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曾傑律師,金融犯罪辯護律師,廣強律所高級合夥人暨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盧捷培律師,廣強律所非法集資案件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1. 中國公民去境外賭博,是否違法?
中國公民赴境外賭場賭博,是否違反我國法律,最主要的,是看輸贏結算地是否在境內。如果賭博輸贏結算地在境內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具體的法律依據是《公安部關于辦理賭博違法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通知》(公通字[2005]30號文件)。
但是,如果是國家公務人員或者黨員,則是嚴格禁止。不僅僅不能參與,還不能提供支持或者幫助。比如孔令輝,曾在微博聲明中稱,並非是自己在賭場賭博,是親朋好友去新加坡賭場娛樂,自己只是在旁邊觀看,由于幫助取籌碼留下私人信息,才導致自己被卷入訴訟。但是,參照《公務員法》,孔令輝所描述的事實已有違反規定之嫌。因爲《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對公務員行爲有著如下規定:“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爲……(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因此,對于賭博行爲的打擊,不僅僅局限于直接的參與或者聚賭,國家打擊治理跨境賭博專項工作機制于今年初設立,公安部、央行20多個部門一起參與,並提出三個不允許——不允許中國資本投資境外賭場、不允許中國人參與經營境外賭場、不允許境外賭場對中國人招賭。
2. 境外開設賭場或者聚衆賭博等,是否構成違法犯罪?
對于賭博行爲,我國法律法規的監管,主要分兩個層次,對于普通的參與賭博,屬于行政違法,給予治安處罰;對于聚衆賭博/開設賭場等等行爲,情節達到一定程度,就定性爲犯罪,即賭博罪或者開設賭場罪。
中國公民在領域外聚衆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如果是以中國公民爲主要客源,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具體可以看2010年兩高司法解釋)
注意,這裏並不會考慮賭博這一行爲在國外或者境外是否是違法犯罪,即便賭博在境外或者國外是合法的行爲,但是符合以上條件,我國刑事司法機關都可以追究相關中國公民刑事責任。但是如果是外國人在境外開設合法賭場,在合法經營地正常經營,不管其賭客是來自哪裏,都不會受到我國刑法的追究。(參見刑法“保護管轄原則”)
屬人管轄原則:
這是因爲根據我國《刑法》第七條屬人管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爲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因此,2010年司法解釋所以規定“可以追究“,或是按照刑法規定視情況而定。
但是,如果嚴格按照刑法規定,中國公民在境外涉嫌賭博類的犯罪行爲,不管是否以中國公民爲主要客源,都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而且,司法實踐中,對于客源的認定,存在比較大的取證難度。當然,進一步而言,司法解釋之所以如此規定,也是從實踐角度出發,該規定主要是針對此前流行的“帶客出遊賭博”和“網絡跨境賭博”行爲。
相對于中國公民在境外開設或者投資賭場,吸引賭客這類行爲,從取證難度角度來講,帶客出遊賭博,接受賭場支付的傭金或者代理費等等,反而取證難度相對較小。所謂“十賭九輸”,很多國內賭客在輸錢後,爲了逃避這類非法債務,會選擇回國後報警,將同在國內的帶客者或者代理商舉報。
當然,當前司法實踐中,更多的情況,是通過互聯網手段,跨境開展賭博犯罪活動。
比如中國公民在境外開設賭場、投資賭博網站或者APP,或在境內擔任境外賭博網站的代理(或者提供交通/資金/結算/信息等等幫助),主要針對國內用戶開展賭博活動,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也構成相關賭博類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賭博犯罪活動,而爲其提供資金、計算機網絡、通訊、費用結算等直接幫助的,以賭博罪的共犯論處。爲賭博網站提供支付結算服務,構成犯罪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內容系廣強律師事務所非法集資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曾傑律師、研究員盧捷培律師對在境外進行賭博活動是否應承擔刑事責任問題所進行的分析與解讀,希望對刑事辯護提供有益的幫助,歡迎廣大同行提出批評與建議,多交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