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七月
重要提示
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經2018年3月26日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2018]529號文准予募集注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注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注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于本基金沒有風險。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于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産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投資人應當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額投資和零存整取等儲蓄方式的區別。定期定額投資是引導投資人進行長期投資、平均投資成本的一種簡單易行的投資方式,但並不能規避基金投資所固有的風險,不能保證投資人獲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儲蓄的等效理財方式。
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各種風險,既包括市場風險、估值風險,也包括流動性風險、特有風險及其它風險等風險。
本基金爲混合型基金,其預期風險、預期收益高于貨幣市場基金和債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資港股通標的股票,會面臨港股通機制下因投資環境、投資標的、市場制度以及交易規則等差異帶來的特有風險,具體見下文風險揭示章節。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産投資于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産投資于港股,基金資産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本基金時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全面認識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和産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購/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爲做出獨立、謹慎決策,獲得基金投資收益,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
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征,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産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投資人應當通過本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購買本基金,各銷售機構的具體名單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調整銷售機構的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承諾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産,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也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第一部分 緒言
《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與《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托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爲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托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簽訂之《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托管協議》及對該托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指《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中信保誠新藍籌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0、《流動性風險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1、《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2、《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04年6月8日頒布、同年7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5、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16、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17、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于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18、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19、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現時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于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0、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1、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2、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3、銷售機構:指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基金銷售服務代理協議,代爲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24、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25、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爲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爲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26、基金賬戶:指登記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額余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27、基金交易賬戶:指銷售機構爲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轉托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而引起基金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余情況的賬戶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産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31、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相關期貨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
35、開放日:指爲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且該工作日爲非港股通交易日時,則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基金是否開放申購、贖回及轉換業務,具體以屆時提前發布的公告爲准)
36、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37、《業務規則》:指《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38、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39、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爲
40、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爲現金的行爲
41、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爲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爲
42、轉托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43、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于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賬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44、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余額)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10%
45、元:指人民幣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産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47、基金資産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及其他資産的價值總和
48、基金資産淨值:指基金資産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49、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産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0、基金資産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産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産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51、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分別和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聯合交易所)建立技術連接,使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包括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滬港通)和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以下簡稱深港通)
52、港股通:指內地投資者委托內地證券公司,經由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設立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向香港聯合交易所進行申報,買賣滬港通、深港通規定範圍內的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3、流動性受限資産:指由于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産,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産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54、擺動定價機制:指當本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沖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55、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報刊、互聯網網站及其他媒介
56、第三方估值機構:指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或者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經協商一致後確定的其他估值機構
57、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彙豐銀行大樓9層
辦公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世紀大道8號上海國金中心彙豐銀行大樓9層
法定代表人:張翔燕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5】142號
注冊資本:貳億元人民幣
電話:(021)68649788
聯系人:唐世春
股權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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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
張翔燕女士,董事長,工商管理碩士。曆任中信銀行總行綜合計劃部總經理,中信銀行北京分行副行長、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副總經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濟師,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風險管理部總經理、中信控股有限責任公司副總裁、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業務協同部主任、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
王道遠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碩士。曆任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綜合管理部總經理、信托管理部總經理、總經理助理、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現任中信信托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固有業務審查委員會主任兼天津信唐貨幣經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Guy Robert STRAPP先生,董事,澳大利亞籍,商科學士。曆任瀚亞投資(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英國保誠集團亞洲區資産管理業務投資總裁、瀚亞投資(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現任瀚亞投資集團首席執行官兼瀚亞投資(香港)有限公司首席執行官、瀚亞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
魏秀彬女士,董事,新加坡籍,工商管理碩士。曆任施羅德國際商業銀行東南亞區域合規經理、施羅德投資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亞太地區風險及合規總監。現任瀚亞投資首席風險官、瀚亞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監事。
呂濤先生,董事,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曆任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産管理部總經理、中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2009年2月已與華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並)總經理、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信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首席執行官。
孫麟麟先生,獨立董事,美國籍,商科學士。曆任安永會計師事務所(香港)資産管理審計團隊亞太區聯合領導人,安永會計師事務所(舊金山)美國西部資産管理市場審計團隊領導等職。現任Lattice Strategies Trust獨立受托人、Nippon Wealth Bank獨立董事、Ironwood Institutional Multi Strategy Fund LLC and Ironwood Multi Strategy Fund LLC.獨立董事。
夏執東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碩士。曆任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副主任、中國建設銀行總行國際部副處長、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北京天華會計師事務所首席合夥人。現任致同會計師事務所管委會副主席。
楊思群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曆任中國社會科學院財貿經濟研究所副研究員,現任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經濟系副教授。
注:原“英國保誠集團亞洲區總部基金管理業務”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爲瀚亞投資,其旗下各公司名稱自該日起進行相應變更。瀚亞投資爲英國保誠集團成員。
2.基金管理人監事會成員
於樂女士,執行監事,經濟學碩士。曆任日本興業銀行上海分行營業管理部主管、通用電氣金融財務(中國)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經理。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人力資源官。
3.經營管理層人員情況
桂思毅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曆任安達信咨詢管理有限公司高級審計員,中喬智威湯遜廣告有限公司財務主管,德國德累斯登銀行上海分行財務經理,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風險控制總監、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首席運營官。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財務官,中信信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之子公司)董事。
唐世春先生,副總經理,法學碩士。曆任北京天平律師事務所律師、國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法務主管、友邦華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監察部總監、總經理助理兼董事會秘書;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兼董事會秘書、中信信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首席市場官。
4.督察長
周浩先生,督察長,法學碩士。曆任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科員、公職律師、副調研員,上海航運産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規總監,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中信信誠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5、基金經理
吳昊先生,經濟學碩士,CFA。曾任職于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擔任助理研究員。2010年11月加入中信保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擔任研究員。現任信誠盛世藍籌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信誠新機遇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信誠新澤回報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
6、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胡喆女士,總經理助理、副首席投資官、特定資産投資管理總監;
王國強先生,固定收益總監、基金經理;
董越先生,交易總監;
張光成先生,股票投資總監、基金經理;
王睿先生,研究副總監、基金經理。
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托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爲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産;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産;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産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産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産爲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産;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監督;
8、采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注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産淨值,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産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賬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産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産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産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産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托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産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爲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托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爲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爲;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並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違規行爲的發生。
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承諾嚴格遵守《基金法》、《運作辦法》,建立健全的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運作辦法》禁止的行爲發生:
(1)將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産或者他人財産混同于基金財産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産;
(3)利用基金財産或者職務之便爲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占、挪用基金財産;
(6)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協議;
(3)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7)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8)未按法律法規、基金管理公司內部制度進行證券投資,未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0)故意損害投資人及其他同業機構、人員的合法權益;
(11)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2)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實,有誤導、欺詐成分;
(14)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爲。
4、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等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5、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爲,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證基金財産不用于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産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沖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于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爲准。
五、基金經理的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爲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爲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泄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産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六、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和原則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爲了保障業務正常運作、實現既定的經營目標、防範經營風險而設立的各種內控機制和一系列內部運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總稱。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決策科學、營運高效、穩健發展的機制,使公司的決策和運營盡可能免受各種不確定因素或風險的影響。內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則:
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滲透到公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層次,貫穿了各業務流程的所有環節,覆蓋了公司所有的部門、崗位和各級人員。
有效性原則:各項內部控制制度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機關所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與之相抵觸;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動指南。
相互制約原則:在公司的各個部門之間、各業務環節及重要崗位體現相互監督、相互制約,作到公司決策、執行、監督體系的分離以及公司各職能部門中關鍵部門、崗位的設置分離(如交易執行部門和基金清算部門的分離、直接操作人員和控制人員的分離等),形成權責分明、相互牽制的局面,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降低各種內控風險的發生。
及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而不斷修正,並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等外部環境因素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則:公司將充分發揮各機構、各部門及廣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盡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保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防火牆原則:公司基金投資、基金交易、投資研究、市場開發、績效評估等相關部門,應當在空間和制度上適當分離,以達到防範風險的目的。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應制定嚴格的審批程序和監管措施。
2、風險防範體系
公司根據基金管理的業務特點設置內部機構,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層層遞進、嚴密有效的多級風險防範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