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注冊公司時,有合夥人組成的企業,在角色權限都有不同,如何來規範合夥人關系,那就需要簽署合夥協議。今天就來談談新加坡合夥企業的合夥協議。
什麽是合作協議
合夥協議是一種法律文件,規定了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之間的關系,闡明了如何管理合夥企業,以及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只有擁有兩個或兩個以上合夥人的合夥企業才能起草合夥協議。
只有一個人經營的獨資企業沒有合夥協議。就公司而言,適用的是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
合夥協議不是一種強制性文件,也不是成立合夥企業所必需的。
新加坡的所有合夥企業都受新加坡《合夥企業法》的管理和規範。但是,仍有一些情況是,夥伴之間的爭端或問題是間接的,並沒有得到該法的充分處理。
因此,仍然強烈建議合夥企業通過合夥協議,以確保在合夥企業成立之前,所有的差異和問題都得到認真解決。
爲什麽需要合作協議
有了合夥協議,你和你的合夥人就能更全面地了解合夥人之間的關系,以及每個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作爲新加坡《合夥企業法》的補充,它涵蓋了更廣泛的範圍,以處理和解決夥伴之間的潛在問題。這使得合作關系一旦形成就可以更順利地運行。
雖然在你成立合夥企業時並不需要合夥協議,但起草合夥協議的最佳時間應該是在你成立合夥企業之前。
請注意,這些理由並非詳盡無遺,只是突顯了在成立初期草擬夥伴關系協議所帶來的更獨特的好處:
在合夥關系形成之前,合夥人要清楚自己的角色
在一個合夥關系中有兩個或多個夥伴時,每個夥伴將具有不同的角色和責任。在合夥企業成立之前,每個合夥人都需要清楚自己的角色,比如他/她是否可以爲合夥企業購買財産,或者他/她的管理能力如何。
合夥協議通過明確界定每個合夥人的責任和業績來解決這一問題,而這是合夥協議的關鍵組成部分之一。其中包括授權給合作夥伴,以及由哪個合作夥伴負責召集會議。
當所有合夥人在成立合夥企業之前都清楚這一點時,他們就可以做出明智的決定,決定是否繼續成立合夥企業。
盡量減少潛在的沖突或糾紛
此外,由于不同的管理風格或經營理念,合作夥伴之間可能存在潛在的沖突和糾紛。例如,合夥人可能不同意接納新合夥人的程序。一個合夥人可能堅持現金資本,而另一個合夥人可能堅持血汗資本。
可能出現的另一個沖突來源是當合作關系終止時。根據ACRA的規定,當合夥人死亡或合夥人同意死亡時,合夥企業即告終止。然而,每個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股份和貢獻的價值卻不是那麽明確。
合夥協議將有助于解決這一問題,它將提供一套評估程序,用于衡量所有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股份。在合夥企業成立之前,所有合夥人都要知道這一點。
在合作關系一開始就這樣做,合作夥伴將從一開始就在同一頁上,並且清楚這些程序。這將有助于減少合作夥伴之間的任何潛在沖突。
達成關于利潤分享和報酬的共識
在一個合夥企業中,如果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夥人,這就意味著利潤將被分享,每個合夥人都將得到報酬。合夥人需要就利潤分享的方式、報酬的數額和期限達成一致。
在夥伴關系開始時就有了夥伴關系協議,所有的夥伴都能夠在繼續進行並形成夥伴關系之前就這些關鍵問題達成共識。這有助于消除可能出現的不滿情況,如合夥人要求在合夥企業發展時從合夥協議中獲得更大份額的利潤。
因此,在合夥企業成立之前,合夥人必須准備好他們的合夥協議。這有利于業務的平穩運行,並盡可能減少未來可能出現的爭議和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