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仲裁,許多律師並不陌生,但大部分律師只把仲裁當成訴訟來處理,認爲仲裁與訴訟並沒有太多的不同。然而,真的代理一個仲裁案件就會發現,仲裁與訴訟存在太多的不同,無論是實體法的適用還是程序法的適用,都有很大的區別。因此,對于仲裁案件,一定要因地制宜,深入、透徹地研究仲裁案件的特征,才能真正代理好一個仲裁案件。
文康培訓學校之開庭集訓營第四期由文康合夥人陳曉軍律師帶來一場關于仲裁的實戰講解——《仲裁案件開庭實務精講》主題分享。
陳曉軍律師入行多年,在文康深耕仲裁領域多年,處理了大量複雜疑難仲裁案件,代理過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青島仲裁委員會等諸多境內外仲裁機構的仲裁案件以及在倫敦等地進行的臨時仲裁案件,對于仲裁案件的程序法適用、實體法適用、仲裁庭的特點、仲裁案件審理模式有著深刻的洞察與理解,同時他也是一位開庭經驗豐富的律師。本期課程中,陳曉軍律師把自己多年的執業經驗總結、分享給青年律師和法律同行,希望幫助大家更好地認識仲裁案件,更好地爲客戶代理好仲裁案件。
仲裁案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範文件
作爲訴訟律師,在訴訟案件中對于程序法及實體法的掌握必然是得心應手的。然而,仲裁案件所依據的不僅僅是我們最爲熟悉的法律,還有大量法律以外的規範性文件。因此,在代理仲裁案件時,首先應當了解和掌握與仲裁有關的所有規範性文件:
1. 《仲裁法》
這是我國關于仲裁的最根本的法律,所有仲裁活動都必須在仲裁法的框架內進行。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由于《仲裁法》頒布較早,且部分內容有一定的模糊性,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上述司法解釋,對一些細節內容進行了完善。
3. 《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
《民事訴訟法》中也有許多與仲裁有關的文件,主要是財産保全、強制執行以及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等涉及到法院審理涉仲裁案件的內容。
4. 散落在其他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中的有關仲裁的內容
除了上述法律外,還有許多散布在司法解釋或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規範性文件中的內容。尤其是近年來有關自貿區的規範性文件中,有許多涉及仲裁的內容。
5. 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外,境內外的仲裁機構大多都有自己的仲裁規則,有的仲裁機構還不止一個仲裁規則;還有一些專業的行業協會,如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LMAA)雖然不是一個普通意義上的仲裁機構,但它也制定了適用于海事仲裁的仲裁規則。
在仲裁機構或臨時仲裁庭審理仲裁案件時,適用最多的就是各自應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規則是仲裁庭、當事人、代理人代理仲裁案件最爲直接,也是最爲重要的程序規則。
6.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規則
商事仲裁秉承的是嚴格的“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案件中適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均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約定。除了仲裁規則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適用許多其他的規則,例如特殊的證據規則(如CIETAC就有專門的證據規則供當事人選擇適用)或《國際律師協會國際仲裁取證規則》等其他規則。
與訴訟不同,仲裁案件十分注重程序完美。如果程序上出現問題,那麽大概率仲裁結果可能會被撤銷。
嚴格的“當事人自治”——妥善制定仲裁協議/條款
如前所述,仲裁案件秉承嚴格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仲裁案件中,可以說幾乎所有的程序都是當事人自治的結果。然而,如果只是被動地接受仲裁規則設定的內容,那麽律師能夠發揮的作用就十分有限了。事實上,對于成熟的仲裁律師而言,應當在起草包含了仲裁協議/條款的合同時,就應該開始設計整個仲裁的所有的程序。一份完整的仲裁協議/條款可能包括許多內容,每一個內容都對應著仲裁中的環節。
1. 機構仲裁
所謂仲裁機構仲裁,是律師最經常參與的仲裁業務,即通過常設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審理。目前國內律師代理國內的機構仲裁已經非常普遍,但參與境外機構仲裁尚不多。對于糾紛發生時,如何確定仲裁機構是非常重要的環節。一般來說,普通案件選擇己方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是最基本的做法。如果案件比較特殊,在己方當事人所在地仲裁機構可能無法審理,那麽可以考慮國內知名的仲裁機構,如CIETAC等。另外,某些特殊的案件也可以選擇特定的專業仲裁機構,例如海事案件選擇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審理。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中國法律及司法實踐,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不能選擇域外仲裁機構管轄審理(根據最新的有關自貿區的規範性文件,爭議一方或雙方爲外商投資並注冊于自貿區的企業,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將糾紛提交域外仲裁機構審理解決,其審理結果在符合中國法律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得到中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
2. 臨時仲裁
臨時仲裁(ad hoc arbitration)是一項曆史悠久的仲裁制度,其曆史甚至比機構仲裁更爲久遠。所謂臨時仲裁,是指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根據事先或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約定一個臨時仲裁庭組成程序和審理程序,選任特定的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審理案件,案件審理完畢後仲裁庭即告解散。臨時仲裁是國際商事糾紛解決的重要機制,許多國際爭端依然是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的。
在中國同樣認可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通過臨時仲裁解決,此類臨時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在滿足中國法律要求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在中國法院得到承認與執行的。但不具有涉外因素的糾紛不能通過臨時仲裁解決(根據最新的有關自貿區的規範性文件,注冊于自貿區的企業在滿足特定條件下也可以通過臨時仲裁解決糾紛,法院將不會直接否定此類仲裁協議的效力或審理結果;即便法院否定此類仲裁協議的效力,也應當層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3. 仲裁地點
無論是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只要仲裁規則沒有限制,那麽當事人完全可以選擇仲裁地點。例如筆者就曾經代理過CIETAC審理的案件,但仲裁開庭地點在青島。
4. 仲裁語言
在涉外仲裁中,確定仲裁語言是非常重要的。對于中國律師而言,無疑選擇中文作爲仲裁語言是最爲有利的。
5. 適格仲裁員
只要仲裁規則沒有限制,當事人完全可以在仲裁協議中就適格仲裁員的條件設定出來,例如仲裁員的國籍、工作經曆、身份、特殊的回避要求等。在臨時仲裁中,這一點尤爲重要。
6. 仲裁庭組成
機構仲裁中,常見的仲裁庭組成方式包括三人仲裁庭、獨任仲裁庭,且每種仲裁庭都有其適用的條件和程序。對于當事人而言,只要仲裁規則沒有限制,那麽完全可以自由設定仲裁庭的組成程序。
在臨時仲裁中,除了三人仲裁庭或獨任仲裁庭外,還有一種特殊的“2+1”仲裁庭,或稱爲“公斷人仲裁庭”。即雙方各選任一名仲裁員共同組成雙人仲裁庭,如雙人仲裁庭無法就裁決結果達成一致,則再通過既定程序選任一名“公斷人”,組成三人仲裁庭。這種仲裁庭的好處是可以節約成本,減少了一名仲裁員的開支,但壞處在于可能會延長仲裁時間。
7. 費用的承擔
在我國的訴訟當中,除合同約定或法律明確規定外,一般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而律師費則通常由各方自行承擔。然而在仲裁中,一切可能發生的費用都可以事先約定承擔方式。
仲裁中可能發生的費用包括仲裁費(或臨時仲裁中的仲裁員費用、仲裁員差旅費用)、當事人差旅費用、取證費用、翻譯費用、場地租賃費用(有些域外仲裁機構也可能沒有固定開庭地點,需要臨時租用聆訊室或開庭室)等等。在仲裁協議/條款中可以明確約定費用承擔方式。
8. 仲裁規則的適用
仲裁案件與訴訟案件一樣,必須遵循相應的程序規則。在訴訟中,一般遵照《民事訴訟法》等專門的程序法規則即可。然而在仲裁中,當事人可以選擇具體的審理的程序法則。
一般仲裁機構都有其常設的仲裁規則,因此不存在選擇的問題。但一些仲裁機構允許在本機構進行的仲裁案件適用其他仲裁規則,如CIETAC仲裁規則就規定:“當事人約定適用其他仲裁規則的,由仲裁委員會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換言之,在CIETAC進行的仲裁,是可以適用BAC的仲裁規則的。
但需要注意的是,這種仲裁規則的選定方式必須謹慎適用,因爲仲裁規則自身可能就對其適用範疇做了規定,貿然在其他機構適用該規則可能導致實際上的適用不能。例如2012年版的國際商會仲裁院(ICC)的仲裁規則就規定“(ICC)仲裁院是唯一授權依據本規則行使管理職能的機構”。根據該規定,適用ICC仲裁規則,就必須由ICC仲裁院作爲唯一管理機構,這就與上述CIETAC規則中的由CIETAC作爲仲裁管理機構的內容相矛盾。
整個仲裁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仲裁協議/條款以及仲裁規則
在仲裁協議/條款生效後,一旦發生了可仲裁的糾紛,那就必須嚴格按照仲裁協議/條款來辦理案件。任何不符合仲裁協議/條款或仲裁規則的行爲在未來都可能成爲導致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被拒絕執行的原因。
在仲裁過程中,仲裁機構是否適格、仲裁員是否適格、代理人是否適格以及是否符合仲裁規則/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的要求、仲裁庭組成程序、送達程序等是需要嚴格注意的環節。
有許多仲裁案件的結果被撤銷都是因爲在仲裁程序中的一些小的細節問題,例如曾有仲裁案件因代理人人數超過仲裁規則的規定導致裁決結果被撤銷;也有仲裁案件中因送達程序出現問題而導致裁決被撤銷。
如果律師辛辛苦苦代理案件,在實體法上贏得了案件,最終卻因爲這樣一些小的程序問題被撤銷裁決,那顯然是非常糟糕的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原則問題不能僅僅看仲裁協議和仲裁庭的意願,甚至有時候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也不行。例如根據《仲裁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具有法定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特定案件的仲裁員。其中第三款規定“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如何理解“可能影響公正裁決”是一個較爲主觀的判斷問題,而作出最終判斷的是法院。因此,對于任何與當事人有關系的人擔任仲裁員的,即便仲裁員履行了披露義務,甚至對方當事人也沒有提出異議的,依然有可能會被撤銷。而在去年頗受關注的“孫楊仲裁案”中,瑞士法院撤銷第一次仲裁裁決的理由也是基于仲裁員曾經一番辱華言論,否定了仲裁員的適任資格,最終撤銷了仲裁的裁決。
總而言之,對于仲裁程序中的這些細節,需要律師在仲裁代理過程中嚴格的把握。不誇張的說,律師對于仲裁案件中的這些細節問題,必須“锱铢必較”。
庭審要根據仲裁的特點進行,不能簡單套用訴訟開庭的經驗和技巧
框架已經搭好,接下來就要對開庭進行准備。對于律師來說,開庭本來是非常熟悉的程序,大部分律師也都有自己的成熟的經驗和應對策略。然而,仲裁畢竟不同于訴訟,在仲裁的開庭中也有許多值得注意的,與訴訟不同的細節。
1. 仲裁有可能不開庭
與大部分訴訟案件不同,仲裁並非一定以開庭爲必要環節。尤其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無論是機構仲裁還是臨時仲裁,都可能不必開庭。仲裁庭僅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接受雙方的陳述和材料,並給出程序性的指令或具體問題的詢問,然後設定“關門”時間,最後徑直作出裁決。這種程序一般是在雙方沒有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真實性的質疑或不需要詢問證人的案件中,其優點在于將會極大的節省費用和時間。所以,在對各方證據的真實性沒有疑問的案件中,要更加注重書面材料的起草和遞交。
2. 不要濫用程序或違反程序
在訴訟中,法官往往基于“實體正義”的追求,對訴訟中一方濫用訴訟技巧,違反程序正義或濫用程序漏洞(例如證據突襲、隨意提管轄權異議、隨意質疑證據的真實性、違反“禁止反言”、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一問三不知等)的行爲一般不會太過計較。然而,仲裁員並非法官,他們大多都是律師或法律界相關人員出身,本身對于上述濫用程序或違反程序的行爲容忍度較低。
更爲嚴重的是,仲裁員往往對于濫用程序或違反程序的一方存在潛意識的不信任感,這一點在國際仲裁中尤爲明顯。
例如,如果在仲裁中挑戰對方證據的真實性,最終該證據被確認真實性無誤。那麽仲裁員就會潛意識認爲:“作爲當事人怎麽可能會對對方的證據真實性不知道?明知爲真卻還要挑戰那就很可能心裏有鬼”,對挑戰方的信任就會下降。如果這種情形多了,很可能這一方當事人在仲裁員心中再無信任可言。這種感覺很大程度會影響仲裁的結果。
當然,這是指對于應當知道其真實與否的證據,如果是第三方出具的證據,己方有正當理由認爲可能真實性存疑的,還是應該當機立斷地提出,仲裁員也會考慮各個證據的實際情況,不會一概而論。
3. 謹言慎行
仲裁與訴訟不同,仲裁案件中仲裁員會非常關注一方的陳述,而且對于“禁止反言”的原則把握地也遠遠比訴訟要更爲嚴格。同時,仲裁案件的書記員很可能並非仲裁秘書,而是外聘的速錄員,其職責就是將仲裁中的每一個字都記錄下來,所以代理人在仲裁中說每一句話之前都要謹慎考慮。一旦記錄在案,再想修改就很困難。部分仲裁機構要求庭審筆錄除錯別字或不影響意思的修改外,其他任何修改都不允許。這就要求律師在庭審中必須慎之又慎,不能說錯任何一句話。
另外,由于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一旦裁決作出,除非被撤銷否則就沒有救濟的機會。這就更加要求代理人在開庭過程中將所有觀點有邏輯、有順序的表述出來。雖然開庭後代理人還可以提交代理意見書,但仲裁庭往往更注重庭上的表述。
4. 根據仲裁員的特點有針對性的發表意見
仲裁員往往都有其本職工作,比如律師、法務、工程師等。因此,在庭審中律師不能簡單的套用訴訟中的經驗,要根據仲裁員,特別是首席仲裁員的身份作出調整。例如如果仲裁員是律師,那麽陳述起來不妨單刀直入,擺事實將法律一氣呵成,不要拖泥帶水。
如果是非法律界人士,例如工程師、專業的商業人士等,那就不妨在事實與法律的推理方面多下功夫,讓仲裁員更好地理解案件事實與己方所主張的法律依據之間的聯系。
總而言之,仲裁開庭沒有一定之規,要根據案件的特點、仲裁員的特點及時調整,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注意仲裁庭設定的時間限制
在庭審中,仲裁庭往往習慣設定程序上的最終時間,例如當事人對庭審遺留問題何時回複、補充證據何時提交、書面意見何時提交、最終意見何時提交。仲裁庭一旦明確設定了上述時間限制,律師必須嚴格遵守。如果遇到特殊情況,必須提前向仲裁庭提出申請延期。一旦超期,後果將十分嚴重,超期提交的材料一般都不會被接受。這一點與訴訟也是非常不同的。
仲裁是一種曆史悠久但又相對陌生的糾紛解決機制,許多律師因爲案源有限,對仲裁的了解尚不深刻。還是在文中多次強調的一句話,仲裁案件格外注重程序,而程序中可能需要注意的細節又非常多,任何一個細節的疏忽都可能對案件結果産生實質性的影響。希望能夠通過這次分享,讓大家了解仲裁、重視仲裁,更好地爲委托人代理仲裁案件。
本文作者:山東文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陳曉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