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貿易公司兩名日本籍經理上訴到高庭後獲得減刑,接著向終審法院提出刑事動議,最終再度獲得減刑,得以少付部分罰金。
王英慧 報道
日本貿易公司的兩名經理中飽私囊,三年來受賄超過200萬元。兩人原本被判監66個月和100多萬元罰金,他們上訴到高庭後獲得減刑,接著向終審法院提出刑事動議,最終再度獲得減刑,得以少付部分罰金。
根據法令,罰金一般相等于受賄款額,但終審法院三司認爲這不利于已歸還賄款的人,因此認爲法庭在決定罰金時,可將已歸還賄款的部分納入考慮,如此一來可鼓勵受賄者歸還賄款。
這也意味著,若受賄者在被判刑前,已歸還或交出部分或全數賄款,就不必繳付與賄款相等的罰金。
以大法官梅達順領導的三司昨天發表書面裁決時指出,法庭決定罰金額時,可視個別情況而定,扣除交出的賄款,或作爲部分罰金。不過,即使交出賄款,法庭也會將受賄者在受賄期間,可能從賄款取得的其他好處一並考慮在內。
兩名日本籍被告是增井孝明和石部克俊,他們案發時分別是岩井株式會社(Nissho Iwai Corporation)(現爲雙日株式會社(Sojitz))的本地食品部門總經理和經理。
他們各面對28項受賄罪名,指他們在2004年2月至2007年11月之間,向食用面粉獨資經銷商許必強收取200萬9433元的賄款。
他們不認罪,在國家法院審訊後被判罪成,各被判處坐牢66個月和繳交102萬5701元的罰金。他們上訴至高庭後,獲減刑至43個月又三周監禁、罰款20萬零944元和繳交100萬4716元罰金。
他們後來向最高法院上訴庭提出刑事動議,對受賄的定義和審案法官的裁決提出疑問。三司最終駁回兩名被告這方面的申請,並指他們的申請是“走後門”上訴,完全濫用司法程序,下令他們各支付2000元訟費。
另外,控方針對相關條文牽扯出的問題提出刑事參考(criminal reference)。控方援引相關法令,指出任何受賄者將面對與賄款同等的罰金。
不過,三司不同意控方的立場,因爲這不利于主動歸還賄款的人,即後者交還了賄款,還得繳付同等的罰金,意味著他們比沒歸還賄款的人還多付一筆錢。
三司爲此認爲法庭在決定罰金時,可考量受賄者歸還或繳出的賄款。
兩名被告也要求三司扣除三筆已交出或被起獲的賄款,三司批准把其中一項支付給公司的20萬元和解金考慮在內,並從兩名被告的罰金各扣除10萬元,從100萬4716元減至90萬4716元,監禁和罰款則維持不變。
另外兩筆錢則不符合相關條件,因此不考慮在內。(部分人名譯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