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兆堅法官指出,本案牽扯出幾個新鮮的法律問題,包括法庭能否對沒有姓名的第一答辯人,即加密貨幣的偷竊者發布庭令;而根據過往判例,法庭確實具有這麽做的權限,法庭條例也沒有明文規定,訴方或申請方一定得列出答辯人的具體姓名。
盡管不知道對方是何方神聖,美國籍商人向新加坡法院申請阻止“無名氏”變賣他們從商人身上所偷得的總值963萬元加密貨幣,以及暫時凍結“無名氏”的全球資産,獲得高庭法官批准。
這起案件涉及幾個新鮮的法律議題,包括法庭是否具備對身份未明的答辯人發布臨時庭令的司法權限。
高庭法官李兆堅在昨天發出的書面判詞中指出,只要申請方對沒有姓名的答辯人進行充分描述,法庭是能夠對答辯人發出凍結資産的臨時庭令。
申請臨時庭令的是一名美國籍商人,判詞沒有說明他的姓名。答辯人則被形容爲任何有份執行、參與或協助偷竊屬于商人的加密貨幣的人或單位。
根據商人的說法,去年1月,他與一群朋友在墨西哥度假,7日晚上他與其中一人外出,其他人留在他的墨西哥公寓內。商人在外時突然急需用錢,他撥電聯絡留在公寓的一名朋友,請對方從公寓保險箱拿出一些現金,過程中他把保險箱密碼告訴朋友。
隔天,商人查看他的加密貨幣電子錢包,發現總值708萬9894美元(約963萬4237新元)的比特幣(Bitcoin)與以太幣(Ethereum)被人轉走。他懷疑偷竊者是在他請朋友開保險箱的晚上,從保險箱取得他的電子錢包重啓密碼,進而偷偷轉走他的加密貨幣。
商人于是向法院申請臨時庭令,阻止偷竊者變賣或交易屬于他的加密貨幣,並且凍結偷竊者的全球資産。商人也發現,部分貨幣被轉移到兩個加密貨幣交易所,他因此也把這兩個在新加坡經營業務的商家列爲第二與第三答辯人。
李兆堅法官指出,本案牽扯出幾個新鮮的法律問題,包括法庭能否對沒有姓名的第一答辯人,即加密貨幣的偷竊者發布庭令;而根據過往判例,法庭確實具有這麽做的權限,法庭條例也沒有明文規定,訴方或申請方一定得列出答辯人的具體姓名。
法官認爲,另一個饒有興味的法律議題是,失竊的加密貨幣是否屬于專有資産禁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所涵蓋的範圍。
在他看來,按照過去案件對加密貨幣的定義,以及考慮到商人所可能蒙受的損失,這個答案是肯定的,法庭應就他所失竊的加密貨幣發布禁止令,阻止偷竊者變賣貨幣,或讓貨幣貶值。
與此同時,法官批准商人的申請,凍結偷竊者的全球資産,以和失竊加密貨幣等值的資産爲頂限。他也谕令第二和第三答辯人向商人公開後者所需要的資料,例如加密貨幣交易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