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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訴訟前的律師函

2022 年 8 月 10 日 中国足球的那些事儿

背景介紹

世界銀行發布的《全球營商環境報告2020》(Doing Business 2020)顯示,新加坡營商環境排在全球第2位,中國排在第31位。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中國《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中,明確了優化營商環境應當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原則,反映出中國對優化營商環境的決心和重視程度。在中國“一帶一路”倡議所涉及的國家和地區中,新加坡是東盟十國經濟最發達的國家,因此,對新加坡的多元爭議解決機制和司法程序進行深入了解與研究,將有助于中國企業跨境商事活動中對糾紛解決方案做出更佳的選擇。

比較研究

律師函是一種常見的律師工作文件,是律師代表發函人以律師的角度向受函人表達委托人意志、陳述事實理由及表達法律意見的信函。在商事活動中,有時律師函還充當了商業信函的法律升級版而被企業對外使用。在中國,很多受函人在收到律師函時,會認爲律師函不具有直接的法律強制力,因此很可能不予理會,等對方起訴到法院方才應對。

在新加坡法院處理的案件中,有很多的對外投資或商事糾紛與新加坡本國其實沒有直接關系,而是由于雙方在合同裏約定了新加坡作爲爭議管轄地,這些案件裏就有很多來自中國的當事人。新加坡雖然也受到中華傳統文化的影響,但其法律制度及司法架構卻是在普通法背景的法律文化土壤中培植出來的,跟中國顯然不同。如果在交易合同中已經選擇了新加坡作爲爭議管轄地,那麽爭議的解決應適用新加坡的法律程序,因此中國當事人收到交易對方的律師寄來的律師函,如果采取不予理會的態度,則很有可能會産生較大的法律風險。

一、新加坡的LOD律師函是什麽?

新加坡在訴訟前的律師函,是Letters of Demand,簡稱爲LOD。嚴格來說,這一英文詞彙中並沒有出現“律師”的字眼,但由于通常是由當事人委托律師向對方發出的要求其支付款項或履行債務的函件,因此通常就把LOD也稱爲律師函。

LOD律師函裏的內容包括:發函人的身份,發函人委托的律師及所在律師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爭議的主要事實,發函人基于爭議所提出的主張,發函人要求受函人支付的數額及律師費清單,收函人支付款項及履行支付義務的截止期限。前述內容和中國律師出具的律師函內容很相似,但是,LOD律師函還包括一些普通法域慣用的法律術語和表達法,比如無損法定利益或要求(Without prejudice)、保留權利(Reserves his right)、可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單方條款內容(Ex parte)等等。

發函人發出LOD律師函的目的,主要是爲了要求受函人支付相關的款項,並告知受函人如拒絕支付則發函人將起訴至法院的後果。而在新加坡法院訴訟會花費巨額的費用,不僅包括法院開庭的費用、書記員及辦公雜費、己方的律師費,敗訴方還需要承擔對方的律師費,而這些費用都是按天或按小時來計算的。在起訴前發出LOD律師函,如果受函人衡量利弊後決定和解的話,就不會額外産生的這些費用了。

二、LOD律師函與傳訊令狀、中國律師函的區別

一般情況下,當事人一旦決定可能起訴另一方時,就會聘請專業律師向另一方發出LOD律師函,提前告知對方自己的要求,而受函人在收到LOD律師函時通常還是比較重視和謹慎的,因爲隨後極有可能將面臨一場訴訟。在實踐中,也有少數情況下會有當事人在不發出LOD律師函的情況下直接啓動訴訟程序的情況。

然而,LOD律師函並不是正式的法庭文件,律師函發出後,當事人還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或是協商調解等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爭議。相比之下,新加坡法庭的傳訊令狀(Writs of Summons)則屬于法庭的正式文件,多數涉及合同糾紛和侵權行爲的民事訴訟都是通過傳訊令狀開始的。根據新加坡的法律,傳訊令狀雖是法庭文件,但卻由原告方送達給被告的,這與中國的法庭文件均由法院送達的情況是不同的。因此,在收到原告方律師送達的傳訊令狀時,不要誤會它只是一份律師函,而意味著訴訟已經開始了。

LOD律師函的發出意味著如果收函人未按函中要求支付款項或履行債務,則發函人即將對其啓動訴訟程序,通常警示的作用較強,如果受函人拒絕支付的,確定無疑將會發生一場訴訟。另外,此函在訴訟程序中也將作爲證據提交給法庭,以期證明發函人已做過解決爭議的嘗試。而我們中國律師在解決國內民事爭議時發出的律師函,涵蓋的範圍較寬,有的具有類似的警示作用,也有的只是催促和提示的作用,有的是爲了中斷即將到期的訴訟時效而發出,並不一定必然導致即將啓動訴訟效果。

新加坡訴訟前的律師函

(2019年,謝娟律師入選廣東省律協與新加坡律師公會的涉外律師交流項目,在新加坡具有130多年曆史的Drew & Napier 律師所交流工作,該律師所被認爲是新加坡“四大”律師事務所之一。圖左爲其指導律師、律所高級合夥人Maheshi Rai)

三、收到LOD律師函該如何處理

如果受函人收到LOD律師函後置之不理的,這是非常不明智的做法。因爲,對函件的不回應,在將來的訴訟階段會被法官認爲受函人只是在毫無意義地消極抵賴,會對受函人的誠實信用産生負面影響。正確的做法應當是保留律師函,如果函件內所陳述的事實不清,或細節不夠明確的,應當對函件中所述內容進行逐項確認,並尋求證據支持。

明智的受函人在收到函件後,會馬上與自己的律師聯系,分析風險、權衡得失,如果認爲對方的要求沒有事實基礎也沒有法律根據,甚至是無理取鬧,則應理直氣壯地書面回複對方,同時讓律師做好應訴的准備。通過分析爭議事實,如果認爲訴訟風險過大、成本過高,也可以與發函人或其律師聯系,協商解決方案予以支付,以減少因訴訟耗費的巨額成本、時間及精力。

律師建議

無論收到境外的律師文件來自于哪個國家,都不要在中國法律文化及中國司法制度作爲背景來理解它的法律效果,因爲在有的情況下,一個法域的律師執業習慣很可能在另一法域下是不被認可的,甚至有可能會給糾紛處理帶來反效果。比如,中國律師發出的律師函,常常會在律師函的末尾寫上警示內容:

“如貴方收到本律師函後不及時履行相應內容的,委托人將繼續委托律師采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起訴,查封貴方的銀行賬號,申請法院將貴方列入失信人黑名單,除貴方無法搭乘飛機、高鐵等交通工具,還將對貴方子女的大學入學或公務員錄取産生嚴重影響……”

中國律師和當事人都普遍認爲,上述內容可以加大律師函的震懾力,然而,如果新加坡律師函有上述類似內容的,會被認爲對受函人進行了威脅和恐嚇,發函律師的職業操守將會受到質疑,嚴重的甚至可能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新加坡訴訟前的律師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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