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貝盈 報道
明天(1月1日)起,逃避臨檢路障的駕駛人士將面對更嚴重刑罰,無論是直接沖過路障,還是在路障前倒車、U轉甚至棄車逃竄,都難逃法網。
內政部發文告說,警察部隊(修正)法案今年8月在國會三讀通過後,部分條文將從1月1日起生效。
其中一些條文旨在加強警隊的作戰能力與戒備,包括把逃避路障者面對的刑罰加重至罰款最高1萬元,或坐牢最長七年,或兩者兼施。現有刑罰是罰款最高5000元或坐牢最長12個月,或兩者兼施。
內政部兼永續發展與環境部政務部長陳國明當時在國會指出,2016年至2020年間,警隊每年設置約8000次路障,有33人因逃避路障被定罪或接到嚴厲警告,其中兩起案件的逃避路障行爲也直接導致警員受傷。
2016年,一名電單車騎士曾在路障前棄車逃竄,一名警員在逮捕過程中受傷。電單車騎士最終因蓄意傷害公務員、非法持有武器和持有受管制藥物被定罪,卻並未因逃避路障面對進一步法律制裁。
這是因逃避路障原本僅涵蓋連人帶車沖過路障的行爲,不過這個定義下來將擴大至包含在路障前倒車、U轉,或棄車逃竄等。
新生效的條文也將闡明,警員有權設置屏障和封鎖線控制人流,若有人不遵從警員指示而闖過這類屏障或封鎖線,將抵觸新罪名。
警員在緊急醫療情況下可破門進入任何場所
此外,法令將爲警務人員提供必要權力和保護,包括允許警員在緊急醫療情況下破門進入任何場所,以免他人受傷或死亡。
原本只有調查權限的特別警員將獲得與正規警員一樣的權力,讓他們也能爲了保護公衆安全,采取設置路障和疏散人群等行動。特別警員包括全職國民服役人員、戰備人員,以及志願特警團人員等。
負責調查商業與金融罪案的警隊商業事務人員原本也只有調查權,他們接下來將擁有更多執行警務所需權力,例如有權逮捕持有贓物者。
另一些旨在優化警隊紀律、行政與人事流程的條文將同時生效,例如有關警察制服或徽章銷售、警察證的派發等管制流程。
警察部隊法令的其他修正內容則會在較遲時候生效,當局將另行公布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