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爲制止領養服務領域的不良行爲,領養兒法案擬議將一系列可能危害孩童福利的行爲列爲非法,這包括刊登待領養孩童信息或照片的廣告。
領養兒童法案生效後,符合條件的單身者仍可領養小孩。但由于同性婚姻不受我國承認,同性戀者即使在海外注冊結婚,其中一人若在本地單獨申請領養孩童,申請將無法通過。
2018年,終審法院三司以考慮孩童福利爲由,允許一名同性戀男醫生領養他在國外找代孕生下的兒子一案,引起廣泛討論。時任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李智陞後來發表聲明,重申政府維護傳統婚姻家庭和反對同性家庭單位的立場。
法案倡議,指定領養機構、指定領養監護人以及法庭,在評估申請者是否適合領養孩童時,必須考慮一系列因素,同時將公共政策納入考量。有關的公共政策包括我國不支持同性戀者通過領養孩童等方式組織同性家庭單位,以及單身者不得通過助孕科技和代孕等手法,刻意計劃生養孩子。
目前的法令允許單身者領養孩童,但男性單身者不准領養女童。法案通過後,有意領養者都須通過領養適宜評估,才能提呈申請。評估過程中,申請者須申報婚姻狀態等信息,凡是提呈虛假或誤導信息將是犯法的。
法案也將規定私營領養機構可征收的費用,以及要求這些機構公開所有收費,鼓勵領養服務領域提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