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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健、吳堅:中國企業“一帶一路”走出去需重視多邊開發銀行合規

2022 年 8 月 12 日 妙妈儿康

【文/ 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康健 吳堅】

2020年,中國企業在 “一帶一路” 沿線對58個國家非金融類直接投資177.9億美元,主要投向了新加坡、印尼、越南、老撾、馬來西亞、柬埔寨、泰國、阿聯酋、哈薩克斯坦和以色列等國家。在對外承包工程方面,2020年中國企業在 “一帶一路” 沿線的61個國家新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5611份,新簽合同額1414.6億美元,完成營業額911.2億美元。

“一帶一路”倡議作爲我國的國家戰略,爲中國企業提供了充滿機遇的出海平台,但同時也帶來了新的挑戰。面對“一帶一路”沿線國家迥然不同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所導致的複雜營商環境,中國企業在出海過程中如何避免一系列法律風險?

在“一帶一路”背景下,中國企業面臨著來自各個方面的法律風險,其中就包括與多邊開發銀行合作需滿足的合規要求。

多邊開發銀行是現行國際金融體系下爲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提供資金的主要金融機構,除了爲“一帶一路”倡議所發起成立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外,世界銀行集團、亞洲開發銀行和非洲開發銀行等,也爲“一帶一路” 倡議發揮了重要作用。以世界銀行爲首的多邊開發銀行除了推進經濟投資之外,還積極參與全球腐敗治理。

以世界銀行爲例,其制裁機制的管轄權囊括了所有與世界銀行貸款資金有關聯的實體和個人,主要針對五種欺詐或貪腐行爲:一是腐敗行爲(Corrupt Practice),即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收受財物並施加不適當影響的行爲;二是欺詐行爲(Fraudulent Practice),即通過虛假陳述等故意誤導或試圖誤導他人的手段以獲取經濟利益、避免義務的行爲;三是共謀行爲(Collusive Practice),即多個實體爲實現不當目的共謀串通的行爲;四是脅迫行爲(Coercive Practice),即通過傷害或威脅實施傷害來不當影響他方的行爲;五是妨礙行爲(Obstructive Practice),即通過妨害世界銀行對上述四種違法事實進行調查的行爲。

相對于歐美企業,中國企業出海的時間較晚,風險意識尚顯薄弱,合規體系尚不健全,導致不少中國企業暴露于被制裁的風險之中。截止2021年5月31日,被列入世界銀行制裁清單的中國實體和個人已超過120個;而在2015年7月31日,世界銀行制裁清單的中國實體和個人尚不足40個。

列入世行制裁清單的中國企業遭遇的問題,占比最大的兩種行爲是欺詐和腐敗。

例如,世界銀行宣布對中國某建設集團及旗下子公司在西亞某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存在的不當行爲實施爲期9個月的制裁,影響波及該公司數家子公司。根據和解披露的情況,制裁的起因是在項目的資格預審和招標過程中,公司編制並提交了人員和設備的不實陳述信息,包括一些有偏差的業績資料,這些行爲被世行認定爲了采購指南中的欺詐行爲。

又如,在世界銀行資助的建設工程項目中,中國某公司的多家海外工程承包商爲取得當地政府用地審批手續,通過不當手段向當地政府高官行賄,包括邀請參加奢侈活動與消費,贈送禮品與現金等等。該公司作爲世界銀行的借款人,在收到對海外承包商行賄行爲的指控時沒有第一時間向世行報告,之後在調查中也未及時、妥善做出應對和配合,被世行下達譴責信並處以罰金。

具體而言,世界銀行的制裁措施分爲六種。

一是向相關實體或個人發出“譴責信”(Letter of Reprimand)。

二是“除名”(Debarment),即在規定時間內相關實體或個人參與世界銀行集團下所有項目。

三是“永久除名”(Permanent Debarment),即相關實體或個人被永久禁止參與世界銀行資助的項目。

四是 “有條件不除名”(Conditional non-debarment),即在相關實體已經全面、主動采取救濟與預防措施時,只要相關實體滿足世界銀行設置的條件,世行可以豁免對其的除名制裁。

五是“有條件除名”(Debarment with Conditional Release),即相關被除名實體在符合一定條件後,可以恢複其參與世界銀行項目的資格。

六是“補償或救濟”(Restitution or Remedy),即相關實體或個人應當對不法所得予以歸還,並對不法行爲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

在衡量應當采取何種制裁措施時,世界銀行將綜合考慮不法行爲的嚴重性、不法行爲的損害程度、是否存在對調查的妨害、不法主體的違法記錄以及其他減輕處罰的情節等因素。在現行的六種制裁之中,根據世行現行制裁程序,“3年期的有條件除名”是世行通常采用的“基准”制裁。

另外,按照2010年4月簽署《資格取消相互執行決定協議》約定,被某個銀行制裁的實體或個人,很可能在同一時期受到其它參與銀行的共同制裁。例如,某中國公司與某非洲國家當地公司組成聯合體,參與非洲開發銀行集團資助的該國供水和衛生設施改善項目投標。當地公司投標文件存在不實陳述,引起非開行制裁。而該中國公司也因其聯營體合作夥伴的欺詐行爲而承擔連帶責任。該制裁還觸發了其他多邊開發銀行的交叉制裁,其中包括亞洲開發銀行、歐洲複興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等。

康健、吳堅:中國企業“一帶一路”走出去需重視多邊開發銀行合規

爲防範相關法律風險,在“一帶一路”倡議背景下出海的中國企業,應當按照《世界銀行誠信合規指南》要求建立並運行合規體系,具體包括:

1、建立合規體系。將合規責任落實到領導層、合規部門和個人三個層面。企業應當對其業務和經營活動不當行爲的可能性進行全面風險評估,企業高層還應該采取系統性的、定期的方式對合規體系和合規計劃進行審查與修正。

2、設立合規行爲准則。並在其中明確且清楚地禁止相關不當行爲(如欺詐、腐敗、串通和脅迫等行爲)。對于符合准則的規範行爲和違背准則的不當行爲,企業應當設立適當的獎懲機制。

3、制定內部合規計劃。就財務、合同義務、決策過程等三方面制定清楚、實用且有效的規定,實現對內部員工盡職調查、禮品、宴請、政治獻金、慈善捐助以及好處費等一系列可能的不當行爲的內部合規控制。

4、建立定期的合規培訓制度。

5、建立對不當行爲的補救機制,其中包括對不當行爲的調查與應對機制。

6、此外,對與企業有重大業務關系或有影響力的商業夥伴,應當對其進行事前的盡職調查,並且盡可能確保這些商業夥伴做出符合世行標准的合規承諾。

這些合規體系的實施也是世界銀行有條件免于制裁、終止制裁或提前終止制裁的主要條件之一。比如,某跨國建築業巨頭曾因行賄等不當行爲被世界銀行處以長達十年的除名制裁,但由于該公司通過積極按照世行標准進行合規建設、自查自糾等補救措施獲得了世界銀行的認可,相關制裁也得以提前兩年解除。

一旦遭遇世界銀行的不當行爲調查,相關中國實體和個人應該如何應對?如果世界銀行掌握了基本線索和證據,世行廉政局就會向被調查實體發出質詢函。在質詢函中,世界銀行會對指控相關的不當行爲、具體理由、所掌握的證據等進行詳細陳述,同時要求被調查方積極聯系或主動提出和解。

在收到質詢函之後,中國企業應當主動配合世界銀行的合規審查和持續監督以避免加重處罰,並且積極利用世行制裁體系下的抗辯、和解機制進行充分的應對。如果被調查企業自願采取糾正措施、積極補救並尋求與世行進行和解,世界銀行將大幅度減輕制裁處罰。

例如,2009年某世界知名電器公司在世行開啓調查後就與世行協商達成了一份和解協議,該公司通過主動承認其以往全球業務存在的不當行爲,並主動同意兩年內不參與世行提供資金的業務,從而避免了世行進一步的制裁措施,也避免了被其他多邊開發銀行實施交叉制裁。

中國企業在出海的過程中,應當加強風險意識,提前知悉可能的風險觸點,事前做好風險評估,在事中進一步完善合規體系,在事後積極利用規則進行抗辯,最大程度上消除“走出去”的法律風險,從而推進“一帶一路”倡議的進一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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