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女主管債台高築,爲了還債,上網找放貸商借2萬5000萬新元(約7萬5000令吉),不料卻遇到騙子,被騙得團團轉,一再支付“行政費”,甚至挪用公款來支付“行政費”,共挪用62萬8000新元(約197萬4000令吉)公款,遭判監4年。
37歲被告努拉絲肯前日承認一項失信罪,另一項做假賬罪交由法官下判時考慮。
被告案發時在印尼國家銀行設在芽籠路城市購物中心的分部工作。她2001年開始在銀行工作,當時是臨時員工,過後成爲正式職員,最終擢升爲主管。
被告案發時的職務包括管理所有出納員及向出納員收取現金和彙款文件,以及在一天結束時計算保險庫裏的現金,准備當天的現金平衡表,並將現金平衡表、現金結存和其他文件呈交銀行的主分行等。
根據案情顯示,案發期間,被告欠下8萬3000新元(約24萬9000令吉)債務,包括信用卡債、借貸商貸款及職員貸款等。
墜爲了減輕財務負擔,被告決定向其他借貸商借錢。她上網搜索找到一間所謂的借貸公司,結果卻墜入騙子的圈套。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使用WhatsApp聯絡到一名自稱“丹尼爾”的男子。對方要被告先支付2500新元(約7500令吉)“行政費”,才把2萬5000新元貸款發給她。被告按照指示支付2500新元,但她並沒有收到貸款。
10月13日,一名自稱借貸公司員工的男子“賈斯汀”告訴被告,要她支付2500新元“抵押費”,才能取得貸款。被告照辦,但仍沒收到貸款。同一天,“賈斯汀”再聯絡被告,要她付5000新元(約1萬5000令吉)“行政費”。對方答應會在一天結束時把貸款給她。
被告急需貸款,铤而走險挪用公款。她當天從保險庫取走5400新元(約1萬6200令吉),把錢放進信封,然後把錢存入自己的銀行戶頭,再轉賬到騙子提供的銀行戶頭。
從10月14日到11月12日,短短大約一個月內,被告一直被騙,騙子每天向她索取更多“費用”,以換取貸款。被告一一照辦。
隨著被告付的“費用”越多,加上誤以爲這筆錢會歸還給她,因此她繼續挪用公款。被告在這段期間至少60次挪用公款共62萬8000新元。爲了掩蓋罪行,被告竄改呈交主分行的現金平衡表及現金結存。
被告被騙款項共73萬5000新元(約220萬5000令吉),其中至少9萬7750新元(約29萬3250令吉)是她的錢,除了挪用公款那筆款項,余款9250新元(約2萬令吉)的來處不詳。
11月12日,銀行總部接到線報指被告行爲奇怪,銀行決定派客戶服務主管進行突擊檢查點算現金。被告隔天向對方承認挪用公款。銀行11月14日將被告革職。被告則在11月19日就受騙的事報警。
警方無法起回62萬8000新元款項,被告也無力賠償,她已被判入窮籍,目前是破産者。
控方促判監至少4年,控方指,這類案件會影響人們對銀行系統的信心。被告違背銀行和客戶的信任,本案的主要判刑考量是阻懾作用。
控方說,雖然被告遭騙子欺騙,但這一因素不能成爲判刑考量,因爲被告的動機是要向貸款公司貸款,以解決財務問題。被告挪用的款項數額高,而且錢並沒有起回。但被告向客戶服務主管自白,說明她有悔意。
法官最終判處被告監禁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