綁架案在上世紀60年代猖獗,1970年代持槍械搶劫的案件也持續增加。這兩項重罪先後推行死刑後,就取得立竿見影的成效,顯示死刑發揮的威懾作用。
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援引兩項重罪的案件數據,肯定死刑的影響力。
他說,1958年至1960年,我國每年平均有29起綁架案。
1961年,我國制定綁架法令,罪成者將處于死刑。結果,從1961年至1963年,每年只有一起綁架案,至今仍保持低水平。
另外,1970年代,持槍械搶劫案持續增加,單單1973年就有174起。1973年11月,政府爲這類案件推行死刑,結果案件急速下跌。
尚穆根說,1974年,槍械搶劫案大減39%,共106起,然後逐年下跌,如今槍械案已非常罕見。
截至2019年106國家全面廢除死刑
除了綁架和持槍械搶劫,在本地可被判死刑的罪行還包括謀殺、販毒和使用槍械。
根據國際特赦組織的統計,截至2019年有106個國家全面廢除死刑,28國尚未廢除但已超過10年未執行死刑,另有56個包括新加坡在內的國家維持死刑。
政府自2013年1月起有條件廢除強制性死刑,讓法庭在審理帶死罪的謀殺或販毒案時,能有更大酌情權,可改爲施加終身監禁和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