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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來源于采安律師事務所
導語
保函欺詐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保函申請人、保函開立人和保函受益人。獨立保函欺詐侵權救濟方式和審理範圍具有特殊性,不能認定擔保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同時拘束保函申請人、受益人和開立人三方當事人。保函欺詐糾紛雖與基礎合同相關聯,但因涉及保函開立人,因此,不受基礎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保函欺詐糾紛不屬于違約與侵權競合情形並受基礎合同中仲裁條款約束的情況。在相關仲裁條款不適用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法院地法判斷保函欺詐侵權糾紛的管轄問題。
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澳大利亞杜羅·費爾格拉私營股份有限公司(Duro Felguera Australia PtyLtd)。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大連華銳重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原審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市分行
原審第三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遼甯省分行
合議庭
高曉力、楊弘磊、沈紅雨
裁定時間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文書索引
(2017)最高法民轄終264號
本案案情
2011年8月31日,華銳公司作爲設備供應商與澳大利亞Roy Hill公司簽訂了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第28.3條約定:“仲裁地爲新加坡,仲裁過程應使用英語。仲裁應根據本合同簽署當日有效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由三名仲裁員在新加坡進行。”基礎合同附錄E《擔保和賠償契約》第10.3條約定:“(a)第10.3至10.9條僅適用于擔保人是一家外國公司的情況(見2001年企業法(Cth)第9部分所定義)。(b)任何直接或間接基于本契約、由本契約引起或與本契約有關的爭端、主張或爭議(包括但不限于針對本契約存續、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均應提交仲裁,並按照澳大利亞國際商業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簡稱ACICA仲裁規則)最終仲裁解決。(c)仲裁地點爲西澳大利亞珀斯。(d)仲裁員的人數應爲一人。(e)仲裁語言爲英語。”基礎合同附錄F《更替契約格式文件》第1.1條約定:“擔保是指此合同下針對供應商的履約而要求由銀行、保險公司或擔保人出具的保函(包括擔保和賠償契約)。”
2013年7月17日,基礎合同買方由RoyHill公司變更爲Samsung公司。2013年9月5日,買方由Samsung公司變更爲杜羅公司和Forge公司組成的聯合體。2014年3月14日,買方又由杜羅公司和Forge公司的聯合體變更爲杜羅公司。
2013年9月18日,華銳公司委托原中行遼甯省分行向受益人杜羅公司開立了一份金額爲人民幣69561809.60元的GC0481113001828號履約保函。保函記載:“此無條件履約保函受西澳大利亞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原中行遼甯省分行分別于2013年9月29日、2013年11月28日、2014年9月12日對保函做出三次修訂,保函的最新余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101053407元。
2016年4月7日,杜羅公司提出立即支付保函款項的要求。
2016年4月15日,華銳公司以杜羅公司爲被告,中行遼甯省分行、原中行遼甯省分行爲第三人向原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同日,華銳公司向原審法院申請訴訟保全。2016年4月19日,原審法院作出(2016)遼民初24號民事裁定,裁定中行遼甯省分行、原中行遼甯省分行中止支付編號爲GC0481113001828保函項下人民幣101053407元。
管轄權異議
杜羅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爲:(一)案涉銀行保函爲見索即付保函,保函約定“本無條件履約保函受西澳大利亞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根據西澳大利亞法律中關于保函糾紛相關審理原則,法院一般不應限制保函受益人的索付請求,且即使華銳公司以“欺詐例外”提起訴訟並要求止付款項,法院也應謹慎審查其是否具有充分證據證明的勝訴可能性。(二)華銳公司在起訴狀中提出的保函欺詐實質上是對基礎合同違約的否認,而按照基礎合同約定必須由有管轄權的裁決機構作出。合同第28條關于糾紛的解決方式中明確約定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糾紛應提交新加坡國際仲裁機構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基礎合同附件E《擔保和賠償契約》10.3仲裁標准(b)約定:任何直接或間接基于本契約、由本契約引起或與本契約有關的爭端、主張或爭議(包括但不限于針對本契約存續、有效性或終止的任何問題)均應提交仲裁,並按照澳大利亞國際商業仲裁中心的仲裁規則最終仲裁解決。因本案與基礎合同有關,也不應由中國法院管轄。
一審裁定及其理由
遼甯高院認爲,本案是華銳公司認爲杜羅公司虛構其違反基礎合同項下義務,而向原中行遼甯省分行欺詐性索取見索即付保函項下款項,侵害其合法權益引起的糾紛,屬于侵權民事糾紛。因侵權行爲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爲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爲地,包括侵權行爲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杜羅公司與華銳公司在基礎合同中雖約定了相關爭議需由新加坡仲裁庭仲裁解決,但杜羅公司與原中行遼甯省分行在案涉保函中沒有約定管轄地法院或者仲裁。因本案審理的法律關系是原中行遼甯省分行與杜羅公司之間的擔保合同法律關系,並非華銳公司與杜羅公司之間的合同法律關系,故華銳公司與杜羅公司之間約定的管轄效力不能及于本案。本案屬涉外商事案件,侵權結果發生地位于遼甯省,訴爭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依法應由該院管轄,故對杜羅公司的管轄異議不予支持。遂裁定駁回杜羅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
二審裁定及其理由
最高院認爲:
1
本案屬于獨立保函欺詐糾紛
本案系涉外案件。本案定性應適用我國法律。華銳公司是案涉保函的開立申請人,其申請原中行遼甯省分行向杜羅公司開立見索即付保函,根據保函文本內容,原中行遼甯省分行的付款義務獨立于基礎交易關系及保函申請法律關系,因此,上述保函可以確定爲見索即付獨立保函。華銳公司認爲杜羅公司虛構基礎合同項下違約事實,向保函開立人欺詐性索取保函款項,侵害其財産權益並提起本案訴訟,因此本案屬于獨立保函欺詐糾紛。
2
本案爭議不受《擔保和賠償契約》中的仲裁條款約束
獨立保函欺詐法律關系表現爲受益人違反誠信原則,濫用獨立保函項下權利進行索款,其不僅損害保函開立人利益,亦損害保函申請人的利益。保函欺詐法律關系的當事人爲三方——保函申請人、保函開立人(包括獨立反擔保函的開立人)和保函受益人。因此,仲裁條款約束力範圍應當依據保函欺詐法律關系的特殊性作出判斷。
首先,獨立保函欺詐侵權救濟方式具有特殊性,其是在對基礎合同進行有限審查的基礎上,通過判令保函開立人終止付款義務的方式來提供救濟。保函欺詐糾紛裁決的既判力必然擴張到保函開立人,沒有開立人出現的糾紛解決程序無法作出具有實際救濟效力的裁決。
其次,獨立保函欺詐侵權糾紛的審理範圍具有特殊性,其必然涉及對受益人保函項下單據或文件的真實性以及開立人審查單據義務的判斷。因此,即使保函申請人只起訴受益人,保函索款過程的審查仍然是判斷是否構成欺詐的前提要件。本案中,盡管保函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專門就擔保爭議約定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表面上看,獨立保函作爲基礎合同履行的擔保手段,因獨立保函欺詐産生的爭議應當受基礎合同當事人專門就擔保問題訂立之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但鑒于獨立保函欺詐侵權糾紛審理範圍與救濟方式的特殊性,保函開立人做出同意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其受上述仲裁條款約束的前提。本案中,試圖解決擔保事項爭議的仲裁條款存在于華銳公司與杜羅公司作爲當事方的《擔保和賠償契約》之中,保函開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將上述仲裁條款記載于保函之中亦未以明示方式並入保函,杜羅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保函開立人以其他形式表示受上述仲裁條款約束,因此不能認定保函申請人、受益人和開立人三方當事人就保函欺詐糾紛提交仲裁達成了一致。杜羅公司關于《擔保和賠償契約》仲裁條款應適用于本案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
本案爭議不受基礎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
基礎合同仲裁條款解決的事項是基礎合同的當事方華銳公司及杜羅公司因基礎合同履行産生的爭議。獨立保函雖爲保障基礎合同履行而開立,但一經開立,即獨立于基礎合同。獨立保函侵權爭議産生于華銳公司、杜羅公司及保函開立人之間,基礎合同糾紛與保函欺詐糾紛所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當事人範圍均不相同。此外,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意思表示是當事人受仲裁條款約束的前提。基礎合同仲裁條款是華銳公司及杜羅公司的合意,其不能約束基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函開立人作爲基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不受基礎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保函欺詐糾紛雖與基礎合同相關聯,但因涉及保函開立人,而保函開立人原中行遼甯省分行未與華銳公司及杜羅公司之間達成仲裁協議,因此,不受基礎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
4
本案爭議不屬于違約與侵權競合情形
杜羅公司上訴認爲,《會議紀要》第7條規定,涉外商事合同的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有效仲裁協議約定了因合同發生的或與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均應通過仲裁方式解決,華銳公司就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以侵權爲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享有管轄權。《會議紀要》第7條解決的問題是,基礎合同履行中存在違約與侵權競合的情況下,基礎合同當事方即使以侵權糾紛爲由尋求救濟,仍然受基礎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本案顯然不屬此種情形。
5
保函欺詐侵權糾紛的管轄問題應適用法院地法
杜羅公司主張,按照西澳大利亞法律,在銀行保函中無管轄權條款的情況下,基礎合同項下的仲裁約定可延伸適用于銀行保函。本案中,獨立保函未約定管轄或仲裁條款,僅約定“此無條件履約保函受西澳大利亞法律管轄並據其解釋”。上述約定屬于當事人之間對保函實體問題准據法的約定,涉及保函欺詐侵權糾紛的管轄問題作爲程序性事項,應當適用法院地法判斷,不能適用西澳大利亞法律解決本案管轄權爭議。杜羅公司關于基礎合同存在仲裁條款,華銳公司就保函欺詐糾紛以侵權爲由提起訴訟,應當受基礎合同仲裁條款約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6
本案不適用不方便法院原則問題
本案的審理涉及華銳公司和中行遼甯省分行、原中行遼甯省分行的利益,本案情形顯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條件。綜上,杜羅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成立。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采安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獨立保函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獨立保函司法解釋)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獨立保函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獨立保函欺詐糾紛案件由被請求止付的獨立保函開立人住所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書面協議由其他法院管轄或提交仲裁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根據基礎交易合同或獨立保函的爭議解決條款確定管轄法院或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定清晰地闡述了上述規定的適用,並厘清相應的裁判規則:獨立保函欺詐法律關系表現爲受益人違反誠信原則,濫用獨立保函項下權利進行索款,其不僅損害保函開立人利益,亦損害保函申請人的利益。保函欺詐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包括保函申請人、保函開立人(包括獨立反擔保函的開立人)和保函受益人。獨立保函欺詐侵權救濟方式具有特殊性,保函欺詐糾紛裁決的既判力必然擴張到保函開立人;獨立保函欺詐侵權糾紛的審理範圍具有特殊性,保函索款過程的審查是判斷是否構成欺詐的前提要件。基于上述特殊性,不能認定擔保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同時拘束保函申請人、受益人和開立人三方當事人。保函欺詐糾紛雖與基礎合同相關聯,但因涉及保函開立人,因此,不受基礎合同中仲裁條款的約束。保函欺詐糾紛不屬于違約與侵權競合情形並受基礎合同中仲裁條款約束的情況。在相關仲裁條款不適用的情況下,應當適用法院地法判斷保函欺詐侵權糾紛的管轄問題。