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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航空企業加快“走出去”專場稅務培訓在深圳舉行

2022 年 8 月 10 日 巴总影视娱乐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

爲助力“走出去”航空企業化危爲機,6月2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聯合深圳市走出去戰略合作聯盟、安永(中國)企業咨詢有限公司舉辦“雲端線下同步·深稅助力國際運輸”航空業專場培訓會。本次活動共有30多家深圳航空及相關企業代表出席,全國多家航空貨運企業在線觀看了直播。

助力航空企業加快“走出去”專場稅務培訓在深圳舉行

圖爲“雲端線下同步·深稅助力國際運輸”航空業專場培訓會現場。

培訓會上,深圳市稅務局國際稅收管理處資深講師周炎元詳細講解了國際運輸稅收協定條款、航空運輸條例,以及“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稅收政策;安永公司團隊對東南亞及西歐地區12個國家航空運輸遵從要點進行了介紹。培訓會旨在通過政策講解,助力航空運輸企業了解境外稅收遵從規則,充分享受雙邊優惠,爲航空企業複航按下“加速鍵”。

據了解,目前,我國的稅收協定已覆蓋全球六大洲主要經濟體。在國際航空運輸方面,我國已對外簽訂航空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等協議,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間接稅等多個稅種。我國國際運輸企業可根據協議內容,對外享受從對方國取得所得減免優惠。

助力航空企業加快“走出去”專場稅務培訓在深圳舉行

圖爲“雲端線下同步·深稅助力國際運輸”航空業專場培訓會現場。

“此次疫情對航空業的沖擊來得更爲直接而猛烈,全國民航客運量同比下降7成。這次深圳稅務的政策宣講非常及時,在航空公司陸續開辟新國際貨運航線時,輔導我們了解航線開通國家相關稅收政策,爲我們充分享受雙邊優惠提供支持。”深圳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財務部稅務負責人柴清文對培訓會給予好評。

據深圳市走出去戰略合作聯盟會長孫天璐介紹,此前,爲促進企業複工複産,深圳市稅務局和該聯盟已合作舉辦了多場服務“走出去”企業的政策宣講活動,取得了良好效果。

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境外稅務處副處長曹琦歡表示,下一步,稅務部門將依托“一帶一路”稅收征管合作機制新平台,加強同沿線國家的稅收合作,助力企業走出去的步子邁得更穩更快。

深圳市稅務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深圳稅務將緊跟稅務總局部署,采取一系列積極有力的措施,助力國際航空企業積極拓展國際航線,尋找新的商機,做好企業複蘇發展的“助推器”和“護航員”。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國際航空貨運境外稅收政策宣講會”內容概要

目前,我國的稅收協定/安排已覆蓋全球六大洲主要經濟體,幫助“走出去”企業降低在東道國的稅負,消除雙重征稅,提高稅收確定性以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境外涉稅爭議。在國際航空運輸方面,我國已對外簽訂航空運輸協定、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等協議,涉及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間接稅等多個稅種。

一、國際運輸收入空運條款體系

(一)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安排)

107個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其中101個協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簽署了稅收安排,與台灣簽署了稅收協議。

(二)稅收協定(或安排)議定書

例如韓國、中國香港(第四議定書)。

(三)航空運輸協定稅收條款

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布亞新幾內亞獨立國政府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中專門的稅收條款。

(四)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換函

例如美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衆國政府關于互免海運、空運企業運輸收入稅收的協定》。

(五)國際運輸收入稅收處理——空運條款

遵循國際慣例,在國際運輸方面,我國簽訂的大多數稅收協定對國際運輸所得采取居民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和總機構或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國獨占征稅權原則。即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從本國取得的所得互免所得稅。此外,部分稅收協定還規定兩國對從事國際運輸的對方國家企業互免間接稅。

二、國際運輸空運條款

根據中國稅收協定基本表述,國際海運和空運取得的收入爲:(一)締約國一方企業以船舶或飛機經營國際運輸業務所取得的利潤,應僅在該(企業實際管理機構/總機構所在的)締約國征稅;(二)第一款規定也適用于參加合夥經營、聯合經營或者參加國際經營機構取得的利潤。

三、國際運輸收入界定

(一)國際運輸直接相關收入

若一項活動主要爲企業以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客運或貨運而進行,則應認爲該活動與這種運輸直接相關。

(二)國際運輸附屬收入

雖然某些活動不爲企業實現經營國際運輸船舶或飛機的目的而開展,對此類活動貢獻不大,但密切相關,無法將其視爲該企業的一項單獨的業務活動或所得來源,則應該視其爲附屬于船舶或飛機從事國際運輸活動。

四、航空貨運行業典型國別或地區介紹

航空貨運行業通常有地區樞紐模式和直營模式。

(一)地區樞紐模式

航空公司從貨運公司處獲得訂單並完成付款,然後在中國和境外所在轄區之間運輸貨物。如果計劃將當地機場設定爲地區樞紐,大概率應在當地設立一個辦事處,主要負責通過區域內的陸路運輸來分發貨物。

以新加坡爲例,根據中新稅收協定,國際航空貨物運輸行業可以通過稅收協定第八條申請免稅,但前提是公司必須是中國的稅務居民。因此航空公司將新加坡作爲區域中心,一般會選擇在當地成立分支機構開展國際航空貨物運輸。

如果航空公司在新加坡設有分支機構,則需要提交納稅申報表,並通過提交稅收居民身份證申請協定免稅。新加坡分公司可能會因爲在當地的辦公費用而産生消費稅。如果航空公司在當地的全部收入滿足稅收協定規定的豁免條件,則不會産生其他稅費影響。同時,向飛機提供的特定商品和服務應符合零稅率的條件。

如果把新加坡作爲區域樞紐,則貨物從樞紐通過陸路運輸到客戶終端的收入不適用協定免稅,需要繳納17%的所得稅;與收入相關的費用可以在相應稅前據實扣除其運費。

如果航空公司獲得非協定涵蓋的免稅收入,則與之相關的費用可以扣除。

如果公司正在考慮在新加坡建立物流和供應鏈管理中心,則可以向EDB申請相應的稅收激勵政策,如申請優惠稅率(0%/ 5%/ 10%)。上述申請主要取決于運營規模等。

(二)直營模式

航空公司從貨運公司獲得訂單和付款,然後在中國和境外所在轄區之間進行貨物運輸。

以泰國爲例,根據公司將在泰國經營國際航空貨運業務的機構類型,稅費影響如下:

1.分公司

根據泰國稅法,在泰國從事國際航空貨運業務的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就與國際貨物運輸有關的運費,費用和其他收益的總收入繳納3%的公司所得稅。

但是,根據中泰稅收協定,中國企業可享受上述泰國公司所得稅免稅政策。盡管無須繳納稅款,但分支機構仍需每年向稅務局申報零稅表。而在泰國産生的其他收入(即,除來自國際貨運業務的收入外)仍需正常納稅(例如,來自銀行存款的利息),因此,分支機構還需要提交年度納稅申報表。

在泰國,關于稅收協定優惠政策的適用是自主享受的,無需泰國稅務部門的事先批准。企業應當自行判斷,並將相關資料留存備查,泰國稅務機關可能會對此提出異議並啓動稅務核查程序。

2.有限公司

與分支機構不同,有限公司對源自國際貨運業務的淨利潤(即收入減去可扣減稅費)征收20%的企業所得稅。服務接受方在向公司支付服務費時,須扣除1%的預提稅,並可以在年終彙算清繳時進行抵免。

3.增值稅

貨運業務的收入超過增值稅登記的最低門檻(即每年180萬泰铢),但是國際航運服務可享受0%的增值稅優惠稅率,同時企業/分支機構仍須注冊泰國增值稅並按月進行增值稅申報。

稅務注冊(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需要中國企業提供當地的地址自行進行稅務登記,也可以通過當地貨運代理進行稅務登記。

4.稅收激勵政策

目前泰國政府大力鼓勵航空運輸服務(客運和貨運)的發展,並實行免征5年公司所得稅的優惠政策,以投資額爲上限。值得注意的是作爲附加條件,項目中使用的飛機不得超過14年(從其制造日期到BOI申請提交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泰國成立的公司才有資格申請上述政策(即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資格)。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 楊陽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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