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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合規制度基本內容及問題和成因分析

2022 年 8 月 10 日 风云木哥

以華爲公司孟晚舟被扣押在加拿大爲例,一些中國企業在境外經營過程中因涉嫌違法違規遭到國際組織或者外國司法機關調查和制裁的案例受到了國內外的關注。“一個最有說服力的例子就是,無論哪個企業在本國經營得多麽出色,當他們在投資那些司法體系有別于本國的其他國家的時候,他們就有可能因爲合規與法律監管問題而遭受重大的損失。” 中航油(新加坡)金融衍生品交易案的發生,使國務院國資委下定決心要做國企合規管理這件事情。2003年4月,中航油集團被批准進行境外期貨交易,然而最後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卻因爲從事投機交易造成5.5億美元的虧損而倒閉。而此事件的根源之一是中航油公司(新加坡)只在形式上有《風險管理手冊》,並沒有完善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

近年來,我國對企業合規管理體系越來越重視,多個政府監管部門發布了多項企業合規管理指引。由于我國與西方司法體系存在明顯差異,而企業合規是西方司法體系的産物,我國對于企業合規的認識還需要進一步加強。本文通過分析我國現行企業合規的現狀,分析我國企業合規所存在的問題和成因,供大家參考。

一、我國企業合規制度的基本內容

2018年是我國企業合規的“元年”,在2018年同時出台了具有典型代表意義的三部企業合規相關的文件:《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合規管理體系指南》(GB/T 35770-2017)。具體內容如下:

(一)中央企業的合規

2006年中央企業合規意識啓蒙。國務院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這樣具有超前意識的指導性文件,使中國企業早早地就接觸合規管理理論。

2016年五家中央企業確定爲合規試點企業。國務院國資委印發《關于在部分中央企業開展合規管理體系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確定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東方電氣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五家中央企業爲試點企業。

2018年首部具有強制性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的指引文件出台,強制要求中央企業建立起合規管理體系。國務院國資委出台了《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要求“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察、審計、內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確保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2019年中央企業合規工作進一步細化,國資委下發《關于2020年中央企業內部控制體系建設與監督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企業境外經營的合規

2017年提出加強企業海外經營行爲合規制度建設,在第三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規範企業海外經營行爲的若幹意見》。

2018發布了我國首部企業境外經營的合規管理指引文件。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聯合印發了《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特別強調企業開展境外日常經營,應全面掌握關于勞工權利保護、環境保護、數據和隱私保護、知識産權保護、反腐敗、反賄賂、反壟斷、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貿易管制、財務稅收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在對外貿易、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日常經營這四類應當結合實際情況界定其合規範圍,並羅列出相關的部門法律。

(三)商業銀行的合規

1992年國家審計署、央行發布了《對金融機構貸款合規性審計的實施方案》,但這還不是真正的“企業合規制度”。

2006年我國發布了首個專門針對合規管理發布的文件,中國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合規風險管理指引》。

2016年開始,商業銀行的合規管理逐漸完善。2016年9月銀監會發布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全面風險管理指引》。2016年12月,銀監會頒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小微企業授信盡職免責工作的通知》,配套的文件還有《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

(四)證券公司的合規

2010年多個關于企業內部控制文件出台,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基本建成,金融機構合規管理進入一個新的階段。2010年4月26日,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發布了《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該配套指引包括《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等18項文件。

2017年起證監會強制要求全行業建立合規制度,即所有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都必須建立合規制度,否則將強制取消其證券營業資格。2017年6月6日證監會發布了《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要求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爲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行業規範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爲准則。

(五)與國際接軌的合規

2014年頒布了初步解決中國企業在國內經營環節合規工作的“先天缺陷”的文件,並保證了外貿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權威性。2014年2月12日,商務部頒布《貿易政策合規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後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國際協議或條約的規定。

2017年之前以指導企業進行風險管理爲主。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出台了一系列文件來規中央企業的風險管理,如《風險管理原則與實施指南》(GB/T24353-2009)、《公司治理風險管理指南》(CB/T26317——2010)、《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指南》(GB/T27914一2011)等。

2017年出台了首個企業合規管理的推薦性國家標准。2017年12月,原國家質檢總局、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根據國際標准《合規管理體系 指南》(ISO 19600:2014)頒布了國家標准《合規管理體系指南》(GB/T 35770-2017)。

2018年5月4日,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與中國企業聯合會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全國企業合規委員會。

(六)刑事不起訴的合規

2020年,部分地區檢察院試行企業合規相對不起訴。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檢察院在上海浦東、金山、江蘇張家港,山東郯城,廣東深圳南山、寶安等 6 家基層檢察院,試點開展“企業合規相對不訴適用機制改革”。

2021年,全國檢察系統試行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2021 年 6 月 3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多個部門發布了《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推動建立健全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探索企業合規不起訴制度的改革。同日,最高檢發布了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典型案例,包括對張家港市環境汙染案的涉案企業做出不起訴決定,對上海市A公司和關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做了從寬處理等五個案例。

二、我國企業合規制度適用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經過以上關于我國企業合規制度的具體內容的梳理,我們可以知道我國企業合規從五家中央企業開始試點,然後在擴張到強制性要求全部中央企業必須建立起合規管理體系,逐漸通過企業合規管理制度從嚴治企業。筆者通過以上內容的梳理,分析我國企業合規制度的適用的問題及成因如下:

(一)我國企業合規制度適用存在的問題

根據我國企業合規制度的具體情況,筆者認爲我國企業合規制度主要存在立法相對落後、激勵制度和強制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問題,具體如下:

1.立法相對落後

我國關于企業合規的內容基本上是由部門規章所規定的,以指引性的文件爲主。在我國出台的法律文件中,“企業合規”尚無一席之地。目前是通過經濟政策來體現企業合規的作用,但是經濟政策相對于法律來說相對不穩定,企業對于是否應當投入資金搭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抱有觀望的態度。

根據目前的制度,我國對中央企業、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提出了必須建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強制性要求,建立起行政主導下的強制合規制度。而對于境外經營的企業作出建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建議性指引,而對于其他行業並沒有明確的企業合規的經濟監管要求或指引。

2.激勵制度不完善

從企業合規的內涵來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首先是公司治理的工具,是需要企業額外投入成本去搭建的。如果企業投入了相應的人力物力搭建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卻無法在法律法規上享有相應的寬大處理的權利,明顯是違背經濟法上成本與效益相均衡的理論的。

我國在證券領域試行行政和解制度,在反壟斷領域試行寬大處理的制度,這兩大制度均是體現了對于建立起企業合規管理系統的企業可以予以寬大處理的制度,由此激勵企業主動建立起企業合規管理體系接受經濟監管。但是除此之外,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大部分的行政經濟監管的相關規定均沒有體現出企業合規的激勵制度,行政和解制度並沒有寫入我國行政處罰法之中。對于涉嫌行政違法的企業,目前主流做法依然是處以行政處罰的司法制裁。在刑事訴訟領域,檢察系統開始試行合規不起訴制度,但是這個制度只能在刑事訴訟法中相對不起訴的法定條件上適用,不能超越刑事訴訟法關于罪刑法定的原則。而刑事訴訟法目前並沒有對于建立起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企業可以獲得寬大處理的相關規定,法院的自由裁量權不能超越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能直接在判決書上體現企業合規制度的激勵價值或監管作用。

3.強制管理制度不完善

目前我國關于企業合規的強制管理制度建設相對落後于司法實踐。

在阿裏巴巴公司、美團公司壟斷案中,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阿裏巴巴公司和美團公司提出行政指導,要求阿裏巴巴和美團建立反壟斷的合規管理體系,並且要連續三年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進行報告。筆者認爲,這個行政指導所做出的企業合規的經濟制裁措施具有先進性,但是沒有具體法律依據的。對于阿裏巴巴公司作出罰款182.28億是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但是對其做出企業合規的強制管理措施,沒有具體法律依據。從最高檢公布的企業合規典型案例中,關于自然人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案件中,檢察院是通過和涉案的公司簽署合規監管協議的形式協助企業開展合規建設。哪怕涉案公司已經出現了合規風險,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檢察院不能以下達裁定書、決定書等強制形式要求涉案公司建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

(二)我國企業合規制度適用存在問題的成因分析

筆者根據上文所述,分析我國企業合規制度適用存在問題的成因如下:

1.不重視維護社會整體經濟利益

我國的行政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都沒有規定企業可以獲得司法和解的權利,一直以來對于涉嫌違法犯罪的企業過于重視法律後果,忽略了所産生的經濟後果。在處理單位違法犯罪的案件中,由于缺乏經濟法中關于追求整體經濟利益的價值目標的理論知識,有個別案例讓企業承擔了超出必要限度的法律責任,承受了重大的經濟損失,也損害了社會整體的經濟利益。

2.中國化的時間短

2018年是中國企業合規的元年,到現在也不過是四五年的時間,企業合規的中國化時間還非常短,企業合規的概念、內涵、作用以及具體的做法等等在學術界還處于討論的萌芽階段。目前我國也沒有企業合規學這門學科。2017年8月起,深圳市跨國企業合規管理研究院受深圳市公平貿易促進署委托,對深圳市313家上市的公司進行合規管理摸底調研,結果顯示僅有169家公司在對外公開的信息中包含廠企業誠信與合規管理的相關管理內容,只有37家企業明確有高層領導對企業誠信與合規經營公開承諾,而真正建立起合規管理制度體系並配備有專門合規管理人員的企業基本不存在。

  1. 企業合規人才不足

合規管理是一項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有效的合規體系的建立和運行離不開專業人員,而目前大部分企業普遍缺少專業的合規管理團隊和人才,從事合規管理的人員也普遍對合規管理流程和標准研究不深入,不能滿足合規管理工作需要。

2021年3月18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統計局向社會正式發布了18個新職業,“企業合規師”在列其中。由此可見,國家從2021年起才正式承認了“企業合規師”的職業地位,人才還處于相對稀缺的狀態。企業在建立企業合規管理體系離不開建立相關部門,而相關部門缺少專業人才進行管理,則難以建立起達到國家標准或者國際標准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

綜上所述,筆者認爲我國企業合規經曆了萌芽階段,現在正處于快速發展的階段,雖然仍然存在不足之處,但是中國政府運用企業合規對企業進行經濟監管已經是大勢所趨。

我國企業合規制度基本內容及問題和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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