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資本邦了解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晶科能源”)回複科創板首輪問詢。
在首輪問詢中,上交所主要關注公司控制權清晰穩定、持股平台、與間接控股股東兩地上市、技術先進性、訴訟、仲裁、市場地位等16個問題。
具體看來,關于與間接控股股東兩地上市,申報材料顯示,發行人間接控股股東晶科能源控股是一家紐交所上市公司。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晶科能源控股主營業務及業務開展情況,從事生産經營的主體及與發行人的關系;(2)晶科能源控股在紐交所上市後是否涉及政府調查、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相關股東之間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糾紛;(3)發行人本次信息披露與晶科能源控股上市申請文件及上市後的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異。如有,說明差異原因及合理性。
晶科能源回複稱,發行人間接控股股東JinkoSolarHoldingCo.,Ltd.(以下簡稱“晶科能源控股”或“JKS”)系一家2007年8月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的公司,並于2010年5月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碼:JKS,發行人爲晶科能源控股合並報表範圍內的子公司。晶科能源控股自設立以來無實質性經營業務,系一家持股型公司,是爲發行人于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所需而搭建的持股主體。其中,發行人爲晶科能源控股的主要生産經營主體。
晶科能源控股曾于2011年開始通過子公司在境內外開發光伏發電項目,涉及光伏電站建設運營及EPC服務等業務,爲發行人産業鏈下遊環節。出于發展戰略及資本運作等考慮,除部分光伏電站受購售電協議或股東協議限制轉讓條款的制約無法轉讓外,晶科能源控股大部分光伏發電項目已于2016年剝離至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晶科電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已于2020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晶科能源控股通過其全資子公司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持有2處位于墨西哥和阿根廷的海外光伏電站,並通過其旗下合營企業投資1處位于阿聯酋的海外光伏電站。
除上述3處海外光伏電站項目外,晶科能源控股不再持有且無計劃繼續開發其他光伏發電項目。除發行人及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外,晶科能源控股其他子公司無實際從事生産經營的主體。
綜上,晶科能源控股無實質性經營業務,發行人爲晶科能源控股的主要生産經營主體,晶科能源控股子公司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從事少量光伏電站建設運營業務,爲發行人産業鏈下遊業務,與發行人不構成同業競爭。
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除發行人及JinkoSolarInternationalDevelopmentLimited外,晶科能源控股其他子公司無實際從事生産經營的主體。
根據《晶科能源控股美國法律意見書》及美國專利訴訟律師Fish&RichardsonP.C.于2021年1月15日、2021年4月20日分別出具的關于美國專利訴訟事宜的法律函件6(以下合稱“《美國專利案件法律函件》”),自晶科能源控股于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來,晶科能源控股曾涉及2項訴訟案件、1項政府調查,不涉及仲裁及行政處罰。上述涉及的訴訟及政府調查情況如下:
(一)韓華專利訴訟
2019年3月,韓華以晶科能源控股或其子公司銷售的部分電池片以及包含該電池片的組件産品侵犯了其專利權中第12-14項爲由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ITC”)提起訴訟,要求ITC進行調查,並在調查之後發出有限的排除令和停止令;2019年3月,韓華以相同訴訟理由及訴訟請求向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晶科能源控股美國法律意見書》《美國專利案件法律函件》,2020年6月3日,ITC發布終裁結果,裁定晶科參與實體銷售的産品不侵犯韓華專利權,並終止調查。
2020年7月,韓華就ITC裁決結果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交上訴申請並于2020年11月提交首輪上訴摘要,晶科參與實體于2020年8月提交申請參與本次上訴並于2021年2月提交上訴答辯。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判決,維持ITC作出的非侵權認定,晶科參與實體在該侵權糾紛案件中獲得勝訴;同時,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受理的相關專利案件已中止審理,待前述的ITC調查(包括上訴)完結後,方繼續審理。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該案尚未恢複審理。
根據《美國專利案件法律函件》,美國專利訴訟律師Fish&Richardson已收到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關于ITC裁定結果准予簡易裁定的確認書,確認ITC裁定晶科參與實體銷售的産品不侵犯韓華專利權的裁定結果。該確認使ITC的索賠解釋對地區法院具有約束力,因此,該確認書將阻卻針對于基于“215專利”相關産品的後續訴訟案件于地區法院發生。
(二)股東集體訴訟
2011年10月,以MarcoPeters爲代表的2010年5月至2011年9月期間購買晶科能源控股發行的ADS的投資者向UnitedStatesDistrictCourtfortheSouthernDistrictofNewYork(以下簡稱“紐約南區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晶科能源控股及董事、高管、主承銷商在招股書中存在信息披露的重大錯誤或遺漏,違反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中的Section11,和1933年證券交易法中的Section15。
2013年1月,紐約南區法院判令不支持原告訴訟請求。2014年7月,原告向UnitedStatesCourtofAppealsfortheSecondCircuit(以下簡稱“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2014年7月,聯邦第二巡回上訴法院將本案發回重審。
爲降低訴訟成本、減少該訴訟對公司股價的影響,2015年1月,晶科能源控股及原告就上述訴訟達成和解協議,並經紐約南區法院同意,本案經晶科能源控股及原告和解結案。2016年3月,紐約南區法院同意晶科能源控股與原告就上述訴訟達成的和解協議,晶科能源控股向原告支付和解費共計505萬美元(包含法院同意扣除的訴訟費用)。
根據《晶科能源控股美國法律意見書》,晶科能源控股已于紐約證券交易所真實、准確、完整披露上述訴訟事項,達成上述和解協議不代表晶科能源控股承認上述所訴事項真實性,僅出于訴訟成本及股東利益考慮,解決訴訟糾纏、化解訴訟風險,與晶科能源控股信息披露准確度和管理透明度無關。上述訴訟及訴訟的和解未對晶科能源控股正常生産經營活動造成重大不利影響,且晶科能源控股已支付完畢以上和解款項,上述案件已終結。
(三)政府調查
2012年7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就晶科能源控股外部投資人RiemannInvestmentHoldingsLtd.(以下簡稱“Riemann”)可能存在的違反美國證券法的相關事項,向晶科能源控股發出非公開的調查函並要求其配合提供說明文件。
根據該調查函要求,晶科能源控股已于2012年12月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說明文件,認爲晶科能源控股與Riemann無業務往來,但不排除Riemann可能與其其他外部投資者有業務關系。根據《晶科能源控股美國法律意見書》,截至2021年7月30日,美國證監會未就上述事項作出調查結論,上述證監會調查事項並非針對晶科能源控股,僅要求其提供相關說明配合調查,未對晶科能源控股正常經營活動産生不利影響,且預計不會對晶科能源控股正常經營活動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晶科能源控股美國法律意見書》,除上述訴訟、政府調查案件外,晶科能源控股自上市以來不涉及任何其他訴訟、政府調查,晶科能源控股自上市以來亦不涉及任何仲裁案件或受到任何重大行政處罰。
根據《晶科能源控股美國法律意見書》及晶科能源控股、BrilliantWinHoldingsLimited、PeakyInvestmentsLimited及YalePrideLimited出具的確認函,相關股東與晶科能源控股及其他股東之間就各自所持有的晶科能源控股的股份不存在糾紛或者潛在糾紛。
此外,晶科能源控股分拆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上市事宜已履行董事會審批程序,該等事宜未損害晶科能源控股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相關股東未因此事項與晶科能源控股及其其他股東産生訴訟、仲裁或潛在糾紛。
晶科能源控股披露的上述內容與發行人招股說明書的披露內容存在差異主要系中美兩國證券市場存在法律法規及監管理念差異、披露時點差異、披露習慣差異等原因造成的,具有合理性。
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披露的財務信息與晶科能源控股上市申請文件及上市後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異,晶科能源控股與本次發行上市的財務信息差異主要系合並範圍、會計政策差異等所致,具備合理性。
關于訴訟、仲裁,招股書披露,發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作爲被告,尚未了結的且未履行金額或涉案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金額尚未確定的訴訟、仲裁案件共5起,包括韓華專利系列訴訟、美國雙反訴訟、新加坡産品質量仲裁及西班牙銷售合同糾紛仲裁。
上交所要求發行人說明:(1)對于韓華系列訴訟,分別列明涉及的發行人産品,報告期內在相應地區的銷售收入及占比情況;前述訴訟結果對發行人在相關市場銷售的影響;(2)關于西班牙銷售合同糾紛,相關組件合同是否實際履行,是否涉及退換貨、應收賬款等;(3)美國雙反訴訟的結果對發行人的影響;(4)結合前述情況,分析相關訴訟對發行人生産經營及主要財務指標的影響。
晶科能源回複稱,2019年3月和4月,韓華先後向ITC、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德國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宣稱晶科能源及其下屬控股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區銷售的部分産品侵犯韓華專利權(在美國的US9893215專利及在歐洲和澳大利亞的同族專利EP2220689、AU2008323025),專利名稱爲“用于制造具有表面鈍化介電雙層的太陽能電池的方法以及對應的太陽能電池”。因韓華在不同國家或地區就同族專利所受到的保護範圍本身不同,且在韓華系列訴訟過程中,該等涉案專利權的專利保護範圍曾發生過修正,在不同國家及地區可能因落入涉案專利保護範圍而被認定爲構成侵權的産品範圍各不相同。
同時,案件在不同的階段,根據當地的訴訟程序和案情發展,訴訟涉及的産品範圍也可能會變化。
據發行人提供的相關訴訟文件、相應地區的銷售收入明細、境外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盡調報告及法律函件,並經對發行人知識産權部門、法務部門負責人及財務總監訪談確認,根據目前美國、德國及澳大利亞專利訴訟現有發展情況,相關涉案侵權産品及報告期內在相應地區的銷售收入及占比情況具體如下:
1、美國專利訴訟
根據《晶科能源美國法律意見書》《美國專利案件法律函件》及美國專利訴訟相關訴訟文件,針對韓華就ITC裁決結果向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提起的上訴,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已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判決,維持ITC作出的非侵權認定,晶科參與實體在該侵權糾紛案件中獲得勝訴。
此前,韓華在美國特拉華州地區法院提起的訴訟因需待前述的ITC調查(包括上訴)完結後方繼續審理,因此案件處于中止審理狀態。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該案未恢複繼續審理。根據《美國專利案件法律函件》,美國專利訴訟律師Fish&RichardsonP.C.已收到了聯邦巡回上訴法院關于ITC裁定結果准予簡易裁定的確認書,確認ITC裁定晶科參與實體銷售的産品不侵犯韓華專利權的裁定結果。該確認使ITC的專利範圍解釋對地區法院具有約束力,因此,該確認書將阻卻針對于基于“215專利”相關産品的後續訴訟案件于地區法院發生。並且,經美國專利訴訟律師Fish&RichardsonP.C.的確認,若韓華在美國繼續就前述專利權糾紛提起訴訟,僅可向美國最高法院提起訴訟,針對該專利在美國繼續提起訴訟程序,美國最高法院受理審理該案件的可能性非常小。
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晶科參與實體于美國市場銷售的産品已經ITC裁決及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認定不構成對韓華專利權的侵權。報告期內,發行人不存在于美國市場銷售侵犯韓華專利産品的情形。
2、德國專利訴訟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律師CMSHascheSiglePartnerschaftvonRechtsanwältenundSteuerberaternmbB于2021年2月18日及2021年4月23日出具的關于德國專利訴訟事宜的法律函件9(以下合稱“《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2020年6月,德國杜塞爾多夫地區法院出具一審判決公告,判決認定晶科德國侵犯韓華專利權,主要判決內容包括:(1)晶科德國涉訴産品禁止在德國市場銷售;(2)
晶科德國召回自2019年1月30日起面向商業客戶銷售的涉訴産品;及(3)銷毀晶科德國直接或間接占有或所有的涉訴産品。
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晶科德國已就前述一審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德國專利訴訟案件的上訴程序預計最早于2021年底完結。
前述一審判決中明確認定晶科德國銷售的侵犯韓華專利權的組件産品型號爲JKM295M-60。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該被認定爲侵犯韓華專利權的組件産品爲使用第三方制造商的電池生産的組件産品。自2019年1月30日起,晶科德國已不再投放使用已被法院認定爲涉案侵權産品的第三方制造商的電池生産的組件産品。因此,2019年及2020年,發行人均未于德國地區銷售該型號組件産品並産生相應銷售收入;2018年,發行人于德國地區銷售JKM295M-60型號組件産品所産生的銷售收入爲187.40萬元,占德國地區營業收入的比例爲0.40%,占發行人當年度總營業收入比例爲0.01%。
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除上述訴訟程序外,2020年9月28日,韓華向杜塞爾多夫地方法院遞交了罰款申請,主張晶科德國違反一審判決仍在繼續銷售侵權産品,並要求法院裁定晶科德國支付罰金(以下簡稱“罰款程序”)。
韓華于罰款程序中就晶科德國銷售的具體型號組件産品及其以外的全部同系列産品(以下稱“全系列産品”)均構成侵權。根據《德國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罰款程序所涉及的全部産品未經相關法院判決認定構成侵權,韓華亦未在相關訴訟程序中明確針對罰款程序所涉及的具體型號産品提出賠償訴訟主張。另外,晶科德國目前在德國市場範圍內正常銷售的組件産品已不再使用上述罰款程序所涉産品結構,均不會涉及對上述涉案專利的侵權。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前述罰款程序正在進行中。
3、澳洲專利訴訟
根據澳洲專利訴訟相關訴訟材料、澳洲專利訴訟律師CorrsChambersWestgarth于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關于澳洲專利訴訟事宜的法律意見書10(以下簡稱“《澳洲專利訴訟法律意見書》”),韓華于其提交的第四次修改的訴訟請求聲明(No.NSD395of2019)中主張發行人的組件産品可能涉及侵犯韓華專利權,並就該等組件産品要求進行産品測試。截至2021年7月23日,韓華與晶科澳洲尚未就所有産品測試問題達成一致方案。
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晶科參與實體于美國市場銷售的産品已經ITC裁決及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判決認定不會構成對韓華專利權的侵權。因此,該案未影響發行人在美國市場的銷售。
綜上,報告期內德國專利訴訟涉及的發行人産品銷售收入占發行人營業收入的比例較低。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相關訴訟未對發行人與其于歐洲市場的主要客戶間的合作關系産生重大不利影響,並且發行人已采取了有效替代方案以保障未來相關市場的正常銷售。因此,該案訴訟結果不會對發行人在德國市場銷售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報告期內澳洲專利訴訟涉及的發行人産品銷售收入占發行人營業收入的比例較低,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相關訴訟未對發行人與其于澳洲市場的主要客戶間的合作關系産生重大不利影響,並且發行人已制定備選技術方案擬應對澳洲專利訴訟結果並保障未來相關市場的正常銷售。因此,該案訴訟結果不會對發行人在澳洲市場銷售産生重大不利影響。
根據西班牙仲裁案件代理律師CMSHascheSigle,HongKongLLP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下簡稱“《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見書》”),西班牙銷售合同糾紛的仲裁申請人X-ElioEnergy,S.L(以下簡稱“X-Elio”)系一家西班牙公司,主要從事光伏發電業務。2020年8月14日,X-Elio與發行人訂立了一份光伏組件買賣合同(以下簡稱“《組件買賣合同》”),約定了X-Elio以固定價格向發行人購買光伏組件産品。《組件買賣合同》中制定了合同標的交付時間表,第一批貨物最晚交付時間約定爲2021年2月8日。《組件買賣合同》簽署後,X-Elio向發行人支付了第一筆貨款100萬美元。此外,《組件買賣合同》約定采用信用證付款方式支付剩余貨款。
自2020年11月20日起,發行人多次與X-Elio就發貨時間和産品價格進行協商,但雙方協商無果。2021年1月29日,X-Elio向發行人正式提出終止合同。2021年2月23日,發行人向X-Elio退回了預付款100萬美元。
2021年5月7日,X-Elio就其與發行人之間的光伏組件買賣合同糾紛向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庭(以下簡稱“ICC”)提起仲裁申請。
根據《西班牙仲裁案件法律意見書》,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該案件依舊處于初始階段,ICC仲裁庭組成、質證等程序尚未開始。發行人未依據《組件買賣合同》約定實際履行發貨義務,X-Elio僅支付《組件買賣合同》項下預付款,並已于2021年2月23日由發行人悉數退回。截至本問詢回複出具日,發行人在前述案件中不涉及退換貨和應收賬款等。
本文源自資本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