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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刊載于中國信托行業協會
新加坡信托稅收制度及實務研究
01
新加坡信托發展概況
(1)信托制度
信托業務是新加坡金融市場發展的重點,新加坡擁有較爲成熟的信托制度,整體處于亞洲領先地位。
新加坡信托制度成熟度主要體現在立法及監管方面。其法律隸屬于英美法系,主要包括:1915年制定的《公共信托受托人法案》;1929年制定的《受托人法案》;2004年及2005年分別制定的《商業信托法案》《信托公司法案》。以上法案及其附屬條例,如《信托公司條例》《商業信托條例》等,共同構成了新加坡信托制度。
新加坡對信托業務及信托公司的監管較爲嚴格,例如,《信托公司法案》規定只有持牌信托公司才能在新加坡境內經營信托業務,持牌信托公司不能在新加坡境外設立營業場所,除非提前獲取了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批准。目前新加坡擁有60家持牌信托公司。
(2)信托業務
新加坡信托業除一般信托外,還有以下幾種主要的信托業務:如注冊商業信托(Registered Business Trust)、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REITs)、外國信托(Foreign Trust)、慈善信托等,其中占據主要市場的信托業務爲REITs。
注冊商業信托,是指根據《商業信托法案》注冊的信托安排,兼有公司和信托的要素,並非獨立法律實體,因此信托資産的合法所有者爲受托人。商業信托可以從營運現金流中向投資者支付派息,並且適合于涉及較高初始資本支出且擁有穩定運營現金流的業務,如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車輛出租和包租等。
REITs,根據《證券和期貨法》獲得許可並經營管理,委托人能夠通過交易所進行投資,投資方式和購買公司股票交易方式類似。其資金由專業人員管理,主要投資于能夠産生收益的房地産資産組合,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租金收入)一般會定期分配給基金份額持有人,即房地産投資信托基金的投資者。
外國信托,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許可的、並受其監管的持牌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信托中涉及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不是新加坡公民或居民。
(3)信托發展特點
第一,信托監管體制完備。新加坡針對信托行業的立法涉及會計管理、稅務處理以及商業注冊等各個方面,還針對不同種類的信托業務發布指南文件。新加坡信托行業所在的金融資本市場兼具自由度和規範性,對我國發展信托行業有極大的借鑒意義。新加坡是全球REITs發展的重要基地,房地産信托基金占據主要市場份額。截至2019年末,新加坡共有43個REITs項目,市價總值約1118.61億新元,投資回報率一般在5%~8%之間浮動。REITs能夠有效分散個人投資者的風險並提供進入通道,目前新加坡REITs的資金規模正穩步擴大。
第二,外國信托頗受國際市場投資者青睐。新加坡外國信托業務具有明顯的地緣優勢,新加坡也把握住這種優勢,大力發展外國信托。新加坡外國信托受國際市場投資者青睐的原因在于:一是新加坡外國信托具有嚴格的客戶保密制度;二是對資産投入數量沒有限制,在信托存續期間可以任意追加投資,這意味著設立信托的靈活性更強;三是具有100年的長久期限;四是具有不受強制繼承法約束的資産保護機制;五是在分配給非居民收益人時免除新加坡所得稅。基于以上原因,新加坡成爲世界有名的外國信托發展基地。
02
新加坡信托稅制邏輯分析
新加坡作爲比較早發展信托行業的亞洲國家,始終在探究稅收政策與行業發展創新之間相輔相成的關系。從新加坡信托稅制設計上看,主要呈現以下特點。
(1)遵循信托實體理論
新加坡遵循信托實體理論,受托人一般作爲納稅義務人,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印花稅、房産稅和消費稅等。新加坡並未對信托單獨設置稅制,除各稅法中明確的特別處理規定外,一般適用于普通的稅制。
(2)監管體系完備
新加坡信托行業主要發展特點爲建立了完整的監管體系,不論是從事信托業務,還是設立商業信托或者發行信托基金,都需要通過在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注冊審核流程,並受其監管。因此新加坡信托行業的准入門檻較高。
(3)稅收優惠吸引投資
爲了鼓勵高質量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的發展創新,新加坡政府在稅收政策方面給予了更大的優惠,通過降低稅負來達到吸引投資的目的。例如,新加坡給予了外國信托一定的政策扶持,如外國信托從“特定投資”中取得的“特定收益”免稅。信托的任何附屬公司只要符合“滿足條件的控股公司”的資格,也可以享受免稅。
03
新加坡信托稅制應用具體稅種
(1)所得稅
①信托所得稅稅收制度
在新加坡,在無豁免或特殊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和個人在新加坡發生或來源于新加坡的收入,或在新加坡收取或視爲在新加坡收取的收入,都屬于新加坡的應稅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納稅。新加坡一般不對資本利得征稅,因此在信托設立環節和終止環節中資産轉讓若屬于資本性質的所得則一般無須繳納利得稅。
②信托所得稅涉稅分析
在信托設立和終止環節,不涉及所得稅。在信托存續環節,新加坡所得稅法案明確規定了各種信托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第一,一般信托業務。通常情況下,從一般信托中取得的所得由受托人納稅。自2008年修訂案起,若信托的受益人爲有權取得信托所得的新加坡居民納稅義務人,在滿足稅收透明待遇的情況下,那麽信托産生的所得在受托人層面不征稅,在受益人層面征稅,此時若受益人可視同直接取得信托所得,且所得視同保留了底層信托所得的性質,受益人可適用所得稅法案規定的相應稅收優惠及境外稅收抵免制度。
但是,對于受托人在從事經營業務中取得的信托所得,必須在受托人層面繳納最終稅。受托人從稅後利潤中向受益人進行分配,該分配視爲資本利得,受益人無須納稅。
在受托人層面繳納最終稅,無論受托人是公司還是個人,受托人應按照現行稅率(17%)就信托所得繳稅。但若適用稅收透明待遇,受益人則根據性質適用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17%)或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稅率。
第二,注冊商業信托。從所得稅的角度,注冊商業信托的經濟目的、架構和經營都與公司類似,適用于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稅收減免和外國稅收抵免等政策。注冊商業信托取得的所得在受托人層面征稅,投資者無需因其有權取得信托所得而征稅,但投資者也不允許抵免注冊商業信托的受托人所繳納的稅款。
第三,REITs。若受托人在取得所得的當年將至少90%的應納稅所得分配給投資者,在符合其他規定條件的前提下,REITs的受托人/管理人或其發起人即可向所得稅主計長提交申請稅務透明待遇處理。
若適用稅收透明待遇,分配給投資者的特定所得將不會在受托人層面納稅,而是在取得分配收益的REITs投資者層面納稅。但若不符合稅收透明待遇的條件,受托人應對其所得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所得稅。
在適用稅務透明待遇,REITs向居民企業投資者分配的符合條件的所得適用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向居民個人投資者分配符合條件的所得免稅;向非居民企業投資者分配的所得需要繳納預提所得稅,由受托人按現行企業所得稅稅率從分配所得中扣繳稅款(非最終稅),或根據條件按10%稅率的扣繳(最終稅)。
第四,外國信托。目前,新加坡外國信托從“指定投資”中取得的“特定所得”可以適用免稅。如果信托的底層公司,即受托人,是“符合資格的控股公司”,也可以享受免稅優惠。
符合資格的控股公司是指外國信托的受托人的全資子公司,是在新加坡境外注冊、專門爲了持有外國信托資産而成立的,其經營完全是爲了外國信托而進行的經營或投資。
指定投資包括以新元以外貨幣計量的非新加坡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股票和其他證券、在新加坡批准的銀行中的存款、外彙交易、新加坡政府證券和新加坡境外的不動産。
特定所得包括從新加坡境外取得的利息和股息,以及在新加坡收到來源于指定投資的利息和股息。其他類型的特定所得還包括從批准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中取得的利息、處置指定投資的利得和利潤,以及從新加坡境外取得或在新加坡收到的海外單位信托基金分配收益。來源于新加坡境外房産的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費用收入彙回新加坡,也被認定爲特定所得而在新加坡免稅。
(2)印花稅
根據新加坡印花稅法案,書面憑證在符合以下條件時需要在新加坡繳納印花稅:在新加坡簽署的以前未由任何納稅人簽署過的書面憑證;或是在新加坡境外簽署的,但是涉及新加坡境內的財産或需要在新加坡履行的事項。
在信托設立、存續以及終止等不同環節,如涉及信托契約、信托聲明書、購銷協議、租賃合同等納稅憑證的簽訂,需依照規定申報繳納印花稅。印花稅應稅憑證出于以下目的或與以下目的相關的,不征收從價印花稅:股權轉讓涉及企重組或企業合並;關聯實體間的財産的受益權益的轉讓。上述減免政策適用于公司,也適用于向注冊商業信托轉移資産。但除滿足特定條件外,上述優惠不適用印花稅法案第23條規定的物業(地産)公司的股權轉讓。
(3)房産稅
房産稅是針對房産所有權人征收的稅收,適用于出租、自住或空置房産。一般來說,若信托持有房産,在信托存續階段,受托人需代表信托就所持有的房産所有權或取得的房産租金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房産稅。
對于住宅類房産,業主自用住宅房産適用0%~16%的自用超額累進稅率,非業主占用房産適用10%~20%非業主占用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商業或工業房産(非住宅),如商業及工業建築和土地則按照年值的10%計算繳納房産稅。
(4)消費稅
消費稅,又稱商品及服務稅(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與國內所征收的增值稅類似,GST注冊企業在計算應納稅款時可以用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新加坡的標准GST稅率爲7%。在信托的設立、存續和終止環節,如涉及GST應稅項目,則適用一般稅法規定,例如出售和出租商業地産應繳納GST。
目前,對于在新加坡交易所登記的REITs和滿足條件的注冊商業信托(以下簡稱“S-REITs”和“滿足條件的S-RBTs”)在申報GST時可以扣減業務發生費用以及其SPV發生費用。無論S-REITs、滿足條件的S-RBTs是否有資格進行GST登記,都適用該GST稅收優惠。該稅收優惠的有效期截至2025年底。
04
案例分析
某新加坡公司(以下簡稱Singco)不從事房地産買賣業務,但Singco爲了長期投資目的于2010年購入一處新加坡住宅物業(以下簡稱“物業”),除上述的物業外Singco並無其他資産。由于Singco沒有房地産投資的管理經驗,因此將其購入的物業投入一上市的房地産投資基金。對于該房地産投資基金的具體交易環節如下:
購置基金資産階段:2019年,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的一家REIT(以下簡稱S-REIT)收購Singco所持物業100%的權益。
信托運營階段:S-REIT的受托人A負責按照信托契約爲受益人持有和經營S-REIT的物業資産。S-REIT的主要收入來源是物業租金收入。2019年12月31日,S-REIT將全年應稅所得的90%以上分配給各受益人,即一家外國企業B、一位外國個人C,一位新加坡個人D和一家新加坡企業E。其中,D和E爲新加坡稅收居民。
受益人退出階段:2020年,S-REIT的各受益人將出售各自所持有的S-REIT權益。
稅務分析:
(1)購置基金資産階段
印花稅:買方印花稅按物業轉讓價格或市場價值中較高者的1%至4%的累進稅率征收。一般情況下,除非買賣雙方另有約定,買方印花稅應由物業的買方S-REIT支付。
額外買方印花稅:由S-REIT按照物業轉讓價格或市場價值中較高者的25%支付。額外買方印花稅一般不適用于新加坡的非住宅不動産(特殊地區除外)。
所得稅:由于Singco並非從事物業買賣交易,其出售物業取得的收益屬于資本性質,因此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GST:該物業屬于新加坡住宅房産,其銷售及租賃收入在新加坡無須繳納GST。
(2)信托運營階段
房産稅:受托人A應代表S-REIT根據物業年值按照10%至20%的稅率計算繳納新加坡房産稅。
所得稅:一般情況下,受托人A應對S-REIT取得的所得繳納所得稅。但由于A將90%以上所得在取得該所得的同一年分配給S-REIT的受益人,則A有可能申請享受稅收透明待遇。即,A無須就分配的部分繳納所得稅,而是由受益人就各自比例分配的所得納稅。
對于受益人從S-REIT中取得的分配:由受托人A按10%稅率爲B扣繳所得稅(需滿足一定條件);C免征所得稅;D免征所得稅;E應按17%的稅率申報和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未給予稅收透明待遇的所得或未分配的S-REIT應稅所得,應由A按照現行17%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繳納稅款;A對稅後所得進行的分配應視爲資本性質分配,受益人在收到分配時無須再次繳納所得稅。
GST:新加坡住宅房産的租金收入無須繳納GST。
(3)受益人退出階段
所得稅:各受益人因處置S-REIT權益而獲得的所得若不屬于資本性質,例如受益人專門從事投資業務,S-REIT的權益屬于其部分交易資産,那麽考慮到所得來源于新加坡,受益人應按各自適用稅率繳納所得稅。但若處置S-REIT權益的所得屬于資本性質,則無須繳納所得稅。
印花稅:對于轉讓上市REIT權益,在不存在轉讓文書(無紙化權益交易)的情況下,無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