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人也稱這兩項宣布構成歧視,代表政府的總檢察署援引憲法條文加以駁斥,指選擇不要接種的申請人無法與醫藥費全由政府承擔的其他居民相提並論,因爲兩者之間有至少三個差別。
法官同意總檢察署的說法,裁定申請人無法提出表面證據證明相關措施有違憲法。
代表政府的總檢察署指出,六人的申請在事實和法律上都站不住腳,並指他們引用的死亡和病危統計數據具誤導性。
另外,六名申請人稱政府抗疫跨部門工作小組和人力部去年10月發的“工作場所冠病疫苗接種指導原則”是聯合“指令”,但法官說,指導原則並非政策指令,也不具法律效力。
六人認爲不論有沒有接種,他們的工作或找工作都不該受“接種狀態”影響,而且一旦染疫,政府都應該承擔他們的醫藥費。
這是本地首個針對差異化安全管理措施限制而提出的司法申請,迪達星吉爾法官也參考了英國、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案例。
這些差別包括:未接種者面對較高的冠病相關疾病和死亡風險、感染和傳播病毒風險高,以及可能增加醫療資源負擔。
指政府的兩項疫苗接種差異化政策和指導原則“不合法和不合理”,六名未接種冠病疫苗的社運人士向高庭申請讓他們提出司法檢討,以便撤銷兩項舉措,但申請遭高庭駁回。
他指出,指導原則沒指示雇主解雇未接種員工,而是說明未接種疫苗員工若無法在工作場所工作且又沒其他選項,雇主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可根據雇傭合同終止聘約,但得提前發出通知。
包括韓慧慧等六人不滿政府早前的兩個宣布,一是從去年12月8日起,健康良好卻拒接種者一旦染疫,政府不會承擔醫藥費,另一是從今年1月1日起,雇主可終止未接種員工的聘約。
高庭法官迪達星吉爾(Dedar Singh Gill)星期四(6月16日)發表判詞,裁定六名申請人無法提出表面證據來證明政府的舉措“不合法和不合理”,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