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集團是一家在新加坡注冊的企業,A集團的主要董事、高管(有2/3以上表決權)和決策機構在新加坡,公司會計制度適用新加坡的會計准則。A集團的主要經營業務包括貨物銷售和提供服務(銷售電子産品和提供軟件技術服務)。
➢2017年A集團在中國全資設立了一家子公司B公司,B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平板電腦和手機等電子産品,A集團100%持股B公司。
➢2018年B公司稅前利潤3000萬,經過B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分配股息紅利2000萬給A集團。
➢A集團與B公司的業務往來:
①A集團派雇員到B公司提供技術服務,B公司支付服務費給A集團;
②B公司進口A集團的電子産品,並支付産品貨款給A集團。
➢2018年12月,B公司給在德國的G集團提供專業技術服務(電子軟件類),G集團與B公司簽訂合同,合同約定B公司給G集團分別位于德國、法國、馬來西亞、韓國、中國的五個公司提供技術服務,德國G集團統一支付服務費給B公司。
➢2019年9月,A集團將B公司30%的股權轉讓給德國的G集團。
根據案例材料,請分析A集團、B公司和G集團在中國稅法下的納稅義務(企業所得稅、增值稅)。
A集團:
一、企業所得稅:
A集團屬于中國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納稅人。依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A集團依照新加坡法律在新加坡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也在新加坡,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是A集團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A集團與中國有關的業務往來主要有四大塊:
1、中國境內全資子公司B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
2、中國境內全資子公司B公司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所得。
3、中國境內全資子公司B公司支付的電子産品銷售所得。
4、轉讓中國境內全資子公司B部分股權的股權轉讓所得。
依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産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所得來源地。因此,A集團取得的B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B公司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A集團取得的B公司支付的電子産品銷售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A集團將B公司30%的股權轉讓給德國的G集團,因爲B公司在中國境內,A集團的該股權轉讓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
依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A集團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因此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A集團取得的B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B公司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所得、轉讓B公司30%股權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應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沒有考慮稅收協定因素)
二、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營改增相關財稅政策規定,股息紅利所得、取得的非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得不屬于增值稅中金融服務的征稅範圍,A集團取得的B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轉讓B公司30%股權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不征收增值稅;在境內銷售服務是指服務(租賃不動産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A集團取得的B公司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所得,需要繳納增值稅,由B公司按照適用稅率扣繳增值稅;A集團取得的B公司支付的電子産品銷售所得,由B公司按照中國進口環節增值稅的管理規定執行(若B公司屬于一般納稅人且進口環節能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B公司可作爲進項稅額抵扣)。
B公司:
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
B公司屬于中國的企業所得稅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作爲征稅對象。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産所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應稅銷售行爲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爲增值稅的納稅人。因此,B公司屬于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通知”的規定繳納增值稅。
在境內銷售服務是指服務(租賃不動産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B公司取得的G集團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所得,需要繳納增值稅。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産,稅率爲零。如果B公司取得的G集團支付的技術服務費所得,屬于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適用零稅率。
B公司在中國境內銷售平板電腦和手機等電子産品取得的銷售所得,應按照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的規定,在中國履行企業所得稅及增值稅的納稅義務,同時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根據B公司的具體情況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