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願意在死後捐獻自己的器官或大腦嗎?
這或許是一個艱難的決定,但這也是在死後能幫助他人的唯一方式。近日,據CNA報道,Violet Ow女士爲他患上“阿茲海默症”(老年癡呆)丈夫,簽署了捐獻大腦給新加坡腦庫 (BBS) 的協議。
(圖源:brainbanksingapore)
她曾看到過一篇關于大腦捐獻的文章,她了解到如果捐贈她丈夫大腦捐獻可以幫助研究治療阿茲海默症和早期的發現和診斷,大腦捐贈還可以幫助醫生更好地了解精神疾病。
但其實,你是否知道在新加坡,除了大腦捐獻是需要主動簽署協議的,捐獻其他器官都被默認同意的了呢?
HUMAN ORGAN TRANSPLANT ACT 1987 |
2020 REVISED EDITION |
This revised edition incorporates all amendments up to and including 1 December 2021 and comes into operation on 31 December 2021 |
An Act to make provision for the removal of organs for transplantation, for the prohibition of trading in organs and blood, and for purposes connected therewith. |
(新加坡《人體器官移植法令》)
在新加坡《人體器官移植法令》中,年滿21歲以上公民或永久居民,若沒有主動簽署退出計劃,一但醫生宣布腦死亡,醫院就有權利使用死者器官爲需要的人進行移植。對于21歲以下的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若其父母或監護人同意仍可參與器官捐贈。
並不是每一位同意器官捐獻的人最後都會實施器官捐獻,只有在醫院死亡,器官適合作爲移植用途,並且有一名配型適合的需要器官移植患者才會進行器官移植。
雖然法律規定了居民默認同意捐獻器官,但新加坡實施器官捐贈的例子其實並不算多。據相關部門統計,2018年新加坡的死亡人數爲2萬1282人,但器官捐獻者的器官移植數僅僅爲504例,其中將近90%都是捐贈眼角膜,而心髒移植的數量甚至不超過10例。
因爲就算法律如此規定,但實際情況下,醫生大多數情況下會再次詢問家屬是否同意器官捐獻。
家屬若沒有當下決定,很有可能會耽誤器官移植的24到48小時的黃金時間,但是在面對親人去世的悲痛,很少有人能當下做出如此果斷的決策。往往在面對這種情況,家屬也不願放棄希望希望醫生全力救治。
另外,也有很多人都認爲,“人不能選擇是否完整的來,所以應該完整的去”,認爲在死後破壞軀體的完整性是一種忌諱,所以這部分因素也導致器官捐獻接受度提高舉步維艱,甚至有些家屬會因爲醫生提出此事而對醫生惡語相向。
捐獻器官,也許可以讓一位性命危在旦夕的人再恢複健康,也許可以讓暫時無法治療的疾病在醫學研究上有巨大的進展。想一想,也許個人在已經無法救治的情況下,心髒可以在他人的身體裏繼續跳動,他人將帶著你給予的那一份希望繼續前行。
當然你也可以選擇退出捐獻人體器官移植法令所涵蓋的任何一種或所有四種器官。若選擇退出《人體器官移植法令》,日後若需有不時之需,將會在器官移植的等候名單上享有較低的優先權。
反對捐獻器官的決定可在任何時候被撤銷,撤銷決定的表格可在衛生部網站下載:http://www.hota.gov.sg/forms相關法律條例請參考《人體器官移植法令》:https://sso.agc.gov.sg/Act/HOTA1987?ValidDate=20220103—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