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0號膠期貨合約當日結算價和交割結算價怎麽確定?
答: 20號膠期貨合約當日結算價規定爲當日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交割結算價是最後5個有成交交易日的成交價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權平均價。其他情況下結算價的確定方式建議參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結算細則》(下稱《結算細則》)第三十四、三十五條。
29、20號膠期貨的相關結購彙應如何辦理?
答:20號膠期貨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使用人民幣,也可以直接使用美元作爲保證金,但美元保證金結彙後方可用于資金結算。
結彙和購彙應基于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20號膠期貨交易的實際結果辦理,只涉及期貨交易盈虧結算、繳納手續費、交割貨款或追繳結算貨幣資金缺口等與20號膠期貨交易相關的款項。
30、境外參與20號膠期貨交易的資金如何進行劃轉?
答:20號膠期貨作爲境內特定品種,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9號、國家外彙管理局彙發〔2015〕35號文及相關《政策問答》有關規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從境外彙入人民幣或美元資金參與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該筆資金在境內實行專戶存放和封閉管理,不得用于除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資金的劃轉應符合政策規定的賬戶收支範圍。
31、20號膠期貨市場實行什麽樣的保證金制度?與國際主要20號膠期貨合約所實施的保證金制度有什麽區別?
答:能源中心根據期貨合約上市運行(即從該期貨合約新上市挂牌之日起至最後交易日止)的不同階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准。同時,能源中心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以公告的形式調整交易保證金標准。結算准備金的管理適用《結算細則》的有關規定。
新加坡交易所、日本東京商品交易所均使用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開發的標准投資組合風險分析系統(SPAN系統)計算保證金。
32、同一集團公司多個實體參與交易,其持倉總額是分開管理還是合並後按照淨頭寸管理?
答:能源中心對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客戶、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的持倉按照有關規定合並計算。同一客戶在不同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境外中介機構開設的各交易編碼對應的持倉的合計數,不得超出能源中心規定的持倉限額。持倉限額按照單向計算,不做淨頭寸管理。如果是實際控制關系,非期貨公司會員或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需要向能源中心報備相關實控信息;一般客戶則需要向監控中心報備相關實際控制關系,能源中心按規定通過監控中心獲取實際控制關系賬戶信息,並對相關實際控制關系交易編碼下的持倉進行合並計算和管理。
33、20號膠期貨套保業務額度認定和審批的原則是什麽?
答:能源中心對套期保值業務實行審批管理,在一般持倉不能滿足企業套保業務的實際需求時,可以向能源中心申請套期保值額度。額度認定和審批的原則,一是基于真實的現貨生産、貿易和消費,二是結合市場的具體情況。企業需提供相應的生産計劃、貿易合同或加工生産計劃等證明材料。
當合約進入臨近交割月份時,交易系統會對原來獲批的一般月份套保額度進行調整,調整後的一般月份套保額度即轉化爲臨近交割月份額度,調整的原則是在一般月份獲批額度和臨近交割月份一般持倉限額二者之間選其較小的數額,主要原因是考慮控制臨近交割月份的市場風險。當企業發現轉化後的額度不能滿足需求時,可以通過申請臨近交割月份套保額度來滿足其套保需求。
34、交割月份的持倉限額爲200手(單邊),是否可以提高持倉限額以方便行業相關機構參與?
答:持倉限額是針對一般持倉的。對于有實際貿易背景、需要對現貨進行對沖套保的企業,可根據交易細則的要求,提供相對應現貨貿易合同或排産計劃等能源中心認可的證明文件,于套保持倉申請期限內向能源中心申請套保持倉額度,獲得批准後即可突破200手(單邊)的持倉限制。
35、信用證是否可以作爲保證金?
答:目前不接受信用證作爲保證金。
36、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境外客戶是否可以使用外彙資金作爲保證金?
答: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境外客戶可以使用外彙資金作爲保證金。以外彙資金作爲保證金的,以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彙率中間價作爲其市值核定的基准價,目前能源中心規定可用于作爲保證金的外彙幣種爲美元,折扣率爲0.95。
當日閉市前外彙資金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中國外彙交易中心公布的當日人民幣彙率中間價核算。每日結算時按上述規定的方法重新確定外彙資金作爲保證金使用的基准價並調整折後金額。
37、外彙兌換是否只能在存管銀行,如果彙率報價不同是否有權選擇其他銀行兌換再打回給開戶行?
答:結購彙必須通過境外客戶保證金指定存管銀行辦理。會員辦理結購彙時,可以先查詢相關銀行的實時彙率,然後選擇報價最優的銀行發送換彙申請。
38、同時持有買賣雙向盤位時,究竟是按雙向持倉量、淨持倉量還是持倉組合計算交易保證金?
答:按單向大邊收取交易保證金。
參見《結算細則》第二十八條:“......在下列情況下,能源中心可以單邊收取交易保證金:
(一)同一客戶在同一會員、境外特殊經紀參與者處的同品種雙向持倉(合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除外),按照保證金金額較大的一邊收取;
(二)非期貨公司會員、境外特殊非經紀參與者同品種的雙向持倉(合約進入最後交易日前第五個交易日收市後除外),按照保證金金額較大的一邊收取”。
39、《結算細則》第三十九、四十條規定“當日結算完成後,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的當日結算准備金余額低于最低余額要求時,結算結果即視爲能源中心向會員發出的追加保證金通知,兩者的差額即爲追加保證金金額。......會員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補足至結算准備金最低余額”。補充保證金的操作在實際操作中一旦無法滿足要求如何處理?
答:《結算細則》第四十條提到對于會員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內部明細賬戶未補足保證金的處理,即:如果結算准備金余額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該賬戶對應的會員或者境外特殊參與者不得開新倉;如果結算准備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風險控制管理細則》的規定進行強行平倉等處理。
40、公司內部履行完付款審批流程後,人民幣資金從公司專用資金托管賬戶劃轉至專用結算賬戶是否可以實時到賬?
答:會員通過【能源中心會員服務系統】的電子出入金菜單,向能源中心提交入金、出金申請,即會員專用資金賬戶和能源中心專用結算賬戶之間的資金劃轉申請。
入金申請,交易期間由系統自動審批並實時轉賬;出金申請,由能源中心在日終結算時集中辦理劃轉。
20號膠期貨交易結算與風險管理
答:直接委托境內期貨公司進行結算(或者交易和結算)的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必須在具有境外客戶保證金存管業務資格的指定存管銀行開立專用期貨結算賬戶。
42、境內非期貨公司會員是否可以開立外彙資金賬戶?
答:不可以。
國家外彙管理局〔2015〕35號文規定,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以及具有結算資格的期貨公司或其他機構爲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的,可以開立相應的外彙專用賬戶。
43、境外特參的外彙資産只能作爲交易保證金?所有費用和盈虧結算仍然必須使用人民幣結算?
答:是的。
20號膠期貨作爲境內特定品種適用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19號相關規定:
“二、境內原油期貨交易以人民幣計價、結算...... 九、境外交易者、境外經紀機構可以直接使用外彙作爲保證金,外彙保證金結彙後方可用于境內原油期貨資金結算......十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的其他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的跨境結算業務,參照本公告辦理。”
能源中心《結算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
“人民幣作爲能源中心結算幣種。經能源中心同意,外彙資金和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標准倉單、國債等資産可以作爲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