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新加坡銀行,一家山東企業,地域上和上海沒有關聯,業務上也不經過上海。但是,兩家企業卻在談好1億余美元的合同後,相約來到上海一家咖啡館裏正式簽訂協議。
這樣一起案子引起了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庭長符望的注意。詢問當事人之後才得知,因爲信任上海金融法院,兩家在談判時約好,選取上海金融法院作爲糾紛解決地,爲此特意趕到上海簽了合同。
今天(20日)是上海金融法院正式成立三周年,昨天上午,上海金融法院召開發布會,通報3年來工作成果,這也是上海法院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系列發布會的第一場。作爲全國首家專門的金融法院,上海金融法院3年來共受理各類金融案件21744件,審結20050件,受理案件總標的額5469.9億元人民幣。上海金融法院推出一系列保障金融司法環境舉措,受到國內外企業、投資者的廣泛好評,已然成爲上海城市軟實力的一張閃亮名片。
大力保護中小投資者
今年5月11日,看起來只是尋常的一天,但對中國證券市場和廣大股民來說,意義非凡。這一天,中國首起普通代表人“集體訴訟”案在上海金融法院一審落槌,標志著中國在司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上又邁出了重要一步。
創立于1984年的飛樂音響是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上市公司。1986年,鄧小平還曾將飛樂音響股票贈送給來訪的時任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董事長。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開始營業,飛樂音響成爲最早登陸上交所交易的八只股票之一,也就是股民常說的“老八股”。
然而,就是這樣一家知名上市公司,卻在2019年11月遭到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處罰,認定飛樂音響因項目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准確。300多名股民據此認爲,飛樂音響應該賠償因虛假陳述造成的損失。
今年3月,投資者訴飛樂音響虛假陳述案一審開庭
2019年全國兩會上,來自上海代表團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證券市場“割韭菜”問題,曾引發廣大投資者共鳴。案件數量多、司法成本高,投資者損失難以具體計算,單個投資者維權成本過高……制度上的不完善,讓廣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反過來又影響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
上海金融法院成立伊始,便在保護中小投資者、規範上市公司行爲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破冰”。2019年1月,上海金融法院在全國首創“證券糾紛示範判決機制”,發揮示範案件的引領作用,妥善化解其他平行案件。其又與中小投資者保護協會等專業機構合作,制作了“多因子量化計算模型”,可以快速計算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等行爲造成的投資者損失。針對單個投資者維權成本高的難題,上海金融法院設立“中小投資者保護艙”,全面實踐普通代表人訴訟制度。
從方正集團到飛樂音響,3年間多家知名上市公司被訴至上海金融法院,爲它們的不誠信行爲付出代價。飛樂音響被判構成虛假陳述,需賠償300多名原告共計1.23億元。更重要的是,該案判決生效後,如果還有其他投資者想要索賠,且事實與理由與本案相同,可以直接適用本案裁定,無需另外開庭,極大減輕了投資者的維權成本。
“我們通過審理典型案件,厘清了市場規則,規範和引導了金融交易行爲,保護了投資者權利,最終營造了法治化的金融市場環境,提升上海的‘軟實力’。”上海金融法院院長趙紅說。
公正司法獲國際認可
縱觀過去幾十年間國際上的幾大金融中心,不難發現,司法“軟實力”始終是背後重要的制度性支撐。曾有業內人士告訴記者,我國在跨境商事糾紛方面的法律建設亟需加強。2019年時,我國只簽訂了39個關于民商事判決承認和執行的雙邊條約,絕大部分是普通的合同和侵權類民事案件,金融案件很少。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上海作爲國際大都市,跨境商事交易日趨頻繁,金融司法能否符合預期,成爲跨國企業、境外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2020年,上海金融法院在審理一起境內公司與境外關聯公司金融糾紛時,判決認可香港法院依據雙方簽訂的“維好協議”作出的判決。該案也成爲內地法院首例裁定認可與執行涉離岸債券維好協議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裁判案件。香港中文大學法學院教授黃輝表示,本案判決充分顯示了上海金融法院的專業性和開拓精神,對于維好協議涉及的訴訟主體適格性、判決終局性和公共利益認定等問題做出了合理判決,具有重要的規範指引作用。
審理全國首例外國人隱名代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股權轉讓糾紛案、認定原油掉期交易中違約事件及違約責任應依約適用國際慣例(ISDA協議)、確立香港仲裁程序中當事人申請內地法院財産保全的審查標准……3年來,上海金融法院審理了一批重大跨境金融案件,受到境內外廣泛認可,極大提升了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力。這才有了本文開頭,兩家企業一定要在上海簽合同的一幕。
在審理案件之外,上海金融法院還注重發揮司法引領作用,提升上海法治“軟實力”。定期發布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案件審判指南與典型案例,提供相關案件審理指引,爲涉外金融交易主體提供穩定的裁判預期。與專業院校簽訂協議,完善外國法查明機制。通過金融行業協會推廣“涉外金融交易爭議解決及法律適用示範條款”,讓更多具有示範意義的跨境金融交易糾紛進入我國司法程序,進一步提升我國對國際金融交易規則的解釋權和話語權。
欄目主編:王海燕 文字編輯:王閑樂
本文圖片均由上海金融法院提供
來源:作者:王閑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