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甘薇向賈躍亭索賠近40億”的消息登上微博熱搜,引起不少人熱議。部分網友質疑這番操作是否涉嫌轉移資産?如果賈躍亭不是在美國申請破産重組,甘薇還能索賠近40億嗎?今天就跟大家聊一聊國內國外關于個人破産那些事。
一、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産,國內債權人怎麽辦?
據賈躍亭的破産服務機構公布《資産負債說明》以及《重組方案》顯示:賈躍亭負債37.7億美元,資産僅爲14.2億美元,且資産中的大部分爲非上市公司的股份(估值並不公允),故賈躍亭處于嚴重資不抵債狀態,其申請破産符合美國個人破産法律規定。而賈躍亭本次申請個人破産,是依據的《美國法典》第11編第11章:個人或企業的債務重組。該章節一般針對的是企業,很少有個人使用,它的根本目的是爲了拯救企業,使企業擺脫無力償債的困境,重新恢複生機和活力。
賈躍亭的個人破産只對其在美國的行爲及財産有用,在國內欠款仍然適用中國法律,國內的債權人仍可按照中國有關的法律主張自己的權利。
而針對賈躍亭在美國的財産,在賈躍亭申請破産重組前,中國債權人可以在中國主張權利,取得生效判決、裁決後,在中國申請執行,或可以去美國申請承認和執行;甚至也可在美國法院提起訴訟。若賈躍亭的破産重組計劃得以通過,所有債權人均不得在美國再向賈躍亭主張權利,中國債權人取得的有效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均不得在美國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索償近40億,到底是不是轉移財産“技術”離婚?
媒體使用的“索賠”一詞,是值得考究的。而在離婚析産中,僅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了無過錯方離婚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情況,即若賈躍亭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爲,而甘薇作爲無過錯的一方是可以在離婚的時候同時申請損害賠償的。所以,甘薇卻提出離婚並索賠天價,訴訟理由到底是什麽?若賈老板有錢支付給甘薇,那之前欠的錢賈老板有還嗎?
對于賈躍亭是否涉嫌轉移財産這一點,根據我國《婚姻法》及《合同法》相關規定,若離婚析産時,夫妻雙方的財産及債務分配存在明顯不合理的地方,債權人一般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夫妻雙方對于不合理財産分配的約定。因此,如果賈躍亭與甘薇的離婚析産侵害了相關債權的權益,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行爲。而雙方是否涉嫌轉移資産,尚需更多資料證明雙方是否存在上述損害賠償情況、雙方債權債務是否真實。
三、國內可以申請個人破産嗎?
我國目前還在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産制度,目前,浙江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正式起航,並于2019年8月13日出台了《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該意見中明確了適用“個人破産”的範圍:(一)企業法人已進入破産程序或者已經破産,對該企業法人負保證責任的自然人;
(二)因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認而承擔清償責任的自然人;
(三)對非法人組織的債務負清償責任的自然人經營者;
(四)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債務的自然人;
(五)其他自願提出還款安排並征得全部申請執行人同意的自然人。
賈躍亭申請個人破産與2019年10月9日浙江省溫州市通報的全國首例蔡某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例情況有異曲同工之處,兩者所背負的債務主要都是由公司破産而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引起。筆者認爲,《美國破産法典》第7章的“清算”、第11章的“重整”以及第13章的“自然人還款計劃”,基本涵蓋了個人和企業可能會發生的破産情形,對應著不同的破産程序,對我國個人破産制度的建立均有重要借鑒意義。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具備個人破産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結合我國“執行難”國情,對我國個人破産制度的建立推進具有裏程碑意義,而此次賈躍亭在美國的個人破産重組與蔡某在國內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均爲進一步推動我國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提供了實踐經驗。
雖然我們現在還處于破産立法前期的探索階段,但是我們相信我國的個人破産制度很快便會逐步建立並完善。我所目前正在推出個人破産登記建檔,對建檔者提供個人破産制度在重慶實施前期的資訊推送和疑難問題解答;對涉及的其他涉訴案件及該制度實施後需申請個人破産的,另行進行服務流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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