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國敬舉例說,如果使用的是名人肖像,而且照片會讓受衆誤以爲這號人物與某生意有關系,當事人可能以盜用商譽(passing off)提出告訴。
制成獨一無二的紀念品。然而,在選擇圖案設計時,要如何確保不會違反規定,甚至惹上侵犯版權的官司?
不過,阮偉倫也說:“這類案件通常會在庭外和解,雙方就賠償以及日後不再侵犯版權一事達成協議。一般而言,在法庭追究到底未必具成本效益。”
阮偉倫說:“准則闡明李光耀肖像和相似畫像(likeness)的使用應是爲了慈善或非商業目的,而不是用于商業宣傳或爲某樣産品或服務代言。”
阮偉倫解釋,一般而言,以商業爲目的的侵權行爲可面對刑事制裁,若非爲了商業目的則只會面對民事責任,除非侵權是蓄意而爲,以及侵權程度明顯,或侵權者這麽做是爲了獲取商業優勢。
劉國敬則說,如果受影響一方的肖像具有高商業價值,而且當事人靠肖像爲産品或服務代言等賺取收入,就比較可能采取法律行動。
法令也擬放寬在衣物、裝飾及産品上使用國旗圖像的條例,包括允許在國慶期間把國旗圖像用作商業用途,無須尋求批准,但前提是在使用時要予以尊重。
學生複印課本或講義會被告嗎?
即便如此,獅頭標志的使用不應讓人誤以爲國家或政府是在爲某樣商品或服務代言,而且使用時須賦予尊嚴和尊重,不可任意修改標志,例如改變原有的紅白黑三種顔色,或在標志上疊加文字等。
不過,如果學生是在網上兜售教材牟利,“公平使用”的辯護理由就未必成立了。這是因爲就算只是出售教材的一部分,其他原本要購買教材的顧客可能紛紛轉向這名學生,從而導致版權所有人損失潛在的銷售收益。阮偉倫指出,即使版權所有人能以侵犯版權爲由索賠,實際上這些侵權的個人鮮少被起訴,因爲一本課本的成本比起可能面對的訴訟費,是相對微薄的。
本期《說法識法》邀請立傑律師事務所(Rajah & Tann Singapore LLP)知識産權、體育和博彩業務部主管劉國敬律師,
針對貨幣上首任總統尤索夫·依薩的肖像,以及國家象征,使用者也須確保不會扭曲這類圖像、不以會冒犯人或有損公衆利益的方式展示鈔票或硬幣,並且只采用明顯異于真鈔的材料來印制樣本等。
擬議中新法令旨在賦予部長權力,允許人們在非國慶期間挂國旗,以彰顯國家自豪感及團結精神。
此外,政府也計劃加重濫用國家象征的最高刑罰,具體刑罰視個別罪行而定,但最嚴重可判罰款最高3萬元,或坐牢最長六個月,或兩者兼施。目前在新加坡國徽、國旗與國歌法下的罪名若成立,罰款最高僅1000元,這個數額自1960年敲定後未有更新過。
商家也應要求顧客以書面保證生産該商品不會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産權,而且即使有第三方提告侵權,商家也不必承擔責任。
針對侵犯版權的一般刑罰,阮偉倫解釋,版權所有人可訴諸民事途徑追討損失,或追討對方侵犯版權換取的任何利潤,也可申請庭令阻止對方繼續侵犯版權。
劉國敬說,人們不可擅自在商業環境中使用國家象征(national symbol)。獅頭標志屬于特例。“個人、機構和企業可使用獅頭標志表現與新加坡的聯系,不必尋求批准。”
至于經常被錯當成獅頭標志的魚尾獅標志,是新加坡旅遊局注冊的商標,使用前須獲得旅遊局的書面批准。
網上擅自使用他人照片 或構成侵犯版權罪
劉國敬也指出,即使在少數情況下獲准使用貨幣圖樣,例如出版物所含圖樣是出于教育用途,或與新聞有關,在使用這類圖樣時仍須確保遵守基本准則,包括不可讓公衆混淆,以爲圖樣是真的鈔票或硬幣。
有越來越多廠商爲了吸引顧客,爭相提供私人定制設計的服務。今年4月,松園餅屋受顧客委托制作的“護照蛋糕”在網上引起熱議,但因爲違反新加坡國徽、國旗與國歌法,上架數日後就被緊急撤下。
在一些情況下,商家只是根據顧客的指示生産設計有可能侵犯版權的商品,但如果商家是明知故犯或者理應知道設計有問題,同樣有可能須負上法律責任。
阮偉倫說,目前對國家象征的保護分散于多個機構設下的標准。“隨著我國持續加強國家建設,國家認同也逐漸成型,擬議中的法令是正確的一步,相信能夠全面整合及統一使用國家象征的標准和准則,消除不確定因素。”他也希望新法令會清楚說明針對公衆人物肖像的使用規定。
爲允許新加坡人更廣泛使用國家象征,文社青部正從6月13日至7月8日間展開公共咨詢,征詢公衆對國家象征相關規定的看法。新條規將取代1959年生效的新加坡國徽、國旗與國歌法。
在複制鈔票的紙質樣本時,面積也不能跟真鈔相同。
一般而言,人們在使用國徽和國旗等國家象征時,須予以尊重,僅透過這類象征表達國家認同,而不是用來牟取商業利益或打廣告。
學生複印課本或講義的做法相當常見,這是否也可能招致法律問題?劉國敬說,如果只是複制了教材的合理部分,例如總頁數的十分之一或更少,而且是作爲研究或學習用途,即使在網上免費公開這些材料,也屬于公平使用(fair use),不會觸犯版權法。
除了國家象征,廣告中也不可使用鈔票和硬幣的圖樣。阮偉倫說,根據貨幣法令(Currency Act),未獲批准進口、生産或售賣含新加坡貨幣圖樣的産品都屬違法,違例者可面對罰款最高2000元,或坐牢最長三個月,或兩者兼施。
以及源凱法律事務所(Yuen Law LLC)董事經理阮偉倫律師,講解商家和公衆應注意的政府規定和法律條文,以免逾越雷池。
劉國敬說,精明的商家在接到顧客的這類指示時,會采取基本的盡責調查(due diligence),查詢設計來源。
許多商品的設計都能定制,從蛋糕、馬克杯到T恤、手機殼,不必批量購買也能在産品上印制心儀圖案,
根據國家法院早前發表的判詞,女子李美嬌(譯音)透過電商平台和社交媒體等,擅自兜售出版商PhD Education的八款中小學模擬考卷及教材,收取共約810元5角。結果出版商以侵犯版權爲由對女子進行起訴,獲判6000元賠償。
此外,文化、社區及青年部網站也有關于建國總理李光耀姓名和肖像的使用准則。
廣告不可使用
鈔票和硬幣圖樣
倘若從他人的社交媒體賬號,複制對方的照片並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網上使用或散播這張照片,可能會構成侵犯版權的行爲。
根據准則,李光耀的名字、圖片和肖像,可用于樹立國家認同的用途,包括爲慈善制作的藝術品、出版物或其他物品。不過,如果是用于商業用途牟利,包括將名字和肖像印于紀念章、衣物、包裝紙等大宗商品上出售是不可以的。
侵犯版權也可能觸犯刑事罪名,比方說,售賣侵犯版權商品者若罪成,每件仿冒品可罰最高1萬元,總罰款額最高10萬元,或判坐牢最長五年,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