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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資産管理的聖地首選 新加坡

2022 年 4 月 9 日 小豆学长

越來越多的離岸投資基金,選擇將其管理人遷到有實質監管的司法區域,新加坡則是他們其中的一個首選地。近年來新加坡金融管理部門從申請、制度、監管以及稅務等各方面不斷出台吸引基金管理人的政策,尤其是新加坡近年出台了相對較輕監管的“創投管理人”(“VCFM”)監管體系,爲離岸基金管理人提供了一個在新加坡“軟著陸”的新途徑, 同時,

本文概述了新加坡基金管理公司不同的牌照要求與限制,以及相對應的稅收優惠計劃做一個介紹。

新加坡資産管理行業的優勢:

新加坡成爲亞洲資産管理中心首選之一,主要是因爲以下幾個因素:

01 穩定的政治和經濟

盡管全球經濟逆風當前,但新加坡仍然是全球最強韌穩定的經濟體之一。以政治穩定爲支柱,依靠廉潔和政策透明的制度取得企業的信任。穩健的貨幣和財政政策,加上健全的司法體系,成爲了低風險經濟的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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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成熟的法制建設

03 完善的銀行體系

新加坡是全球五大活躍外彙交易中心,也是亞洲第二大場外衍生品交易中心,並且是該地區領先的衍生商品交易中心。作爲亞洲首屈一指的資産管理機構之一,新加坡在亞太區有卓越的資本市場,管理的資産總額約爲1兆新元,被譽爲亞洲最佳資産管理地。

新加坡交易所(SGX)是全球200多家公司的首選上市地點。事實上,新加坡已成長爲除日本以外亞洲最大的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市場,並在航運、航空和基礎設施資産業務信托方面提供多元投資。除此之外,新加坡還爲固定收益投資者提供各種投資機會,包括多種新加坡政府證券和外國公司債券。

03 地理位置具有戰略性

隨著東盟經濟共同體成立,新加坡成爲世界級物流中心、環球金融中心、以及環球企業成立亞洲總部的理想地點

監管框架

新加坡金融監管局(“MAS”)作爲新加坡金融監管體系的核心監管機構,要求在新加坡從事資産管理活動的基金管理人,除非滿足特定豁免情形,需持有資本市場服務(“CMS”)基金管理牌照(“LFMC”),或向MAS登記爲基金管理人(“RFMC”)。LFMC又包括公募LFMC,合格投資者LFMC(“A/I LFMC”)以及VC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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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激勵計劃

金融領域對基金經理的激勵計劃(FSI-FM獎勵)旨在促進新加坡的基金管理活動。基金管理及 投資顧問活動獲得的收入可按優惠稅率10%納稅,而不是按目前的企業所得稅稅率17%,此項 優惠計劃需滿足特定的條件。以一個五年的優惠稅率申請爲例,以下爲需滿足的條件:

1. 根據《證券及期貨法》在新加坡開展基金管理或投資咨詢活動,並得到金融管理局的許 可;

2. 至少管理新幣2.5億元的資産;以及

3. 至少有三名從事基金管理或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士。“專業人士“的定義是每月收入超 過新幣3500元的人士,例如投資經理、研究分析師和交易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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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的基金稅收優惠計劃

通常,在新加坡管理基金的人(無論是在岸還是離岸)將爲該基金在新加坡設立一個應稅機 構。在沒有稅收條約或稅收激勵計劃的情況下,即使基金沒有在新加坡注冊,由于新加坡基金 經理的活動而産生的收入和收益也可能在新加坡被征稅。然而,新加坡的基金經理管理的基金 享有稅收優惠計劃,根據該計劃,基金從“指定投資”獲得的“特定收入“可以免稅。指定投資項目 範圍廣泛,包括股票、證券及衍生品,但不包括新加坡的不動産。

基金經理必須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注冊,或持有資本市場服務(CMS)牌照,才有資 格參與稅收激勵計劃,以下是基金的三項稅收優惠計劃:

(1) 離岸基金免稅計劃 (第13CA條款)

(2) 在岸基金免稅計劃(第13R 條款)

(3) 增強型基金免稅計劃(第13X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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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化風險投資基金經理制度(VCFM)

MAS宣布了對風險投資基金經理 (VCFM) 的簡化監管制度。

新的風險投資管理機制將簡化和縮短風險投資經理的授權過程。MAS將不再要求風投經理必須是擁有至少5年相關基金管理經驗的董事和代表。風投經理也將不受目前適用于其他基金經理的資本要求和商業行爲規則的約束。

爲符合新的VCFM制度,風險投資經理必須管理符合以下要求的基金:

1) 將至少80%的承諾資本(不包括費用和支出)投資于由成立時間不超過10年的非上市企業直接發行的特定産品;

2) 將最多20%的承諾資本(不包括費用和支出)投資于其他不符合子標准(a)的未上市企業,即,在進行首次投資時已成立超過10年,及/或通過在二級市場上收購其他投資者進行投資;

3) 不得持續供認購,且不得根據投資者的酌情決定贖回;和

4) 只提供給高淨值及/或機構投資者

所有的VCFM企業應始終滿足以下要求:

1) 合適且正當

2) 在新加坡注冊成立 – 在新加坡設有常設實體辦事處;

3) 主要員工 – 至少有兩名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全職並定居在新加坡,代表可包括董事;

4) 向投資者披露,VCFM企業不受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所有監管要求的約束;

5) 避免任何利益沖突;

6) 反洗錢/反恐融資的要求;和

7) 提交有關的定期規管申報表。

在開曼群島等離岸地的基金管理人受到經濟實質法沖擊的情況下,市場對新加坡等在岸資産管理中心的管理人和基金架構的關注度在持續上升。除了法律框架和稅收優惠等硬實力,穩定的政治環境、完善的基礎設施、領先的醫療和教育體系、多元化的文化背景和宜居的環境等軟實力也有利于吸引海外基金及其管理團隊在新加坡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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