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和汪小菲最終還是離婚了。
江湖傳言,是因爲“京城大少”和“台灣名媛”的立場不同。
這一對,在翩翩君子馬英九執政、兩岸親密的時期走到一起,在“美軍入駐台灣這一話題”後分崩離析,別說,也還跟時事結合的挺緊密。
汪小菲能在大S說不喜汪少菲之後,叫了這麽多年汪小菲,能在10年婚姻中,飛台灣700多次,能在大S單方面宣布離婚後立刻飛台灣。
大S能冒著死亡的風險生下一兒一女。 兩個人,還是愛過。
至于這份愛,是不是因爲沒有大過某些立場或者從小養成的生活習慣,而走到盡頭。咱不知道。但是,能彼此說,不想過了,就離婚,感覺理由還是找得挺輕松的。
哪像新加坡,別說有偶像包袱的明星了,普通人沒有“嚴重家暴”、“出軌”之類的重大原因,也得先分居個三四年才能談離婚。
有姐妹說,好不容易熬到時間,上庭談離婚,曾經也是像大S和汪小菲這樣,優雅點、體面點,互相留點余地的表示:
“曾經,作爲夫妻攜手前行,未來,兩人將以父母、朋友的身份愉快相處,也將繼續共同扶養孩子並給予孩子全部的愛與陪伴。”
也准備好了,像大S首度回應離婚一事那樣,對親朋好友的八卦微笑著回一句,“很平靜,我希望小菲永遠過得比我好。”
然而,新加坡的法律規定了,要離婚,必須得當庭“指出對方的過失,以證明婚姻破裂”。婚姻最終走到這一步,誰還沒點過不去的坎,從“就算我有錯,但你錯更多”,吵到“都是你的錯”……
當庭吵誰願意認輸啊,最終,本來是好心想要挽回婚姻的法律條款,反而讓離婚變得更難堪,准備好的“友好結束”還是變成了“撕破臉”的結局。
但,以上都將變成老黃曆了,姐妹們!
最近爲幫助離異配偶減少離婚過程中所出現的矛盾,新加坡社會及家庭發展部建議,增設“雙方同意離婚”爲離婚理由之一。
本月初,家庭發展部政務部長孫雪玲在國會爲婦女憲章(修正)法案提出一讀,其中包括擬議將“雙方同意離婚”(簡稱DMA)列爲其中一個離婚理由。
在目前的《婦女憲章》下,提出離婚的一方必須在五種情況的至少一種作爲離婚理由,證明婚姻已無可挽回地破裂,包括:對方有通奸行爲、有不合理行爲、遭對方抛棄、雙方同意離婚並分居至少三年,以及若其中一方不同意離婚則必須分居至少四年。
孫雪玲說:“我們這次提議,在離婚程序當中,另加一項離婚的理由,讓離婚人士能共同承擔責任,而不是一味地把離婚責任歸咎到另一方,我們希望這樣能盡最大可能,保護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把孩子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新條規下的離婚程序
在新建議下,夫妻以“雙方同意離婚”向法庭提出離婚申請時,只需要說明他們婚姻破裂的理由、證明他們已嘗試複合,以及提出他們對孩子和財務方面的打算。
法庭之後可能要求他們進一步進行調解、讓他們接受輔導或參加其他計劃。如果發現他們有機會複合,法庭將會拒絕當事人的離婚申請。
“說離就離!”
新建議是否會讓離婚變得太容易?
“離婚容易了,吵一場大架就離!”新加坡是不是因爲新建議出現越來越多“說離就離”的夫妻?
其實沒有那麽簡單。
如果還有挽救的空間,法官還是會要求夫妻二人再去尋求輔導或者尋求幫助。
而且,修訂案還建議保留“結婚至少3年才能離”的條款,走離婚程序也要3個月,就算離婚了也得同未成年孩子一同完成強制育兒輔導計劃。
所以還是那句話,結婚需謹慎。
戀愛最重要的是激情,而婚姻最重要的是經營。沒有准備好,不要輕易踏入這一步。已經走進來,就要做好激情的鎂光燈撤掉後,面對的平凡人間的准備。
戀愛可能百分百,婚姻中卻沒有完美的丈夫或者妻子,“總有再親密的愛人都無法幫我分擔的孤獨”,“總有他覺得已經很好,你想要實現就要自己努力的——孩子的教育、家裏的裝修、對父母的照顧……”。
劉嘉玲在節目《女人有話說》談論婚姻,她說婚姻中兩個人在一起,每個人的性格是不一樣的,所以兩人在一起生活的關鍵都是忍耐,還有就是要調劑,你忍別人,別人也忍受你,兩人只有互相忍受,不要斤斤計較,這段關系才會長久。
人人眼中的深情影帝梁朝偉,在家裏裝修的時候會提著自己的行李箱“逃跑”,等到裝好了再回來。
劉嘉玲也會像你我一樣抱怨,但她沒有鬧離婚。因爲什麽呢?也許是因爲,當她真正需要有人支持的時候,他就站在她身旁,不動如山。
再火熱的愛戀,都要化作日常生活中每個點滴的默默溫情。
好的婚姻,是一起分享喜悅,也是一起撐過那些龌龊與難堪。是在這個人生新領域中,兩個人都發出新枝,攜手作戰。
出身、學曆、年齡、成就、金錢,都不能保證婚姻的幸福。能長久的大概是,我在這個婚姻裏,成了更好的人,有了更強大的忍耐力,也隨之生長出了更深刻的愛的能力。
攜手,能共同向前;分開,能互相祝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