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1年,盛趣遊戲將《熱血傳奇》引進國內,燃起瑪法大陸的戰火後。有關“傳奇”IP的糾紛就一直沒有斷過。直至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最高法),爲之止戈。
12月24日,世紀華通對外發布公告,公示了5項有關盛趣遊戲旗下經典“傳奇”IP的最高法終審等裁判結果。案號分別爲(2020)最高法知民終402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399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395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396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6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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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趣遊戲
在全面審理過程中,最高法最終確認了如下事實:盛趣遊戲享有“傳奇”在中國大陸的獨占性授權,盛趣遊戲也是中國大陸地區唯一擁有“傳奇”的授權、改編權等權益的企業。這一“終局性”的斷決,爲纏鬥二十年的IP糾紛畫上句點,也爲“傳奇”的明日照亮新的未來。
撤銷3起原審判決 最高法如何诠釋“協商一致”裏的文字遊戲
這幾起判決都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頗爲有趣的是,涉案雙方還均以此,作爲己方據理力爭的法律依據。對該規定理解層次的不同,影響了法律針對個案的適用情形,也由此決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上海知識産權法院(原審法院)判決方向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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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傳奇”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實際上,“不能協商一致”存在諸多細分情況,比如“沒有協商行爲導致未協商一致”、“即使協商也不可能協商一致”、“經充分討論協商後仍不一致”等。究竟哪一種才是法律規定的“不能協商一致”情形呢?對此問題的不同回答,決定了判決結果的不同。
原審法院認爲娛美德公司在授權前已向亞拓士發送過郵件,亞拓士也已回複過。因此不存在“未協商”情形,由此判定娛美德單獨對外授權是合法的。但最高法對此案進一步審理,發現娛美德發送的郵件名爲“XX通知”而非“XX協商”,且存在“先斬後奏”之嫌,更爲重要的是,郵件中未提及被授權的企業名稱,導致亞拓士根本無法對協商內容作出正確評估,雙方並未達成“協商”的基本條件——信息對稱。因此,最終判決娛美德未經協商,單獨對外授權“傳奇”IP,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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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個訴訟事項裁判結果彙總
另一方面,亞拓士在與藍沙公司(盛趣遊戲旗下)簽署2017年《續約協議》時,也未與娛美德達成協商一致,但卻獲得最高法對2017年《續約協議》合法有效的終審認定,這是爲何呢?
原因在于,早在簽約之前娛美德就已在韓國法院申請了相關“禁令”(禁止亞拓士公司與藍沙公司續約),目的是創設“即使協商也不能協商一致”的條件,借此倒逼亞拓士不能通過協商手段,達成一致意見。甚至還希望以後能由此摧毀2017年《續約協議》的有效性。
實際上,民事合同之約,秉承著雙方自願的原則,只要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違背公序良俗、不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等情形,是不會被輕易確認無效的。最高法認爲,亞拓士未經協商授權,即使這一點違反了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九條,2017年《續約協議》也是合法有效。因爲該條例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娛美德的訴求並不成立。
另外,“亞拓士未經協商簽訂《續約協議》”的行爲是否違法,最高法還給出了更爲深刻的推論思路。在“未經協商,又無正當理由的,才不能阻止另一方行使權力”的規定前提下,由于娛美德申請“禁令”,導致“協商不成”已成定局,那麽無論亞拓士是否采取協商行爲,都會致使這一結果發生,于是,“有無協商行爲”已不再是第九條重點,“有無正當理由”才是斷定亞拓士是否違反法規的關鍵。
最終,最高法認定,娛美德的真正意圖(通過阻止簽訂續約,以約束藍沙的市場運營行爲)不具備正當性,且2004年的《和解筆錄》已確認由亞拓士行使《續約協議》的更新權,因此亞拓士行使更新權,簽訂2017年《續約協議》的行爲並無不妥。
這場“協商一致”的文字遊戲裏,需要掌握太多充實的法學知識,領悟更深層次的司法理念,同時還要與商業實踐接軌,妙用經驗和思辨,才能撥雲見日。但市場終究不是法庭,它分不清,道不明,在“傳奇”IP二十載的輝煌曆史中,傳奇類遊戲市場其實一直都是睡眼惺忪的。
盛趣遊戲旗下的“傳奇”IP 才是最具價值的“傳奇”
2017年9月,娛美德在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提起針對“續約協議”的訴訟,幾天後又在中國法院提起訴訟;2018年1月,娛美德還在新加坡的仲裁中提起與此相近的訴訟請求,類似的行爲屢見不鮮。娛美德通過這種一案多訴的行爲,獲得多個對己方有利的階段性文書,並借此在網絡上大肆傳播,以擾亂市場對“盛趣遊戲旗下正版傳奇”的標簽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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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趣遊戲旗下的《熱血傳奇》
然而,實際上很多遊戲廠商並不買賬。在最高法審理過程中,還查證了“娛美德公司此前授權交易被拒”的多例事實,多個本想與娛美德公司簽訂授權協議的國內互聯網企業,在收到來自亞拓士和盛趣遊戲的風險提示後,均選擇放棄交易機會。
這也是爲何娛美德後續常通過“先斬後奏”的通知,隱去被授權方的名稱,使對方得不到來自亞拓士和盛趣遊戲的風險提示,借此“欺上瞞下”的手段,進行非法授權。
在最高法終審判決中,盛趣遊戲享有“傳奇”IP在中國大陸的獨占性授權的基本事實得到了確認。這一不容爭辯的事實,將有力打擊娛美德的“欺上瞞下”。傳奇類遊戲市場終于看清了IP權屬關系,徹底解決了IP授權的“後顧之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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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馬數據《“傳奇”IP影響力報告》
2020年9月伽馬數據發布《傳奇IP影響力報告》顯示,“傳奇”IP的整體價值已經超過千億,創造流水超過900億元,累計注冊用戶超過6億,相關産品每年能帶來百億元以上流水。這組數據將只能代表過去。
權屬關系的厘清,將催生傳奇類遊戲市場誕生更多交易機會。以前受困于暧昧權屬關系,而未能落地的“傳奇”IP授權開發項目將被激活,而由此形成的差異化、多元的“傳奇”品類格局將給IP的未來注入更多生機。
這也是爲何作爲上市公司的世紀華通,采用對外公告的方式,將5個訴訟事項的裁判結果同時向外界公布,以保證各投資者均能及時獲取最新的交易信息——IP權屬厘清,對本期和後期利潤存有積極影響。
從《熱血傳奇》,到《傳奇3》《熱血傳奇手機版》《熱血傳奇懷舊版》《熱血傳奇加強版》,再到《傳奇天下》,盛趣遊戲對“傳奇”IP的衍生和開發,總是圍繞著“長期價值”進行挖掘。《熱血傳奇》21周年、《傳奇3》10周年,每一款經典産品都滿足了時間的考驗;從手機版定植移動端的轉型,到加強版實現“三端互通”的嘗鮮,再到基于虛幻引擎4的進化,盛趣遊戲旗下的“傳奇”IP在其中,一點點的蛻變,成長。
可以說,盛趣遊戲的長線化運營方式才是和娛美德産生分歧的真正根源。
在娛美德多起訴訟案的辯稱中,多次以亞拓士也參與利潤分配爲由,拒絕承認損害對方的合法權益。但利潤是一個IP價值的全部嗎?多年的用戶情懷、IP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這些看不見的價值,才是盛趣遊戲二十年不懈維權,真正捍衛的東西。
在這一點上,雙方可能永遠無法“協商一致”。
但已經不重要了,最高法終審判決已確認盛趣遊戲享有在中國大陸的獨占性授權。
這,不容質疑。
本文源自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