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8日,被告和外甥女在樟宜機場跟男子見面,這名男子當時已經預先爲兩人購買了兩張機票,兩人在日本的住宿也已安排妥當。
被告胡瑪魯迪面對失信和轉移賊贓等四項控狀,他的外甥女努莎妲和一名朋友約格斯蘭各面對一項協助隱藏贓物的控狀。三人都不認罪,經42天審訊後,昨天被判罪名成立。另一名同樣協助隱藏贓物的拉賈在2019年認罪後,被判坐牢一年。
男子受人所托把55塊金條帶到日本,但他登機前突然改變主意,決定私吞市價超過31萬元的金條。他先拿走五塊,把剩余的50塊金條交給外甥女藏在裝有洗衣粉的容器內。舅甥兩人事後連同另外兩名幫忙轉移金條的男子一起被控。
控方表示,被告沒有充分的證據顯示他曾購買金條,而委托運送金條的男子是爲了方便被告在日本進行申報,才會在單據上注明被告名字,這並不表示金條是被告的。
三人都不認罪,經42天審訊後,昨天被判罪名成立。
被告在同一天較遲時候落網,但他被捕前已經指示兩名同夥幫忙把藏在洗衣粉內的50塊金條移走,藏在其中一個人的母親家中。四人試圖轉移收藏金條的地點來躲避警方的追查,但他們的詭計還是被識破。
控方反駁指出,三人的口供有出入,而且供詞站不住腳。
被告抗辯時稱,部分金條是他出錢購買的,單據上也注明他的名字;外甥女和約格斯蘭則辯稱,他們對金條的出處一無所知。
委托被告帶金的男子事後察覺不妙,並在聯系不上被告後報警。警方接手調查,兩天後找到外甥女,但她謊稱不知金條下落。
私吞金條的被告胡瑪魯迪(56歲)面對失信和轉移賊贓等四項控狀,他的外甥女努莎妲(29歲)和一名朋友約格斯蘭(40歲)各面對一項協助隱藏贓物的控狀。
至于外甥女和約格斯蘭,控方指他們沒有進一步確認金條的來曆就按指示辦事,顯然清楚知道金條是贓物,而他們的任務就是協助將金條藏起來。
另一名同樣協助隱藏贓物的拉賈則在2019年認罪後,被判坐牢一年。
被告把剩余的50塊金條交給外甥女,指示她把金條帶到母親家,藏在裝有洗衣粉的容器內。
根據控方的結案陳詞,被告答應一名男子的要求,幫忙將55塊價值超過31萬元、重達5.5公斤的金條帶到日本,交給另一人。
法官最終同意控方立場,判三人罪成。案展6月22日下判。
被告拿了55塊金條和1500元酬勞之後卻起了私心,非但沒有登機,還和外甥女一起躲進聖淘沙的酒店。他接著取走五塊金條,把其中三塊典當獲得1萬6575元,另一塊藏在車裏,一塊交給約格斯蘭。約格斯蘭也把金條典當套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