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案擬議規定所有申請者在接受領養適宜評估前,必須在本地居住至少一年。
有關的說明會包括一個解釋領養手續和撫養孩子事宜的領養前簡介會,以及一個鼓勵領養者以坦然和適當方式向孩子透露他們是領養孩童的講解會。
聯合提呈申請的家長,至少一人必須是公民,或雙方都必須是永久居民。單獨提呈申請者必須是公民或永久居民。但若有特殊情況,當局會視個別案例考慮是否放寬有關要求。目前,我國每年大約有400起領養案例;外國人申請領養孩童的案例每年約20起。
爲了方便這項評估工作,確保領養者與本地有密切關聯,申請者的居留條件也會收緊,公民和永久居民會優先獲得領養孩童的機會。
爲確保每個領養孩子擁有良好家庭環境,法案擬議強制有意領養者出席兩個說明會,以及通過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指定的領養機構進行的領養適宜評估,才能向法庭申請領養孩童。
申請領養孩童者無論是要領養本地或外國孩童,或與領養孩子有無親屬關系,往後一律必須通過是否適合領養孩童的評估。
此外,法案擬議禁止有性犯罪、暴力及毒品等嚴重犯罪前科者領養孩童。目前,指定領養監護人碰到這類個別案例時,會向法庭提出異議,反對申請通過。法案生效後,擁有嚴重犯罪前科者除非能證明有特殊情況,例如是在10年前犯罪並已改過,否則一律不准領養孩童。
飛躍社區服務是其中一所由政府指定的領養機構,主要負責爲申請者舉辦說明會和進行領養適宜評估。飛躍社區服務執行長林孔懷受訪時說:“領養適宜評估變爲強制性後,我們可對所有領養者的婚姻、經濟及精神狀況等方面,進行全面評估,這將更好地確保領養孩童可在安全、健康環境中成長。”
法案下個月進行二讀辯論。
法案也擬議更清楚說明法庭可在什麽特殊情況下,即使無親生父母同意,也能批准由家國看護的孩童接受領養,好讓他們脫離受虐待或被忽視的惡性循環。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長兼衛生部第二部長馬善高,昨天在國會提呈領養兒童法案一讀。
目前,領養者只有在領養無親屬關系的外國孩童或由國家看護的孩童時,才必須通過家庭情況評估。法案生效後,所有申請者都得通過領養適宜評估(Adoption Suitability Assessment),以確保他們有能力滿足領養孩子的需求。有關孩童如果是繼子或繼女等家屬,申請者則可申請較簡化的評估手續。
爲確保每個領養孩子擁有良好家庭環境,法案擬議強制有意領養者出席兩個說明會,以及通過由社會及家庭發展部指定的領養機構進行的領養適宜評估,才能向法庭申請領養孩童。
目前,有些親生父母即使無法或不願照顧親生孩子,也不同意孩子被領養。這些孩童一般由兒童之家或寄養家庭照顧。法庭下來可根據一系列更明確的條件,免除親生父母給予同意的條件,允許這些孩童被領養。這些特殊情況包括親生父母長期疏于照顧孩子或曾蓄意對孩子造成嚴重傷害。
現有的領養兒童法令于1939年制定,涵蓋21歲以下孩童及少年的領養事宜。法令早年主要是針對領養孤兒,上一次進行實質性修訂是在1985年。由于政府准備對法令做大幅度修改,現有法令將廢除並重新制定。新法案生效後,條文將從原有的12節增至75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