具成本競爭力方案 滿足長期能源需求目標
陳詩龍在回複議員娜蒂雅(宏茂橋集選區)有關標准頒布時間表時說,擬議的標准最早可能在明年公布,供公衆咨詢。相關企業會有過渡期作出調整。
貿工部和能源局正著手實施數十年的長期計劃,將我國電力生産轉型到低碳發電。議員安迪(碧山-大巴窯集選區)和議員朱倍慶(淡濱尼集選區)對轉型的相關電力成本表達擔憂,陳詩龍回應指,雖然發電成本可能降低,但加強電網等工作將增加總體成本。這是應對氣候變化不可避免但必要的權衡。
“能源局將繼續與行業夥伴密切合作,探索和開發具成本競爭力的安全解決方案,滿足我們的長期能源需求和低排放目標。同時政府會繼續爲弱勢家庭提供有針對性的支持,幫助他們應對更高的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