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本律師在北京市豐台區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外離婚案件。案件進展很順利,在等待法院出具調解書時,本離婚律師順便打聽了一下我的當事人所在國家——新加坡的婚姻制度。閑聊中,本律師發現中新兩國在這方面的制度差異還是挺大的。比如關于查詢公民的婚姻記錄問題。我們國家是將該信息作爲公民隱私加以保護的,除非是國家機關或其授權的人,其他人是不能夠查詢他人婚姻記錄的,否則將涉嫌違法,甚至是犯罪。新加坡的制度卻相反,任何人均可以到婚姻注冊局查詢他人的婚姻記錄。
仔細想想新加坡開放婚姻記錄的查詢其實也是有很多優點的。比如可以讓戀愛中的男女更好地了解對方,有助于建立更牢固的感情,防止因欺騙導致夫妻感情不和甚至破裂。更可以直接防止發生“被小三”的情形,有助于婚姻家庭,乃至社會的穩定。
現在想想當年學習婚姻法時恩師對結婚制度起源的講解:結婚儀式早于結婚登記制度的設立,結婚登記制度設立的目的在于運用國家權力來維護婚姻關系的穩定。在國家的結婚制度設立前,在原始部族中舉行結婚儀式的主要目的在于通過讓大家參與見證該儀式來告知大家:“我們雙方已經是夫妻了,你們大家要尊重我們之間的關系。”所以結婚儀式是一種宣示行爲。既然是一種宣示,那麽起初人們的婚姻關系必定是公開的,不會像現在我們的社會,還會有隱婚的存在,更不可能將私自打探查詢他人的婚姻狀態作爲一種違反犯罪行爲來處理。這麽看來我們國家將公民的婚姻信息記錄作爲隱私加以保護並不符合舉行結婚儀式或者國家設立婚姻登記制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