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 – Media OutReach – 2021年8月31日- 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簡稱”新加坡公約周”)即將于 2021 年 9 月 6 日至 10 日在線上舉行,彙集了國際爭端解決領域的法律界、商界和政界領袖。此次新加坡公約周以”轉型中的世界”爲主題,探討在冠病疫情時期及之後快速轉變的商業環境下,國際爭端解決領域的最新趨勢和發展。
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由新加坡律政部(簡稱”律政部”)與合作夥伴機構舉辦(見附件 A 和附件 B)。爲期一周的一系列活動包括:
(i) UNCITRAL Academy:首屆活動由律政部及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 聯合舉辦,是 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的主要亮點,包括由企業高管和行內重量級人物引領的對話會、專題討論和工作坊。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先生、新加坡文化、社區及青年部長兼律政部第二部長唐振輝先生、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長安娜·喬賓-布萊特女士,以及40 多名全球頂尖專家將就跨境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 (ADR)的演變和對企業日益增加的重要性,以及各公司和從業者如何在轉型中的當今世界成功應對複雜的商業環境,分享他們的意見和經驗。討論主題包括《新加坡調解公約》、國際爭端解決在冠病疫情中扮演的角色、ADR 的未來趨勢、新興市場中的 ADR、知識産權爭端解決以及調解在重組與破産事務中的潛在用途。UNCITRAL Academy 將于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8 日舉行。
(ii) 新加坡公約周活動(見附件 B):由合作夥伴機構舉辦,各項活動將彙集決策人、從業者和服務用戶的不同觀點,深入探討國際爭端解決長期以來面對的問題和最新發展等的不同層面。
新加坡內政部長兼律政部長尚穆根先生表示:”用戶對實用、高效且具有成本效益的跨境爭端解決機制的需求越來越大。我們將在 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討論這些議題。在這冠病疫情時期,這項議題是全球各地企業感興趣並關注的。我們很榮幸能與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合作舉辦此次活動,爲開展國際貿易的企業提供便利。”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秘書長安娜·喬賓-布萊特女士表示:”在 2019 年的《新加坡調解公約》簽署儀式上,我們強調過,簽署和批准公約只是促進國際調解統一框架的第一步,而第二步也是關鍵的一步是實施公約。我們很榮幸能與律政部聯合舉辦首屆 UNCITRAL Academy,並參與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這些活動在推進實施方面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我們希望這些活動將有助于進一步提高人們的意識,並在全球推廣調解爲另一項爭端解決程序。”
《新加坡調解公約》,又稱《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爲各方遇到跨境爭端時提供一個有效的渠道,執行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公約》于 2019 年 8 月 7 日在新加坡開放簽署,當時共 46 個國家簽署。到目前爲止,共有 54 個國家簽署了《公約》,當中有6 個國家已批准這個《公約》。《公約》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正式生效。(詳情請參見附件 C)。
請浏覽https://www.singaporeconventionweek.sg/,報名參加 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並獲取最新動態。
新加坡律政部
2021 年 8 月 31 日
附件 A: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合作夥伴機構
附件 B: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資訊
附件 C:《新加坡調解公約》情況說明
附件 A:2021年新加坡公約周合作夥伴機構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 亞太專家研究所
- 新加坡海事仲裁院
- 新加坡仲裁員協會
- 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
- 新加坡國際商事法庭
- 新加坡國際爭議解決學院
- 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
- 新加坡國際調解協會
- 新加坡調解中心
- 新加坡調解人專業協會
- 新加坡律師公會
- 美國仲裁協會國際爭議解決中心亞洲案件管理中心
- 國際破産協會
- 國際律師協會
附件 B : 2021 年新加坡公約周資訊
附件 C:《新加坡調解公約》情況說明
背景、簽署和批准
- 2018 年 6 月,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 敲定了《聯合國關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公約》,並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2018 年《國際商事調解和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和解協議示範法》(修正 2002 年《國際商事調解示範法》)。
- 2018 年 12 月 20 日,聯合國大會 (i) 通過了《公約》;(ii) 授權在新加坡舉行《公約》的簽署儀式;以及 (iii) 授權使用”《新加坡調解公約》”(以下簡稱”《新加坡公約》”)的名稱,使其成爲第一個以新加坡命名的聯合國條約。
- 2019 年 8 月 7 日舉行了《新加坡公約》簽署儀式和會議,新加坡在會上接待了來自 70 個國家的 1500 多名代表。當天有 46 個國家簽署了《新加坡公約》,隨後,另外 7 個國家在紐約聯合國總部簽署,使簽署國總數達到 53 個。
- 2020 年 9 月 12 日,《新加坡公約》正式生效。
- 2021 年 6 月 4 日,巴西簽署了《新加坡公約》,使簽署國總數達到 54 個國家。
主要益處
- 作爲解決跨境商事爭端的一種方式,調解正在日益普及,主要原因包括調解能夠産生由當事人主導(而非由第三方施加)的解決方案。它還減少了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以及國家的負擔。由于具有和解性,調解更好地促進了業務連續性和業務關系,同時減少了爭端導致商業關系終止的情況。調解也是國際爭端的一個靈活的解決方案,因爲它可以與其他爭端解決方式(如訴訟或仲裁)相結合或作爲其補充。
- 然而,調解的發展一直因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缺乏可執行性這一長期障礙而受到阻礙。與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不同,此前,通過調解達成的協議只有合同約束力,不能直接執行。在利用調解作爲有效的解決方案方面,缺乏一個高效統一的框架來跨境執行調解所産生的和解協議,常常被認爲是一個挑戰。
- 《新加坡公約》通過提供可執行協議的框架,直接解決了缺乏有效途經來執行通過跨境商事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的問題。這爲企業提供了保障,讓他們可以依靠調解來解決跨境商事爭端,因爲通過調解達成的和解協議更易于《新加坡公約》締約國法院執行。
- 這種結果的確定性對企業來說是有益的,在像冠病疫情這樣的不確定時期更是如此。它還將有助于在世界各地推廣使用調解來處理跨境爭端,節省時間和成本,並有可能確保提高業務連續性,促進國際商貿的增長。
《新加坡公約》的適用範圍
- 《新加坡公約》將適用于調解所産生的國際商事和解協議。締約國法院將根據其程序規則以及《新加坡公約》的條件,處理執行屬于其範圍的國際和解協議的申請,或允許一方當事人援引和解協議證明相關事項已得到解決的申請。
- 《新加坡公約》將不適用于以下和解協議:
· 在司法或仲裁程序過程中訂立的、可作爲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執行的國際和解協議;
· 其中一方當事人(消費者)爲個人、家庭或家居目的而訂立的和解協議,以及與家庭、繼承或雇傭法有關的和解協議。
- 締約國法院可根據《新加坡公約》規定的理由拒絕給予援助,包括:
· 和解協議的一方當事人處于無行爲能力狀態;
· 和解協議不具有約束力、無效、無法施行或根據所適用的法律無法執行;
· 調解員嚴重違反適用于調解員的標准,而如果沒有違反行爲,該當事人就不會簽訂和解協議;以及
· 給予救濟將有悖于締約國的公共政策。
簽署和批准《新加坡公約》的國家名單
注:已批准/核准《新加坡公約》的國家用星號 (*) 表示
序號 |
國家 |
序號 |
國家 |
1 |
阿富汗 |
28 |
哈薩克斯坦 |
2 |
亞美尼亞 |
29 |
老撾人民民主共和國 |
3 |
白俄羅斯* |
30 |
馬來西亞 |
4 |
貝甯 |
31 |
馬爾代夫 |
5 |
巴西 |
32 |
毛裏求斯 |
6 |
文萊達魯薩蘭國 |
33 |
黑山 |
7 |
乍得 |
34 |
尼日利亞 |
8 |
智利 |
35 |
北馬其頓 |
9 |
中國 |
36 |
帕勞 |
10 |
哥倫比亞 |
37 |
巴拉圭 |
11 |
剛果 |
38 |
菲律賓 |
12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39 |
卡塔爾* |
13 |
厄瓜多爾* |
40 |
大韓民國 |
14 |
史瓦帝尼 |
41 |
盧旺達 |
15 |
斐濟* |
42 |
薩摩亞 |
16 |
加蓬 |
43 |
沙特阿拉伯* |
17 |
格魯吉亞 |
44 |
塞爾維亞 |
18 |
加納 |
45 |
塞拉利昂 |
19 |
格林納達 |
46 |
新加坡* |
20 |
幾內亞比紹 |
47 |
斯裏蘭卡 |
21 |
海地 |
48 |
東帝汶 |
22 |
洪都拉斯 |
49 |
土耳其 |
23 |
印度 |
50 |
烏幹達 |
24 |
伊朗(伊斯蘭共和國) |
51 |
烏克蘭 |
25 |
以色列 |
52 |
美利堅合衆國 |
26 |
牙買加 |
53 |
烏拉圭 |
27 |
約旦 |
54 |
委內瑞拉(玻利瓦爾共和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