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G20峰會官網
跨國科技巨頭未來避稅的空間將被極大壓縮。
7月9日、10日,二十國集團(G20)輪值主席國意大利主持召開G20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主要討論了全球經濟和衛生形勢、支持低收入國家應對疫情沖擊、發展可持續金融、推動金融部門改革、促進數字化轉型和國際稅收合作等議題。
在此次會議中,最受市場關注的,就是國際稅收合作。據央視新聞報道,本次會議“已就更穩定、更公平的國際稅收框架達成曆史性協議”。會議公報指出,二十國集團支持跨國企業利潤重新分配、設置全球最低公司稅率等措施,並呼籲更多國家未來加入磋商。
國際稅收體系改革是爲了應對全球經濟數字化發展給國際稅收政策帶來的挑戰。全球企業稅率長期下降乃至出現國家間“逐底競爭”,給近年來跨國公司通過將利潤轉移到“避稅天堂”的避稅活動帶來極大便利。有評論稱,此番改革將重塑已經運行近百年的現行國際稅收規則,國際稅收體系即將開啓新篇章。
不少分析指出,國際稅收改革對征稅權的重新劃分,目前主要針對大型跨國科技巨頭,“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實施後,可能會要求位于低稅率地區的中間實體繳納額外的稅款。爲適應新的全球稅制,跨國公司也需進行財稅管理系統升級,加重經營成本負擔。中國落實全球最低企業稅率所面臨的內部障礙較小,到對于從事跨境投資的中國企業而言會帶來新的合規義務。
會議還認爲,全球經濟前景持續改善,但複蘇態勢仍不均衡,疫情相關的下行風險突出。各方重申將使用各類政策工具應對疫情沖擊,避免過早退出經濟支持政策,同時維護金融穩定和長期財政可持續性,防範下行風險和負面溢出效應。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易綱介紹了人民銀行作爲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聯合主席牽頭開展的工作進展,並強調G20應發揮協調作用,提高可持續金融分類標准、ESG評級方法和氣候信息披露標准的可比性、兼容性和透明度,促進國際綠色金融市場協同發展,更好支持低碳轉型。
國際稅收體系“雙支柱”改革促進公平納稅
國際稅收體系改革醞釀多年。爲應對全球經濟數字化發展給國際稅收政策帶來的挑戰以及與之相關的單邊數字服務稅、平衡稅等問題,G20委托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啓動稅基侵蝕與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研究,在2015年發布第一階段研究成果。
國際稅收體系改革經曆多年談判,本月初由OECD協調形成雙支柱方案。
其中,第一支柱重新劃分跨國企業全球剩余利潤在各稅收管轄區之間的征稅權,要確保包括數字産業在內的大型跨國企業在其所有實施商業活動並取得利潤的市場繳納公平的稅額。
有分析指出,第一支柱將建立關于繳稅地點的新規則,以及國家之間共享征稅權的全新方法。其目的是確保數字密集型或面向消費者的跨國企業(MNE)即使在無實體存在的條件下,開展持續規模業務時,依照現行稅法之要求,在當地繳納稅費。
第二支柱則是通過設立全球最低公司稅率,解決跨國公司將利潤轉移至低稅或免稅地來逃避稅收的問題,管控各國之間的財稅“逐底競爭”。據估算,如果將這一稅率設置爲15%,那麽在全球層面每年能夠多産生約1500億美元的稅收。
經過緊張而激烈的談判,于7月1日發布聲明,BEPS包容性框架下139個成員中有130個國家(或地區)同意,支持以“雙支柱”爲框架的應對經濟數字化稅收挑戰的解決方案。這也就有了此次G20會議就國際稅收框架“達成曆史性協議”的基礎。
據媒體報道,OECD新任秘書長馬蒂亞斯·科曼表示,經過多年的緊張工作和談判,這一具有曆史意義的方案將確保大型跨國公司在全球各地繳納公平份額的稅收。這個方案沒有完全消除稅收競爭,也不應該完全消除稅收競爭,但是這個方案確實爲過度和有害的稅收競爭設定了多邊商定的限制。參與談判的各方已同意在今年10月完成方案中尚未解決的技術問題,並爲方案在2023年的實施制訂計劃。
有分析指出,G20達成協議將爲2021年內就國際稅收規則全球共識解決方案達成實質性協議鋪平道路。天津商業大學會計學院副院長勵賀林近日撰文指出,130個國家或地區的GDP超過全球的90%,達成如此覆蓋廣泛的共識,意義重大,“雙支柱”爲已經運行近百年的現行國際稅收規則定下重塑框架,國際稅制體系即將開啓新的篇章。
避免國際稅收“逐底競爭”
美國財政部長耶倫今年4月就曾提出“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倡議,呼籲G20經濟體對全球公司施行最低稅率以避免稅率競爭,以防跨國公司從海外低稅率制度中謀取好處。
實際上,長期以來,全球主要經濟體將低企業稅率作爲吸引國際投資、擴大本地企業規模和就業率的重要手段。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曹鴻宇此前撰文表示,全球企業稅率長期下降乃至出現國家間“逐底競爭”,給跨國公司避稅活動帶來極大便利,少數低稅經濟體從中受益,但多數國家和地區顯著受損。
據聯合國估算,每年全球各國因跨國公司利潤轉移行爲損失的稅收達到 5000-6000 億美元。OECD的研究顯示,美國跨國公司海外利潤簿記在“避稅天堂”的比例由2000年前後的30%提高到2019年的60%。
“全球範圍達成合理協調的最低稅率水平,有助于大多數經濟體實體經濟健康發展。”曹鴻宇表示,對發達經濟體而言,過低的稅率會使政府承擔較大的收入損失,也並不一定直接促進市場活動,而提高稅率在增加政府收入的同時,對企業投資行爲的抑制作用有限。對發展中經濟體,則可以考慮利用降稅措施減輕企業運營負擔,助力經濟持續增長。
對中國企業有何影響?
國際稅收體系改革一旦正式落地實施,將主要對大型跨國科技巨頭産生影響,尤其是“雙支柱”中支柱二提出的“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只適用于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的大型跨國公司,受影響的主要是高利潤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來說,不少分析指出,整體影響有限。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朱青撰文分析稱,國際稅收規則的改變肯定會對我國企業造成一定的影響,但目前看總體影響面不大。從支柱一的角度看,我國企業中同時符合協議規定的營業額和利潤率標准的不多,即使符合也主要集中在石油、銀行、保險等領域,而這些領域都屬于協議規定的排除範圍。從支柱二的角度看,全球反稅基侵蝕規則對我國企業的影響也不大。因爲我國企業所得稅實行全球征稅原則,政府對居民企業的全球所得征稅,即使企業的境外所得(股息、紅利)沒有彙回也要對其征稅等。
曹鴻宇表示,中國企業海外收入相對較低,受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影響的企業海外利潤並不大,推出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制度對中國整體負面影響較爲有限。不過,對于從事跨境投資的中國企業而言,“全球最低企業稅率”會帶來新的合規義務。
“中國企業’走出去’廣泛采用離岸架構,根據各地稅收優惠特色在不同的國際稅收窪地設置中間實體(如在香港設置區域銷售中心、在新加坡設置財資中心等),從而進行海外投資、上市或全球價值鏈布局。’全球最低企業稅率’規則實施後。可能會要求位于低稅率地區的中間實體繳納額外的稅款。”曹鴻宇稱。
此外,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可能會對香港現行稅制和營商環境産生一定的負面 影響。曹鴻宇表示,香港目前是全球第七大避稅港,也是亞洲最大的避稅港。根據估算,香港有效公司稅率不超過10%,落實OECD“全球最低企業稅率”將會削弱香港的低稅率優勢,增加在港跨國企業稅務和合規成本。不過,企業稅率並非跨國公司全球布局決策的決定性因素,全 球範圍實施統一的最低稅率標准將放大稅收因素以外的營商環境重要性,香港固有的 營商環境優勢仍有利于吸引跨國公司來港投資布局。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盧曉川 題圖來源:視覺中國 圖片編輯:邵競
來源:作者:券商中國 陸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