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中國國際商會、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與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在京共同舉辦商事仲裁規則創新中的前沿法律問題專家研討會。來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的專家及企業、律所、高校的同仁60余人參會,圍繞新加坡來寶公司與上海市信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之間的仲裁案件相關法律問題展開熱烈討論。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秘書局副部長喻敏主持會議。
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建博士詳細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
陳建副秘書長介紹案情
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郁武律師從仲裁條款的主要內容、實踐中仲裁條款的常見問題、仲裁條款解釋應遵循的原則等角度分析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國際商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對簡易程序及其仲裁庭組成的具體規定。
劉郁武律師分析相關規定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副秘書長李虎博士指出,仲裁機構如何通過仲裁創新增強自身的吸引力與公信力,以及仲裁機構如何在效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之間做好平衡,是仲裁機構在制度創新過程中需要慎重考慮的。
李虎副秘書長解讀本案
中國社科院國際法研究所國際經濟法室主任劉敬東博士認爲,仲裁的法律基礎應當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規則應爲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提供便利條件。他表示完善簡易仲裁程序以及證據規定對于構建“一帶一路”爭端解決機制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劉敬東主任解讀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主審法官沈紅雨博士介紹了最高法院作出拒絕承認與執行來寶公司仲裁案裁決的理由。她表示,最高院積極支持仲裁機構的創新與健康發展,她建議仲裁機構進一步完善仲裁規則,提高仲裁規則的預見性。
沈紅雨法官進行案情解析
在問答環節,發言人同與會人員積極互動,就企業如何選擇仲裁條款、怎樣進行市場預判、規則是否優先于意思自治等問題進行探討。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陳建作總結發言。他表示,本次研討會是對案例的專業性研討,是對仲裁機構規則創新的有益的嘗試性探討,國際商會中國國家委員會將與中國仲裁法學研究會繼續開展合作,共同舉辦更多專業性活動,研討業內專業話題,爲仲裁界人士提供交流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