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幫助離異配偶減少離婚過程中所出現的矛盾,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建議,增設“雙方同意離婚”爲離婚理由之一。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在國會爲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提出一讀,其中包括擬議將“雙方同意離婚”(Divorce by Mutual Agreement of the irretrievable breakdown of the marriage,簡稱DMA)列爲其中一個離婚理由。在目前的《婦女憲章》下,提出離婚的一方必須在五種情況的至少一種作爲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包括:對方有通奸行爲、有不合理行爲、遭對方抛棄、雙方同意離婚並分居至少三年,以及若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必須分居至少四年。
希望幫助盡量減少矛盾
據離婚人士的反饋,由于在離婚過程中必須提出其中一個理由,在點出對方的過錯時,往往導致互相指責的情況出現。也有離婚人士表示,分居導致他們的生活被耽擱了三、四年,對雙方和孩子的情緒健康都造成損害。
黃女士三年前離婚,雖然過程並不複雜,不過必須點出對方的過失以證明婚姻破裂,進一步使關系惡化。她說:“本來是想友好結束婚姻。當我們開始進入法律部分,我們就有很多爭論。很多時候一個婚姻會變成這個地步,不是因爲某人的錯誤而造成的。”
在新建議下,如果雙方同意離婚,可以將“雙方同意離婚”列爲離婚理由。夫妻以“雙方同意離婚”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時,必須說明他們婚姻破裂的理由、證明他們已嘗試複合,以及提出他們對孩子和財務方面的打算。法庭之後可能要求他們進一步進行調解、讓他們接受輔導或參加其他計劃。如果發現他們有機會複合,法庭將會拒絕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此外,修訂案也建議保留現有的條例,就是結婚最少三年才能申請離婚,以及需要三個月來進行離婚程序的,以確保伴侶在離婚之前,有足夠時間爲挽回婚姻努力。 所有離婚夫妻也必須同未成年孩子一同完成強制育兒輔導計劃。
衆所周知,從2021年1月1日起,中國離婚也進入了必須經曆冷靜期新時代。以此來解決高離婚率。
中國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序進行了調整,在離婚程序中增加了“冷靜期”,引發社會廣泛熱議。有人認爲冷靜期是“婚姻的守護者”,也有人認爲是“自由的絆腳石”,恐變成“窗口風險期”,甚至成爲家庭暴力的庇護所。
離婚冷靜期真的會讓離婚更難麽?其實不然,一方面,離婚冷靜期僅適用到民政部門申請的協議離婚,並不適用于訴訟離婚。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離婚都需要經過30天的冷靜期。如果訴訟離婚中,因爲出軌、家暴、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爲導致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設置離婚冷靜期的立法目的也早有說明,增加離婚冷靜期制度主要是針對輕率離婚現象的增多。盡管法律保障離婚自由,但婚姻的解除絕不是“一拍兩散”的事情,會牽扯到婚後家庭的方方面面,增加一個冷靜期,可以給輕率離婚的夫妻一個挽回婚姻或者反悔的機會。
總之,設置離婚冷靜期,用法律手段反對輕率離婚,也保障離婚自由。《民法典》規定的30天離婚冷靜期,只是在程序上讓協議離婚的時間長了一些,離婚的門檻並沒有提升。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離婚冷靜期這劑婚姻“後悔藥”完全可以不吃。
現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出了公告,在新加坡的中國人辦理離婚也將按照法律規定,增加冷靜期,全文如下:
根據國內要求,按照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有關條款內容,自2021年1月1日起,辦理離婚登記程序將增加離婚冷靜期等要求,爲此,我館對原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程序進行相應調整,有關辦理須知請詳見我館網站“領事服務”相關條目。
網址:
http://www.chinaembassy.org.sg/chn/lsfw/hydj/
以下是條目詳情:
【辦理條件】
原在中國駐新加坡大使館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且均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中國公民,如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等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到使館申請協議離婚。
【所需材料】
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本人到使館提出申請,並遞交以下材料:
1.男女雙方的中國護照原件及複印件。
2.男女雙方的新加坡居留證件原件及複印件,有新加坡永久居民身份者(PR)還須提供有效的RE-ENTRY PERMIT原件及複印件。
3.我館簽發的男女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及複印件(加注後將退本人) 。
4.男女雙方各3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
5.男女雙方就財産分割、債務處理、子女監護探視與撫養等達成一致意見的離婚協議書(使館不提供範本,由雙方自行商定,提前起草,一式三份,須帶來使館並在領事官員面前簽署)。
6.男女雙方在領事官員面前填寫並簽署《離婚登記申請書》。
7.領事官員初審上述材料後,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發給男女雙方《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對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將不予受理,可應當事人要求提供《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
8.男女雙方在向使館遞交符合要求的離婚登記材料,並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後,自當日起的三十日(自然日,下同)爲離婚冷靜期(如最後一日爲節假日,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爲冷靜期期限屆滿的日期)。
9.離婚冷靜期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向使館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須本人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
10.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未共同到使館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如雙方再次提出辦理離婚登記,須重新申請。
11.離婚冷靜期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仍堅持離婚的,須持本人護照、新加坡居留證件、結婚證(均爲原件)共同到使館申請發給離婚證。在領事官員面前,男女雙方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捺指印並領取離婚證。
【注意事項】
如對離婚、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任何一項有爭議,使館將不受理相關離婚申請,須向出國前最後戶籍所在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男女雙方在使館辦理結婚登記後如有任何一方加入外國國籍,使館不受理其離婚申請。
在中國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如有任何一方申請離婚,如雙方同時回國並對離婚無爭議的,可在原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部門或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如一方或雙方不能回國,可向被告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到使館申請辦理訴訟所需委托書、起訴書、答辯狀等文件的公證,所需文件表格及有關要求可向國內法院領取和詢問。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如隱瞞事實、弄虛作假,將自行承擔一切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