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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稅收制度上看在新加坡開離岸公司對香港的競爭優勢

2022 年 8 月 10 日 小周小周会煮粥

離岸公司(英語:offshore company),或稱境外公司,是指並不在注冊地進行實質業務的公司。有時也被稱爲非居民公司。從嚴格意義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一個非常准確的法律用語。因爲判斷一個公司是不是居民公司與否與公司在哪裏運作沒有必要的關聯。

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幾個:

進行海外紅籌方式私募,進而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國等地上市;

曲線規避外資限制性行業限制進行境內經營,特別是外資進入互聯網增值電信行業(TMT)所采取的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協議控制模式(VIE 結構,即可變利益實體)均爲通過離岸公司架構設計進行;

進行跨境並購;

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作;

進行稅收籌劃、全球貿易、合資公司等。

新加坡和香港是亞洲最適合開離岸公司的兩個地方。兩者都有具競爭力的稅收制度、簡單的公司注冊程序和完善的基礎設施。本期文章先比較從稅收制度上看在新加坡開離岸公司對香港的競爭優勢。新加坡和香港的公司稅率分別爲 17%和16.5%。從表面上看,香港在公司稅率方面似乎比新加坡更有競爭優勢。然而,考慮到稅收減免和稅收優惠,新加坡的實際稅率明顯低于香港。不僅如此,離岸公司如果來新加坡運營,那麽當中的優勢就不是香港能比擬的。

香港實行的是一種純屬地征稅的稅收制度,只對來自香港的收入納稅,而不對來自境外的收入納稅。另一方面,新加坡在屬地征稅基礎上有所修改,不但對新加坡來源的收入征稅,而且某些外國來源的收入彙到新加坡時時也會被征稅, 除非符合豁免條件。乍一看,香港的稅收體系比新加坡好,其實不然。

首先我們看看兩地稅務居民公司的定義。

實體被視爲香港稅收居民的標准

符合以下條件的實體被視爲中國香港的稅務居民:

(a)(如果實體是公司的情況下)該公司在中國香港注冊成立;或者如果 公司在中國香港以外區注冊成立,通常在中國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或者

(b)(如果該實體不是公司),則該實體是根據中國香港法律成立的;或該實體在中國香港以外的地區成立,通常在中國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

法律概念上“正常管理或控制”不要求管理和控制同時在中國香港進行,只要任何一方面在香港進行即可。 “管理” 是指日常業務的管理運營或高層管理人員做出的決策的執行等。 “控制” 是指在高層控制整個業務,包括制定業務的中央政策,制定實體的戰略政策,選擇業務融資,評估業務績效等。

實體被視爲新加坡稅收居民的標准

ITA 第 2(1)節提供以下定義:

新加坡稅務居民是指:

就公司而言,指控制人在新加坡開展業務的方式和管理。

根據以上定義,公司稅收居民地位是由業務受控制和管理的地方所決定的。“控制與管理”是對戰略事務(例如公司事務)的決策政策和策略。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權在哪裏行使是一個事實問題。通常,是公司董事會會議的地點,在此期間進行戰略決策是確定控制和管理在何處執行的關鍵因素。

這裏有幾個重要的區別:

1:一個公司只要是在香港注冊,它就是香港稅務居民,但是新加坡不是,即便在新加坡注冊的公司也不會自動成爲新加坡居民公司。

2:如果一個公司在香港以外設立,但是他的日常管理是在香港進行,他仍然會被視爲香港稅務居民,但是新加坡不是, 如果一個公司在新加坡注冊,只要他的戰略決策不是在新加坡做出的,即便他在新加坡有一些日常的業務,比如貸款融資,他仍可成爲非居民公司。

總之,香港比較難成爲非居民公司,新加坡比較容易成爲新加坡非居民公司。我用以下一真實的例子來解釋一下在新加坡設立離岸公司的巨大優勢。

香港事先裁定個案 54

第 54 號案件中的預先裁定個案涉及一家在香港注冊的一間貿易公司貿易公司(納稅人),該公司從海外相關的制造商那裏購買服裝並將其轉售給無關聯的海外客戶。納稅人和香港的一家關聯公司(C 公司)共享辦公空間。納稅人在香港以外設立了分公司(海外分公司),並在海外設有聯絡處(海外分公司)。操作模式是這樣的,一家海外營銷公司(F 公司)與客戶協商銷售條款,並將客戶介紹給納稅人的海外分支機構,後者將負責收集采購訂單並啓動銷售確認。銷售交易的報價和接受將由海外分公司的主管人員完成並集中處理。海外分公司還將向海外制造商發出采購訂單。海外辦事處將監視貨物的生産,並與海外制造商一起跟蹤裝運時間表,海外分公司將産生銷售發票,以證明香港是客戶的貨物裝貨港和原産國,並准備全套出口文件。納稅人在香港開設銀行賬戶以進行貿易結算。它已從香港一家銀行獲得貿易融資,並以其相關香港公司 C 公司的擔保作爲抵押。信用證由香港納稅人處理。

香港法院裁定:

1) 根據《稅務條例》第 14 條,在香港經營行業,專業或業務的每個人,均須就在香港産生或源自香港的利潤繳納利得稅。

2) 貿易公司的業務涉及買賣合同的生效。 “影響” 這一概念所涉及的不僅僅是決定要約。應該理解的是,從銀行獲得貿易便利是要使買賣合同的條款和條件生效。即公司的日常管理是在香港進行的。

3) 信用證的發行以及貿易債務的談判和清算是貿易公司業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商業環境中,不能出于所有實際目的忽略它們。

4) 如果考慮到有關各方的職能,資産和風險,將所有相關各方按公平的原則分配給他們,則很難下結論歸因于本公司的香港利潤應該來自香港以外的地方。

5) 在當前情況下,公司在交易交易的發起,談判或結論階段的介入尚不明顯。目前尚不清楚公司是否有權拒絕由 F 公司發起的任何特定采購訂單,還是 C 公司的董事可以代表該公司進行交易。

6) 貨物可能會經過香港,因爲它們可以以香港爲貨物原産國在香港裝載。

7) 該公司的香港辦事處在香港經營銀行帳戶,並與銀行協商貿易文件以獲取應收融資。它處理 C 公司在香港的董事認可的所有銀行單據,以實現貿易交易的結算。公司的經營使集團能夠以較低的成本獲得貿易融資。正是在香港開展的業務才能使公司獲得相關利潤法官因此裁定 因爲納稅人是在香港注冊的公司,他的日常管理比如在香港融資等是在香港進行的,所以他是香港的稅務居民,該公司的境外收入實際上是源于香港所得, 所以必須在香港納稅。

另一方面,如果這家貿易公司在新加坡設立, 在新加坡注冊公司不像香港,會自動變成新加坡稅務居民。而且他可以在新加坡融資,請一些行政人員幫忙打理業務, 只要該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決策的地點不是新加坡,他就不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如果他不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他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收入是免稅的。

雙重課稅協議(DTA)

避免雙重稅收協定是指國家間爲了避免和消除向同一納稅人、在同一所得的基礎上重複征稅,根據平等互惠原則而簽訂的雙邊稅收協定(Double tax treaty)。各國征收所得稅,都不同程度地基于所得來源地原則和納稅人居住地原則行使稅收管轄權。新加坡已經和全球 79 個國家簽訂了DTA,而香港只有 30 個。因此即便該貿易公司做爲新加坡的稅務居民,他的海外收入彙入新加坡之前,可根據雙重課稅協議規定的優惠稅率課稅,課稅後的海外淨收入彙入新加坡時,如果所得來源地的主體稅率大于 15%並且已經納完稅,那麽這部分收入進入新加坡的時候是免稅的。但是如果該貿易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如果和該公司發生貿易關系的客戶所處的國家沒有和香港簽署避免雙重稅收協定, 那麽該貿易公司會同時被兩個國家課稅。所以在避免雙重課稅方面,新加坡比香港有更強的優勢。

總之,新加坡和香港都有良好的商業環境。兩地的稅收制度都對新公司很有吸引力。兩個國家 雖然都是實行屬地征稅的稅收制度,但是差別還是很大的, 我們還必須進行更深入的探索研究,充分理解兩國稅法,並根據各個公司的實際情況進行稅務籌劃。但是在從離岸公司的角度來看,新加坡優勢無可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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