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本地接連發生五起持刀罪案,警方在兩起事故中開槍執法。49歲男子持刀在金文泰鄰裏警局外跟警察對峙時沖向警員,警員開一槍將他制伏送院;64歲通緝毒犯在明地迷亞因揮刀高喊拒不聽勸,胸口中彈斃命。
一旦開槍,警員就必須果斷射向人體軀幹,以增加命中率,阻止嫌犯,同時減少周遭無辜旁觀者可能受傷的風險。
若上述方法都不管用,嫌犯依舊拒絕聽從指示和罔顧警告,警員和公衆性命安全又受到威脅時,警員就必須果斷掏槍向人體中間射擊,增加命中率,以阻止嫌犯,減少波及無辜者的風險。
在擒拿術訓練中,學員學習近身肉搏,在最快時間內把嫌犯制伏在地。警棍則可讓警員在一個手臂的距離外制伏嫌犯,主要擊打嫌犯的腿部。
若嫌犯拒絕聽從指示和罔顧警告,警員和公衆性命安全又受到威脅時,警員就必須果斷掏槍向人體中間射擊,增加命中率,以阻止嫌犯,並減少波及無辜者的風險。
杜佩蓮說:“警察有責任確保公共安全,遇到危險情況將采取果斷行動和武力,制伏危害公衆或值勤警員的嫌犯。警察部隊將不斷審核警員的訓練、流程和配備,確保他們能高效、安全地執行任務。”
對此,前線警員訓練學院局長杜佩蓮警監受訪時說,突發事件往往瞬息萬變,警員除了得控制局勢發展來避免更多傷亡,必要時也須采取果斷行動鎮壓和逮捕嫌犯。
縱有武力行使權,非到迫不得已時不動武,警方使用武力時會分“等級”,只在擒拿手法不管用,警棍和電擊槍都制伏不了嫌犯,而警員和公衆性命安全又受到威脅時才掏槍。

警方發言人說,所有涉及使用手槍和泰瑟電擊槍的案件,事後都會進行審查,確保武力使用得當且符合訓練要求。擁有持械資格的警員也須每年參加認證測試和培訓。
使用泰瑟電擊槍時,學員須瞄准左腹或右腹位置扣動扳機,一個連接電源的探針會射擊目標部位,同時另一個也會往下射擊腿部,持續五秒電擊感官和運動神經系統,讓嫌犯短暫喪失行動能力。
這是警方安排記者到內政群英學院體驗警員的訓練時,在“受訓”過程中闡明警方對使用武力的一貫立場。
事故引起關注,坊間甚至有人認爲,警員近日或使用武力不當,紛紛提出質疑。
杜佩蓮指出,警員得接受爲期六個月的基本課程,包括理論和實踐課,內容涵蓋警察接觸策略、基本戰鬥射擊訓練、事故管理、公共秩序等。警員行使職權時的不同武力等級,從輕到重依序爲:使用擒拿術、警棍、泰瑟電擊槍(Taser)和手槍。她強調:“開槍是最後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