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8月9日電 據新加坡《聯合早報》報道,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8日被加控三項洗錢罪。控狀稱,納吉布在2014年及2015年,收取一個馬來西亞發展有限公司前子公司SRC國際有限公司的4200萬令吉非法款項,對此納吉布否認有罪。加上之前的三項失信及一項貪汙罪,納吉布總共被控七項罪狀,若所有罪名成立,他可能面對的最高刑罰是坐牢125年及罰款2.1億令吉。
據報道,主控官莫哈末哈納菲亞要求此案與納吉布早前的刑事失信及貪汙濫權案聯合審訊,法庭批准。法庭也裁決,納吉布可繼續以之前的100萬令吉保釋金保外候審,這意味著納吉布不必就新控狀額外繳付保釋金。
65歲的納吉布當政時也是財政部長,他8日抵達法庭時微笑向媒體及支持者揮手致意,但全程沒有發言。
資料圖:7月4日,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布在結束庭審後離開法院。
被加控的三項洗黑錢罪的首一項指他于2014年12月26日,在吉隆坡拉惹朱蘭路的馬來西亞伊斯蘭銀行,通過基金和證券即時電子轉賬系統,利用其私人銀行戶頭收取2700萬令吉,而這筆款項是非法活動所得。
第二及第三項控狀指納吉布于2014年12月26日及2015年2月10日,在相同地點通過同樣的方式接收從非法活動所得的500萬令吉及1000萬令吉。
三項控狀皆指納吉布抵觸2001年反洗錢、反恐怖主義融資及非法活動收益法令。一旦罪成,每項控狀可被判處監禁不超過15年,及罰款不超過非法取得款項的五倍,或罰款500萬令吉,兩者取其高。
納吉布于7月4日首次被控三項刑事失信及一項貪汙SRC國際公司的4200萬令吉。一旦罪成,每項控狀可被判最高20年監禁、鞭刑及罰款。
換言之,若新舊所有罪名都成立,納吉布可被判坐牢長達125年。至于鞭刑,由于依法50歲以上可免受此刑,因此納吉布若罪成也不會受刑。
納吉布的代表律師和上次一樣向法庭申請“封口令”,禁止政府高官及媒體等公開評論有關案情,以免出現“媒體審判”或“未審先判”。
高庭法官納茲蘭擇定8月10日聆審辯方申請封口令的陳詞,並將在當天擇定審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